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制

——发达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有效方式

作 者:
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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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发展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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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对于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笔者搜集了世界发达国家监管国有企业的几种有效方式,对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推动我国国有企业完善监管体制有着积极意义。

      美国的国会监管机制

      美国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是通过以国会为主的监管体系进行的,形成以国会立法为核心进行监管的特点。(1)法律监管,每成立一个政府企业,就由国会通过一个单行法律。规定企业设立目的、董事会组成、经营方式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超出规划外的干预即视为违法。(2)专设委员会监管。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主要由有关部门以及根据国会各种决议,设置的专门常设委员会监管。(3)运用行政、经济手段监管企业,包括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指令确定企业的投资指标,同企业签订生产合同,利用价格、补贴、税收、工资等经济杠杆对企业活动进行调节,由国会派遣监督员或监督团,对企业实行财物监护,以确保国家对企业的利润分配以及亏损等方面的决定权。

      英国的双重监管机制

      英国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一是由政府实施监管,二是由议会对企业实施监管。英国政府监管国有企业的机构主要集中在财政部,它从整体上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财政部通过财政预算和确定对国有企业资助的大小,审批由各主管部门提交的投资报告等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并对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企业的具体监管,英国政府是根据国有企业的行业特点分别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来进行监督管理的。各主管部门大臣的职权有:一是掌握人事大权,部长有权任免所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二是英国有关法令授权主管大臣决定所属企业的经营方向,当企业的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时,有权发布“原则性指令”或通过所谓“建议”的形式对企业施加影响。

      英国议会对国有企业监管和控制主要是通过立法来进行的。国有企业的建立、改组、废除以及非国有化等重大问题,必须由议会通过专门的法令来决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个企业的建立是合法的,那么议会便确立了它的机构,明确了它的职责,赋予它必要的权力,企业一旦建立,不管是要改变企业的结构、职责、权力,凡是要解散企业,都必须征得议会的同意。在对国有企业的具体监管上,议会授权给各主管部大臣,委托他们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各主管部大臣必须对法律权力的实施和其权力范围的决策向议会负责。例如法律规定国有企业主要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和帐目,议会通过经常听取企业的年度报告,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

      日本的股份制监管机制

      日本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有较大差别,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企业集团,多个企业隶属于一个企业集团,在一个企业集团里,不仅有制造公司,还有供应厂商,销售公司以及银行等。由于日本企业的股东主要是其他企业和银行。加上企业集团内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所以其主要监督手段是通过相互派代表进入对方董事会来进行相互监督,董事会通常有20人——25人,其成员都是企业集团持股企业和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银行由于持有企业股份,同时又控制着企业贷款,故常对企业进行监督,影响力较大。日本的股份公司还实行监事制度,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两年,监事会负有全面的监督权限,主要包括:调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出席董事会,制止董事违反法令和公司章程的行为,代表股东提出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等。同时监事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尽到职责时,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德国的多渠道监管机制

      德国国有企业的资产分中央、省、地方三级所有,三级政府都拥有各自隶属的国有企业。其经营方向和经营目标各有侧重。德国政府通过财政部、董事会、经济审计人及审计委员会,对国有企业进行多渠道、严密的监督与稽核。(1)财政部是国有企业监管体制的核心,负责审批企业的成立,解散合并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以股东身份负责选聘企业决策机关董事会的所有者代表等。(2)董事会是企业的直接监督机构,负责组建企业公司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及企业的中长期计划,监督审核企业的经营活动及方针等。(3)经济审计人的审查与监督表现在检查公司的年终结算。(4)审计委员会,负责稽核企业开支和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意大利的国家参与监管机制

      意大利国有经济很发达,90年代初占总销售的22.8%,总投资额的33.4%,总就业人口的22.8%。意大利对国有经济监管,主要是国家参与制,也是区别于其它市场经济国家的特色。它是指政府在内阁中专设国家参与部,负责协调国家参股企业的经营管理,并通过国家级综合性控股公司对企业进行层层参与,逐级控制。国家参与制领导系统和监管系统的顶端是政府机构经济计划部际委员会、工业政策部际委员会、参与部,以及它们控制的跨行业、跨部门的集团性的巨型控股公司,中间是各系统的监管机构,即部门性次级控股公司,最下层是众多运行公司的若干附属企业。在职责分工上,国家参与制企业的方针,由两个部际委员会制定,如对控股公司向国家提出的拨款提出意见,协调国家参与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国家参与部负责管理、协调、监督下层各控股公司,并通过它们管理国家各经济部门的股份;作为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主要负责管理国家拥有的股份,督促下属运行公司和企业执行上级指示,并按照股份制的规范,通过市场运营,实现国家规定的两个经营原则,一是盈利;二是体现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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