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解决深层次的产权问题 现在中国国有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开工不足,活力不强,效益不好的问题,已经引起全国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外舆论都说,对国有企业实行彻底改革,是中国今后实行经济持续增长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国现在国有企业的问题很多,包括企业冗员过多,社会负担重,债务率过高,包括组织结构不合理,“大而全”、“小而全”,也包括管理落后和滑坡,等等。但这些都属于现象性的、浅层次的问题。浅层次的问题是受深层次的问题制约的。 什么是深层次的问题呢?这就是产权制度问题。或者说是体制问题,机制问题,政企不分和吃“大锅饭”的企业制度问题。说是全民所有,实际是国家所有。但国家哪个机构在对它行使所有权呢?谁对它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呢?现在有人还一个劲地否认产权模糊,说国有企业的产权非常清晰;但所有者在哪里呢?他们为什么不说话呢?还有人一再高喊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但主人为什么不负责,为什么到处出现“不拿白不拿”呢?现在的国有企业有搞好经营管理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吗?经营者能够大刀阔斧地施展才能吗?应当怎样理解“穷庙富和尚”现象呢?这些都是产权不明确,企业制度不合理造成的。 所以,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制度创新,政企分开,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尽管产权改革不可能解决国有企业的一切问题,但它确实是办好国有企业的必要条件。 二、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 抽象地说,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解决国有企业的所有制问题,探索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产权制度改革决不是要搞私有化,但是必须敢于承认原来那种公有制的具体形式是有种种弊端的。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我认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界定企业产权,搞清楚现有企业全部资产的数额,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划清归属关系。 二是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对企业财产关系进行重新组合。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是一种例外,要有,但不能过多。小企业转制为民营,主要是转制为职工持股的集体合作企业。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参股公司,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有限责任制度。 三是实行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建立和明确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国家授权给它们来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实际就是要使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到位。 四是建立和培育资本市场,使国有资产能流动起来。两三年前我写文章用的是产权市场概念,现在看来产权市场概念没有资本市场概念准确。资本市场不仅包括债券、股票市场,也应当包括中长期信贷市场,包括企业的收购、兼并、破产、拍卖等等。没有这样的市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岂不就变成静态性和一次性的了吗? 所以,建立和培育资本市场非常重要。现在我们已经有了一点资本市场(例如深沪股票市场),但是还很不够。它表现为投资不足和资产闲置并存,存量资产结构调整十分困难。为此,除了要建立资产流动体制,培育投资主体,扩大资本注入以外,还必须建立一系列中介机构,改革审批制度,使存量资产也能流动起来,以实现国有资产在流动中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 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所遇到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有所推进。但是从推进的情况看,人们的认识尚不一致,有阻力,有意识形态障碍,因而忧喜参半。 人们对国有小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一点也不担心。因为在中央“抓大放小”方针指引下,许多地方已经行动起来了。并且成效显著。像山东的诸城、山西的朔州、黑龙江省的宾县以及广东的肇庆等一些县市,国有小企业的改革进展非常之快。主要形式是“股份合作制”,改制为民营。也有向私人投资者出售的,还有的实行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等等。“股份合作制”这个概念是不准确的,实际就是企业资产与职工个人相联系的职工持股的合作制。具体做法比较乱,这要通过规范化来解决。不仅县市在进行这种改革,连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也在积极推进国有小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尽管这种改革也有意识形态障碍,有人表示反对,但是影响不了地方政府。因为目前国有小企业的亏损面高于大中型国有企业,达77%以上,日子很不好过。形势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胆子更大一些,不得不在产权制度改革上下功夫,采取该售则售,该股则股,该合则合,依靠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实践来看,实行这种改革之后,企业的产权关系更明晰了,政企也分开了,并且企业效益有明显的好转。 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从近几年来的情况看,步履太艰难了。本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制度之后,已经使我们看到了曙光。我认为把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完全正确的。“产权明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四句话的要求也不错。但是这些年来的运作如何呢?很不理想。一是在试点企业中,绝大多数是实行国有独资公司。这大概是因为独资公司可以不进行产权关系的重组。但这会不会使公司制的改造走形式,换汤不换药呢?二是不少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包括许多上市公司,仍然是按照计划经济的体制在运作。例如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并且他们的职务在改制前早由党委决定了,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这会不会使《公司法》规定的组织结构变成走形式呢?能保证所有者(投资者)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吗?三是在调整国有经济的结构中,主要不是依靠市场机制,而是由行政手段捏合。四是企业破产、兼并等,顾虑重重,不敢迈开较大步伐。所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并不乐观。实际是喊的调门高,但没有实质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