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为我国的股份制改造指明了方向。一般说股份制改造后,在股东、股民和社会的监督下,企业直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自求生存,股东的收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直接挂钩,直接受市场经济规律支配,使企业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活动,追求资产的增值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客观地讲,股份制改造对国家、集体和职工来说,好处是很大的。但是,由于股份制改造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加之社会各方面配套改革不到位,出现了一些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企业改制“一股就灵”,把股份制改造“简单化”。有人以为,企业效益差,产品没有市场不可怕,实行“股改”就是了,于是,厂还是那个厂,人还是那些人,虽然改为股份制,企业该怎么亏损还是怎么亏损。其实,股份制改造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做很多艰苦细致的工作,才能达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 误区之二:“穿新鞋走老路”。一些企业偏离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宗旨,股份制改造改得不伦不类,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工厂”,也不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很多地方和企业股份制改造流于形式,往往只在“股”上做文章,而没有在“制”上下功夫,仍然沿袭以前的老观念、老做法,即使企业一时有钱,产品有市场,但时间不可能长久。有的地方为了赶时髦,图虚名,搞股份制“刮风”,一哄而上,仅仅换一块牌子,股份制企业成了“翻牌公司”。加之操作能力低下,虽穿着“新鞋”,却仍走着“老路”,换汤不换药,改制而不转制,使股份制改造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误区之三:股份制改造成了集资的手段。股份制改造有利于企业筹集资金,把分散的个别资本集中为巨额的社会资本,有利于把居民手中的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发展资金,为企业开辟了一条直接融资的途径,企业变过去依靠银行“一棵树上吊死”,为“多棵树上摇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难题。但是,有些股份制企业一心钻进“钱眼”里,以高溢价发股筹资后,把钱入了自己的帐户,就高枕无忧了。有的在非经营性设施、购买小汽车等方面盲目攀比,拿股民的钱追求高消费,滥用股东资金。部分企业把股份制改造仅仅视为低成本筹资的途径,单纯为了“圈钱”,忽视了按股份制要求,转换经营机制的实质性内容,歪曲了“股改”的本意,把“股改”的“经”念歪了。 误区之四:股份制改造成了政府行为,搞“拉郎配”。股份制改造是一种市场行为,但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主管部门怀着各种心态,采取行政手段,硬性让企业股改,主观意识太强。俗话说得好:“强扭的瓜不甜”。搞不搞“股改”,啥时搞,都应该企业说了算,要明确企业是“股改”的主体。各级政府应转变观念,不能“好事办坏”,搞“拉郎配”,乱点“鸳鸯谱”,而应腾出精力用在营造外部大环境上。 误区之五:股份制兼并行为弄成了“归大堆”。利用股份制这种先进的经济组织形式,搞兼并、联合,有利于“借梯上楼”、“借水引舟”,实现资本的快速扩张。其实,企业要“大”,更要求“优”,仅“大”而不“优”,大而全、大而散,不是我们追求的“大”。目前,个别地方用行政手段去“堆”去“拼”大企业,被“堆”、“拼”出的企业,由于缺乏内在要求,拼凑双方不仅达不到优势互补的目的,有的反而抵消了原来的优势,使“大”徒有虚名。有的把困难企业,硬性“搭配”给好企业,使优势企业背上包袱,或者把互不关联的企业,简单地“划”在一起,加上一个徒有虚名的“集团”,并无实质性的提高。如此等等拼凑办法,并不能真正培养出大企业,反而会走弯路,付出不应有的代价。“大”且“好”,才是真正的把“蛋糕”做大。 误区之六:搞股份制就是为了上市。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形式,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只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型,而且只占很小的比例。即使在股份制“发源地”西方发达国家,上市公司所占的比例也极少。美国年营业收入过百万美元的60万家公司中,只有1.5万家是上市公司, 占比仅两点五个百分点。而且,按现行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允许上市。因此,把“股改”等同于组建上市公司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