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所长、副研究员杨刚提出了让经营者和职工依靠自己的劳动挣资产,实现企业资产的劳动共享的新论点。杨刚认为,产权分享的做法不仅可以使劳动者不分享既已形成的存量资产,甚至可以做到,在增量资产中,属于国家分享的部分不低于过去积累增长的速度。 企业的活力问题,说到底是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活力,即企业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运用和发挥。而企业劳动者的活力的释放,不外有两种情况:一是来自外在的压力,即被“饥饿的皮鞭”所驱使——如在私营企业中那样;二是来自内在的冲动,即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满足——如在个体企业中那样。而我国的国有企业之所以活力不足,恰恰就在于经营者和职工既缺乏外在的压力,又缺乏内在的动力。究其根源,这又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中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造成的:一方面,国家认为(至少在理论宣传上这样认为)自己是企业资产形式上的所有者,而职工和全体人员才是真正所有者,因而不能用“饥饿的皮鞭”驱使职工去工作;另一方面,职工却认为自己只是名义上的主人,而国家才是企业的真正的主人,因而产生不了强烈的内在冲动,甚至千方百计地“挖国家”。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曾在1994年提出了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共同分享城乡集体企业中的存量资产的观点,1995年又提出了投资者与劳动者共同分享国有企业中的增量资产的观点,并在一部分企业中进行了成功的改革试验。这里,我想进一步说明和论证的是:竞争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产权分享,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亟待进行的重要选择。 一、产权分享是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最佳选择 严格说来,让劳动者分享企业产权,并不是我们的发明,它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早有先例。第二次大战以后,特别是60年代以来,日本、美国的一些大企业就开始推行“员工持股计划”。资本家根据工人们的表现和为企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在向职工发放奖金的同时,分别赠送数额不等的股份,或向职工出售股票时公司予以“贴水”。这种让职工分享企业利润(或其积累所形成的资产)的做法,甚至得到了政府的赞扬和鼓励,并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如果说让劳动者分享产权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只是一种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方法和手段,那么,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则应成为这种制度本身的规定和要求。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知道,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界定企业资产的归属关系不外有三种选择:一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将企业新增的资产界定给投资者;二是按照“谁(提供)积累、谁所有”的原则,将企业的新增资产界定给提供劳动积累的职工;三是按照“划分比例,劳资分享”的原则,将企业新增的资产分别界定给劳动者和投资者。主张产权分享,一方面坚持了社会主义的特殊原则——即劳动创造价值和劳动者占有剩余价值,另一方面又兼顾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即资本对劳动的雇佣和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因此,按照“划分比例,劳资共享”的原则界定产权关系,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反过来讲,也正是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资共享产权才具有了新的性质和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建立劳资产权共享的分配制度不仅具有科学的理论依据,而且已经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90年代以来,笔者曾以多种形式,先后对一些城乡集体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进行了部分存量资产及全部增量资产劳资共享的试点,对个别中型国有企业进行了增量资产劳资共享的试点,均取得了非常圆满的成果。这些企业实行产权分享制度后,内部经营机制转换的速度和程度远远超过了实行其他改革形式的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大增,过去长时期存在的短期行为得到了有效的克服,国家、企业、职工三个方面都明显受益。这些都表明,在我国的现阶段,产权分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和尽快转换经营机制最佳选择。 二、增量分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产权分享的主要形式 国有企业的职工实行产权分享,可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技术水平的高低、净资产额的多少、过去经营状况的好坏以及职工承担风险的大小等因素,分别实行不同的分享方式。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四种不同的类型。(1)存量资产的全额分享制;(2)存量资产的部分分享制;(3)增量资产的全额分享制;(4)增量资产的部分分享制; 一般说来,对存量资产的分享主要适应于那些经营状况较差、净资产不多、出售极为困难的小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存量资产已经不多的小型企业,完全可以将这些资产作为职工的安置费或“买断工龄费”,一次性分配给职工。企业运转后由于积累形成的增量资产,亦全部量化给职工。 而对于绝大多数大中型国有企业来说,则主要实行产量资产的职工分享制。但是,对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企业,以及过去经营亏损的企业等,一般应实行全部增量资产的职工分享制,即新的积累全部归职工所有;而资本和技术密集行业的企业,以及过去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一般则实行部分增量资产的职工分享制,即新的积累由国家和企业职工共同分享。当然,在后一种情况下,由职工分享的比例亦不能太低,以免于影响职工为企业积累多作贡献的积极性。 至于那些垄断性强、竞争性差的少数大中型企业如铁路、邮电、军工等,暂不宜实行产权分享制,企业的积累仍归国家所有。 实行产权分享制时,职工分享部分的多少,一定要与其为企业积累所作贡献的大小相联系,尽可能防止不同企业之间,以及同一企业的不同职工之间出现人为的苦乐不均或平均主义。为此,在确定不同行业以及同一行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职工分享的比例时,一定要努力排除诸如国家投资多少企业技术高低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同一企业内部,属于职工分享的部分不仅明晰量化到每个职工头上,而且要根据职工所作贡献的大小,适当拉开差距,重点倾斜,特别是向重要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销售人员和一线职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