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与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丁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原文出处:
求是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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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泽民同志最近强调指出,要下大决心,用大力气,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进行一次普遍的、认真的考核,同时加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领导班子的民主评议和监督,并积极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领导班子建设制度。这既是对职工代表大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出的新的要求,也是对新形势下企业仍然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出的肯定回答。

      一、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策

      邓小平同志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高度,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发,始终强调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在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力,更好地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正是他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思想的具体体现,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内容。早在1957年试行常任制职工代表大会时,他就指出,职工代表大会是化解干群矛盾,贯彻党的群众监督原则的好形式。1957年,他首次对职工代表大会机构的性质作了概括,指出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是扩大企业民主,吸引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克服官僚主义的好形式,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并第一次较全面地阐述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1961年,他主持制定《工业七十条》,重提要恢复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对其性质、职权作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使之成为“企业定型的制度”。粉碎“四人帮”后,1978年10月他在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再次强调“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37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由于企业逐步实行厂长负责制,使得企业中的权力制衡与职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突出起来。1980年8月18日,他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讲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时,重申“各企业事业单位普遍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这是早已决定了的,现在的问题是推广和完善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有权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有权向上级建议罢免本单位的不称职的行政领导人员,并且逐步实行选举适当范围的领导人。”(《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0—341页)可见邓小平同志不但一贯倡导、支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而且不断明确它的职权,包括决定企业重大问题、民主监督企业领导干部以及选举适当范围领导人的权力;不仅把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而且作为企业领导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织形式。

      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策。党和政府的有关文件中,对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专门的决定。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强调:“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体现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这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绝对不容许有任何的忽视和削弱。”此后,党的十四大报告和十四大通过的新党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都强调要健全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职工代表大会是公有制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法定机构和实现主人翁地位的一种有效形式

      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和公有资产占主体企业的职工既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当家作主,民主管理企业,是实现其主人翁地位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的根本区别之一。职工代表大会正是组织职工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的有效组织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定机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法律赋予职工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和许多法律对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职工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都有明确的规定。《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16条规定:“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17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我国《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公司法》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有类似的规定。《企业法》和《工会法》则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9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所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的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和基本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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