区域多元化企业分支机构的合法化战略模型

作者简介:
宋铁波(1965-),男,湖南湘潭人,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企业战略管理;何丹(1992-),女,广东清远人,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企业战略管理;吴小节(1980-),男,安徽安庆人,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企业战略管理,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汪秀琼(1983-),女,湖北咸宁人,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企业战略管理,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原文出处: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合法性的战略视角出发,构建了一个区域多元化企业异地分支机构合法化战略选择的理论模型。研究认为: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母公司所在地之间的制度距离的类型,决定了分支机构合法化战略的应对对象,而在不同的扩张动机下的分支机构资源能力,决定了分支机构合法化战略的主动性空间。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16 年 07 期

字号: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采用区域多元化成为一种有效的企业成长战略。企业希望通过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实现核心能力的延伸或者竞争优势的构建。在此过程中,由于不同区域的社会文化、经济发展路径等因素的影响和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的作用,区域间的制度可能存在现实的差异。[1]因此,来源于分支机构母公司的相关组织惯例与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制度要求可能存在冲突,这就要求分支机构采用有效的合法化战略以取得所在区域的外部合法性,尤其是获得当地相关利益者的认可。否则,分支机构将难以从所在区域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源,甚至受到严重的生存威胁。换言之,对于区域多元化企业的异地分支机构如何取得合法性,成为区域多元化不可回避的战略性问题。具体而言,分支机构需要就如下基本问题进行选择:分支机构可供选择的合法化战略包括哪些策略?针对所在区域多样化的制度压力,需要满足哪些利益集团的期望?针对利益集团的期望,分支机构主动性空间如何?

      对区域多元化企业跨区域扩张行为的研究,早期主要来源于国际直接投资研究领域。这些研究主要采用交易成本理论视角(Anderson & Gatignon,1986[2];Hennart,1988[3]),最初集中于以母公司为研究对象,就跨区域进入模式选择、核心能力转移、企业绩效等问题进行研究。然而,随着Rugman和Verbeke(2001)强调分支机构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重要性[4],以及Nohria和Ghoshal(1997)强调分支机构需要从当地的产业集群和社会网络获取能力等研究的出现[5],该领域的研究视角越来越多地向分支机构及其对整个企业贡献的方向转移(Patterson & Brock,2002[6]);同时,随着新制度主义学派理论兴起(Meyer & Rowan,1977[7]; DiMaggio & Powell,1983[8]; Powell & DiMaggio,1991[9]; Zucker,1987[10]),研究者开始关注从制度理论的视角分析区域多元化企业分支机构受到所在区域的约束,强调分支机构对其所在区域制度压力的服从(Kostova,1996[11])。之后,分支机构与母公司所在区域之间的制度差异对于分支机构的影响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Kostova,2002[12]; Xu & Shenkar,2002[13]; Dahms,2009[14]; Peng & Chen,2011[15])。

      制度理论与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的融合为理解区域多元化企业的行为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但对于多元化企业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关研究依然存在着明显的局限。首先,从研究对象来看,已有的研究主要以跨国公司为对象,并更多地将关注点放到了母公司而不是分支机构;进一步的,已有的研究往往将一国范围内不同区域的制度环境假定为同一制度环境,对在一个国家内实施区域多元化战略企业的分支机构合法性获取行为鲜有研究,而这一假定与当前某些国家(比如中国)不同区域间的制度存在着明显差异的事实相背离。事实上,这种区域间的制度差异可能导致区域多元化企业分支机构所面临的制度环境与母公司所在区域的制度环境相距甚大,因此,分支机构取得合法性的行为也不可一概而论。其次,已有的研究对于企业针对外部制度压力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策略性行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过度制度化”的认识偏差,过于强调外部制度压力作为“牢笼”的制约作用(Meyer & Rowan,1977[7];DiMaggio & Powel,1983[8]等),而事实上,同样的制度环境条件下的不同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应对制度压力获得合法性的行为上并未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对于同样制度压力下企业的合法性获取行为差异的讨论依然不够深入。

      针对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试图整合制度理论和战略管理资源基础观的相关观点,以区域多元化企业分支机构为研究对象,力图探究区域间的制度差异、企业战略对于分支机构合法化行为的作用机制以及制度差异下外部合法性约束的影响机制,从而为分支机构的生存发展以及合法性获取提供有效的指导。

      一、理论基础与初步概念框架

      (一)合法性与合法化战略

      合法性作为制度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其概念内涵经历了一个不断细化丰富的过程。目前广为接受的是Suchman(1995)给出的定义:合法性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以既有制度内的法律、规则、规范、价值观、信仰等作为评价标准,针对组织活动的适当性、恰当性和合意性的一般感知或设想。[16]按照这一定义,合法性是一种相关利益集团根据组织活动对照某种标准,进行感知与评价之后的一种结果。由此可见,合法性并非自然产生的,而是由相关利益集团授予的,合法性通过合法性机制产生作用。早期的研究从制度视角出发,强调合法性是一种思想观念的约束,并认为组织的首要目标应该是使自己看起来合乎常理并有意义,而获得其他资源则是追求合法性这一目标的过程所产生的副产品。随着合法性研究从制度视角向战略视角的转移,一些学者开始注意到组织获取合法性之后,可以提高企业吸引和获取资源的能力(Tolbert & Zucker,1983)[17],并对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作用(Dowling & Pfeffer,1975[18]; Hannan & Freeman,1977[19]; Meyer & Rowan,1977[7]; Baum & Oliver,1991[20]),因而将合法性视为一种战略性资源。进一步地,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认识到组织在合法性约束下并不是完全被动的,也认识到合法性是可以管理和主动追求的,可以通过主动采取合法化行为来获取合法性,进而引起了一系列关于组织获取合法性的策略行为——即合法化战略的研究(Maurer,1971[21]; Suchman,1995[16]; Zimmerman & Zeitz,2002[22]; Tornikoski & Newbert,2007[23])。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