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经济深度一体化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作为微观经济活动载体的工商企业组织本身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钱德勒(Chandler,1962)[1]所推崇的纵向一体化大企业层级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地位逐渐丧失,组织日益呈现出网络化和柔性化等特征[2];与此同时,基于组织间合作的外包组织、战略联盟和虚拟企业等新组织大量涌现[3]。所有这些具有网络化特征的组织形式(统称为网络组织),因在应对环境不确定性和促进企业创新方面的卓越表现,被认为在网络经济时代将成为取代大企业层级组织而居主导地位的组织形式[4]。然而,正如范阿斯泰恩(Van Alstyne,1997)所指出,这些基于大企业的分立或企业间的联合而形成的网络组织,无论在目标和结构等各方面,都有着与传统层级组织完全不同的特征[5]。那么,网络组织是组织吗?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5)将网络组织定位为“混合组织”或“中间组织”,认为网络组织是介于层级组织和市场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不具备作为实体组织的本质属性[6]。迈尔斯和斯诺(Miles & Snow,1992)则认为网络组织是企业组织在职能型、事业部型和矩阵型之后出现的,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新的组织形式[3]。在理论层面,如果用以企业内部结构设计和核心的传统组织理论为依据来考察网络组织,显然其并不具备组织的本质属性。但问题是,从理论普适性出发,如果现有组织理论不能对目前已经大量出现并逐渐居于主导地位的新组织形式做出有效解释,那么其理论合法性将会受到质疑。不可否认,受实践导向的影响,传统组织理论“理所当然地”构建在层级组织的基础上,研究者很少能够超越层级组织去思考组织的本质属性,这种将组织等同于层级组织的现象可称为“层级组织偏见”。所以,能否超越这种“偏见”从而构建能够解释包括层级组织和网络组织在内的组织分析新框架,便成为组织理论研究领域极具挑战性的工作。 尽管在组织理论的形成与演进过程中,理性观理论始终居于主流地位,但正如斯科特(Scott,1998)曾指出的,组织理论建立在一块“有裂缝的岩石”上,始终存在着理性观和自然观两类竞争性的理论[7]。两类理论的根本分歧体现在对组织本质特征(目标与结构)的理解方面。理性观认为组织具有具体化目标和正式化结构,但自然观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客观而言,两类组织理论争论的对象是层级组织,而不是网络组织,但这些争论却为解释20世纪80年代以后大量出现的具有网络化特征的新组织现象提供了启示,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开放视角组织理论的研究成果,为包括层级组织和网络组织在内的组织本质特征研究提供了营养成分。著名组织理论家汤普森(Thompson,1967)认为,尽管组织是开放的和自然的,但从发展趋势来看,组织理论却在朝着理性观所指导的方向迈进[8]。 一、文献回顾与理论构建 (一)目标与结构:探索组织本质的两个基本维度 理性观组织理论将组织定义为“旨在寻求特定目标和具有高度正式化社会结构的集体”[9]。尽管自然观组织理论并不认同理性观将“目标”与“结构”作为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系统的两个基本特征,但总体而言,组织理论演进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对“组织是否存在明确的目标”、“谁为组织制定目标”和“规范结构的有效性”、“行为结构的作用”等问题的争论。 1.关于组织目标。理性观组织理论强调组织区别与其他社会系统的独特性,认为在参与者的活动和他们之间的协调都是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这一意义下,组织是“有目的的”。组织目标的具体化需达到能够明确表述、清晰界定,能够为不同行为的选择提供明确准则的程度。自然观组织理论则强调组织与社会系统的共同属性和不可分性,认为实践中组织的目标具有复杂性,甚至组织存在本身就是组织的目标。古尔德纳(Gouldner,1959)认为从根本上说组织是一种调整自己适应环境以求生存的社会群体,是拥有多种需求的社会系统,系统要生存下去就必须满足这些不同的需求[10]。佩鲁(Perrow,1970)指出现实中组织宣称的目标和“真实”的目标经常存在差距,即使组织宣称的目标得到贯彻,但除了产出目标外,所有组织都一定还有一套要履行支持或“保养”的目标[11]。 两类理论对组织目标解读的根本分歧在于参与者参与组织的程度。理性观认为参与者只是“部分地”参与组织,这样参与者便构成组织“机器”中的部件,按照标准或规范进行“生产”。自然观则认为参与者“整体地”参与组织,他们的参与不仅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而且在参与过程中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也有学者尝试整合两类理论,如帕森斯(Parsons,1960)认为达成特定目标意愿的优先地位是区别组织和其他类型社会系统的根本特征,但同时也提醒人们注意组织目标达成过程中子系统的相对重要性[12]。至于参与者的社会性需求在组织中以何种程度得以体现,韦克(Weick,1969)认为一方面取决于参与者的需求与组织目标的一致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来自制度环境的合法性压力(不仅规定了组织行为的合法性,也规定了组织参与者行为的合法性),特别是社会力量对组织应该在何种程度上满足参与者个体需求的期待[13]。可见,尽管参与者带着多种社会性需求参与组织,但组织只能基于参与者的贡献和环境压力来满足员工的部分需求;而且,随着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参与者会同时参与多个组织,他们的不同需求将在不同的组织中得到相应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