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从1979年初进行“扩权”试点开始,迄今近18年了。这方面的改革虽然有不少成绩和进步,但严格说来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虽然已经基本搞清,但在解决问题方面尚无根本性突破。这里,仅围绕如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争取实现突破性进展,提出三个问题。 一、如何从“三个有利于”出发,对现存的国有资本格局进行战略重组?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到今天,一方面,要继续解决企业自身的问题,如企业机制、企业管理、企业技术改造等问题;另一方面,仅仅着眼于企业本身已经远远不够,需要从更高的局面和更大的范围内研究整个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问题,而其实质是国有资本的战略重组问题。 资本的优化配置无非靠两种方式:一是增量资本的投入,二是存量资本的重组。过去我们对增量资本的投入是重视的,相应地,增量资本的投入对于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也十分明显;但是,对存量资本的重组则重视不够。据全国清产核资后有关部门资料,截止到1995年底全国国有资产总额72873亿元,总负债为51762亿元,资产负债率平均为71.03%,剔除负债,国家作为所有者之权益即净资产(资本)为2.1万亿元。现在需要研究的是这2.1万亿的国有资本配置是否合理?“好钢”是否用到了“刀刃上”? 从调查和掌握的情况看,我国国有资本配置存在相当程度的失衡状态。这种失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业分布上的失衡,一部分国有资本分布在与国计民生关系不大的一般性产业上;二是在企业布局上失衡,一部分国有资本分布在不适宜分布的小型企业上。全国清产核资结果显示,我国现有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业)共30.9万家,其中特大型企业426家,大型企业7033家,中型企业4万余家,小型企业26.2万家。在国有资产中,大型和特大型企业资产比重占50.7%,中型企业占27.5%;此外还有占21.8%的小型企业。我认为,这一部分国有资产配置是失当的。从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这些小型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并不需要采取国有经济的组织形式;同时,国家也没有那么大的财力继续向其注入所需的资本金。因此,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继续维持国有资本的现有格局,必须进行战略性重组。 怎样进行重组?需要确立这样两个基本点: 第一个基本点是确保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所谓“主导”,应有三层涵义。第一层涵义:控制。控制什么?主要是四大部门,即自然垄断部门、基础产业部门、社会公益性部门和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部门。第二层涵义:支配。对某些重要的原材料和加工部门,国有资本通过向大中型企业控股、参股形式发挥支配作用。这里讲的“控股”,不一定采取全资控股(100%)或绝对控股(75%)的方式,可采取优势控股(51%)甚至有效控股(50%以下)的方式。有的可采取参股形式。第三层涵义:引导。对政府确定需要扶植的新经济增长点和高新技术产业,国有资本要积极主动地进入,进行引导,待成熟后再逐步退出。然后再投入新的经济增长点,然后再退出再进入,有进有退,以发挥引导作用。通过控制、支配和引导,发挥“主导”作用,主要通过“质”来体现,当然也有一定“量”的界限。是否可以考虑:国有资本占社会总资本1/3;集体和其他非国有的公有资本占1/3;私人、个体、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占1/3。这样在整个社会总资本中,公有资本可占2/3左右。 第二个基本点是在上述前提下,使国有资本坚决而有秩序地从有关领域“撤出”。(1)从产业领域来说,国有资本要逐步从一部分竞争性领域撤出(不是全部);(2)从企业类型来说,国有资本要逐步从小型企业撤出,首先从微利和亏损企业撤出。 这里涉及我国国有小型企业改革方略问题。目前采取的实际上是“双线推进”方略。“第一条线”,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情况下,放活经营权,包括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联合经营等;“第二条线”,对企业的所有权进行变革,包括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产权出售、合资嫁接等。目前对“第一条线”改革争论不大,对第二条线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对于小型企业的放活,胆子可再大些,力度可强一些。虽然小企业户数多、分布广,但它们所占的资产比重较小。从这些小企业撤出,不会影响大局。当然,国有资本在撤的过程中,要防止这些企业集中在少数私人手中。从实际调查来看,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好形式。 二、如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把国有企业塑造为市场主体? 要把国有企业塑造成市场主体,需要在以下三方面作出努力: 第一,根据市场经济独立性的要求,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重点是建立企业法人产权制度。80年代企业改革的思路是实行“两权分离”即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回避了企业“法人财产权”。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认为,深化改革就要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实行新型的“三权分离”,即将投资者的最终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这里的关键是要承认并明确法人财产权,建立企业法人产权制度。法人财产权表现为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以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法人财产应当是完整的,独立的。这里涉及到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定位”问题,它究竟是财产支配权(控制权)还是财产所有权?我认为,把握法人财产权需从两个角度看:从企业内部财产关系看,即相对于出资者而言,法人财产权是财产的支配权(或称控制权);从企业外部市场关系来看,即相对于其他市场主体而言,法人财产权可以说是财产的所有权。在传统体制下,只有一个产权主体,企业不过是政府的附属物。建立法人产权制度,就是要把原来一个法律主体变成“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两个并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根据市场经济的流动性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的流量化机制,促使资产向高效和“瓶颈”部门转移。这就要培育中国的资本市场,包括产权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