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股份合作企业在中国广大的乡村和城市逐渐兴起。据初步统计,截止到1996年底,全国的股份合作企业已达400多万家,仅乡村股份合作企业就超过300万家,目前发展更呈燎原之势。如此数量规模的企业产生和发展,它的实践基础是什么,如何从理论上进一步研究总结,并促使其健康发展,是当前企业改革中十分重要而迫切的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体改委副主任邵秉仁。 记者:请您谈谈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特征及其产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邵秉仁:股份合作企业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支持下,人民群众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大胆探索的产物,它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企业的特点,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 股份合作制既不同于股份制,也不同于合作制,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最能体现股份合作的方面主要有三个: (一)股权设置。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设置,在实践当中各地的作法很不一致,大体上都是按出资主体来划分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国家股、社区股、乡村集体股、企业集体股、社会法人股、职工个人股、外资股等。从确立企业职工的主体地位,规范出资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出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股份合作企业的特点,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设置应分为三类:一类是由企业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出资形成的股份。另一类是原有企业改制时界定为职工共同享有的财产形成的股份。上述两类股份在企业总资本中应处于主体地位,享有资本分红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义务,以此体现股分合作企业的基本性质。第三类是企业以外的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股份,一般不吸收个人入股,多以法人形式经营管理,也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这是股份合作企业吸收股份制筹集资金功能的具体体现。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形式主要有原有企业改制和新设立两种。在实践中,有三个问题需要研究:一是是否设立集体股。我认为,对于原有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来说,职工集体股的设置是可行的;但是对于新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设置职工集体股将有相当的难度。集体股是否设置不应当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必备条件,并不影响股份合作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并不违背股份合作的应有之意。二是职工个人的持股比例是否应有差距。绝大多数企业在改制时职工的持股量就有差距,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一般都高于普通职工。随着每年分红后的扩投,出现股权进一步相对集中的趋势。对此,职工个人的持股比例不宜限制过死。具体比例可由企业职工股东会根据企业的情况来确定,在允许股权构成比例有一定差距的前提下,由职工股东会采用一人一票方式表决。但经营者所持股份不宜超过职工持股的总和。三是是否设立国有股。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就不应再有国有股存在。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应当通过出卖、租赁(例如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理,使其从股份合作企业中退出,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的权益,卸掉了国家的沉重包袱,又促进了企业的改制,增强了企业的活力。 (二)企业的民主管理。由于股份合作企业实现了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有效地避免了股份制出资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分离的情况,因此使股份合作企业的民主管理与简化治理机构成为可能。对于一般的股份合作企业,其组织机构以设立职工股东会、经理、监事会为宜。如果股份合作企业规模比较大,职工股东会认为需要设理事会的,可以由职工股东会做出决议设立。 (三)收益分配。构建新型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是股份合作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职工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劳动收入是按劳分配的:股金分配是按资分配的。这部分收益分配体现在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上。对股份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目前各地的政策及实践很不统一,也存在不少问题:(1)保底分红。一些企业为吸引更多资金入股, 不顾企业经营实绩和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的规定,事先规定股利分配比率。(2)保息分红。个人股享受不低于同期银行储蓄利率的股息, 进入企业成本,同时还享受一定的分红。(3)在集体股的股利分配上, 有的规定集体股只参与分红,而个人股则既享受股息又参与分红,还有甚至规定集体股不分红,实行挂帐处理。 上述作法混淆了投资和借贷、产权和债权的关系,不利于股份合作企业风险机制的形成,有悖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也违反了有关财务规定,是不可取的。 我认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既要体现股份制按资分配的原则,又要体现合作制的按劳分配的原则。应当看到,企业的利润主要是职工的活劳动创造的,即劳动合作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发挥着主要的作用,资本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处于从属地位。因此,股份合作企业应体现按劳分配为主原则,具体分配比例由企业职工股东会确定。 关于职工集体股的收益分配问题,可以用于按劳分配,可以用于增资扩股,也可以用于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就目前实际状况,由于老职工也是原来企业资产的创造者,集体股的股权收益应当主要用于照顾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也可用于企业全体职工的福利或转增企业股本。这样,既能有效地避免集体资产被随意瓜分,又能保证其得到合理运用。 记者:股份合作制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比较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股份合作企业的性质是公有还是私有;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独立的企业法律形态还是一种过渡的企业形式。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邵秉仁:公有、私有的争论,主要是有人担心,实行股份合作制,把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部分或者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是否是私有化。回答这一疑问,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看。从理论上,要明确以下几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