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国有小企业产权的探索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旭丰 上海

原文出处:
经营与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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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革的战略部署,使我国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积极进展。在本着有利于保持和发展工业协作配套格局,有利于促进行业结构整体调整,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本文就国有小企业产权出售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的思路作一些探索。

      一、我国现阶段国有小企业产权出售中存在的问题

      出售国有小企业,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的存量,让国家将资金集中投入到更为重要、更为迫切的部门中去,实现产权的战略性重组,推动我国经济的产业升级。但是由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健全,产权产易不规范,国有小企业在产权转让中存在不少问题:

      1.“所有者缺位”或“产权虚置”。至今我们尚未找到恰当的国有资产监护人和人格化的所有者代表,即使有也异化成了某种徒有虚名的债权人,在向他人出售国有小企业时,一方面私人买主极力压低企业的售价,另一方面由于“所有者缺位”,负责出售国有小企业的人往往没有动力尽力去抬高售价,这种不对称的讨价还价,必然大大减少出售国有小企业的收入,实际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国有小企业产权出售的审批机关不够规范。根据《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小型国有企业产权的出售,统一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未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但从近期产权转让的实际情况看,有政府审批的,有国资部门审批的,有主管部门审批的,特别是乡镇企业,往往是由乡、镇长“一锤定音”。由于“政出多门”,导致责任主体不清,很容易造成管理混乱。

      3.大量的国有小企业出售在场外进行。据统计,截止至1994年10月,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产权转让约15748万元,但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资产额仅16万元左右,占产权转让总值的千分之一,而国有小企业所占的比重更小。在这些大量的场外交易中,国有小企业出售给谁,定价多少,很多是早已决定好的灰色交易,“双向寻租”现象非常明显。例如,某个主体为了能够以低于市场价格或实际价值的价格购买某国有企业的产权,可能向有权决定出售的政府官员行贿,而官员可能按更低的价格出售产权,这样,双方都寻到了租金。“双向寻租”不仅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也扰乱了经济改革的秩序。

      4.客观上缺乏资产评估的市场机制。根据国务院规定,国有产权变动,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但是在国有小企业产权出售中,不评估或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的现象依然存在,无形资产的价值,更是普遍忽略,政府在企业产权出售的定价中享有特权。此外,在资产评估管理中,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十分严重,一个企业的整体产权出让,在经过国资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以后,涉及到土地部门的需要到土地估价所,涉及到房产部门的需要到房产评估事务所再次评估,否则就拿不到土地证和房产证。这种现象已严重影响到资产评估的公证性和国有小企业产权转让的正常进行。

      5.产权产易成本高。据某产权交易所统计,产权转让中涉及的税、费,有三大类14种,税、费占产权主体全部转让收入的15%。目前,我国企业产权转让主要是为了解决亏损和严重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的问题,产权交易成本过高,势必影响产权市场的发育,挫伤买卖双方的积极性。

      6.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还存在规模小、辐射范围窄,各地方产权交易所在搞切块流动的问题。由于信息不畅,往往出现买主找不到卖主,卖主又找不到买主的现象,产权难以在全国范围内“产畅其流”。此外,传统的文化惯性过强也是企业产权流动弱化的一个原因。

      二、对策与建议

      1.建立全国性的、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和包括所有行业产权流动的大型信息库。在这一体系中,几家全国性的产权市场居于“中心”地位,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与“中心”实行计算机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国有小企业产权的出售,都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当企业想要出售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时,可将有关资料和信息输入信息库,购买者则可从本地“产交所”中查询到有关资料,如有意购买则可通过产权交易经纪公司或其它中介组织与“中心”联系,通过市场竞价,实现产权交易。

      2.完善国有小企业出售的法律、法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是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89年发布的,该规定对资产评估、职工安置和财务处理等都作了规定,但由于发布较早,而且力度不够,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经济形势。为使我国国有小企业产权转让步入正确的轨道,新的办法或新的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应加以明确:①明确产权交易的主体。②国有小企业产权的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确认的评估值作为产权交易的底价或挂牌价,禁止政府对企业产权转让的定价权。③所有的国有小企业产权出售都要到产权交易所进。④产权交易中的税收安排和银行资产的处理。⑤职工安置的方法。

      3.规范政府在国有小企业产权转让中的行为。产权交易市场是政策性很强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只能以间接管理为主的方式进行引导和控制,通过制定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调节市场信号,诱导市场主体的行为,促使市场正常、有序地运行。同时,区分地方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必然是委托代理,地方国有资产所有权最合适的代表就是地方政府),强化监督机制,以减少国有小企业产权转让中“双向寻租”特别是“政府寻租”行为。

      4.建立产权交易经纪公司。产权交易经纪公司是为产权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和为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是产权交易中重要的“润滑济”。目前我国缺乏高素质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与运作方面的人才,这是影响企业产权正常流动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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