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题讲的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问题,但就其内容来看,却远远超出了国有企业体制,涉及到国民经济方方面面,牵涉到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特别是政治、行政、法律制度。在我国改革进入到加快体制整体转型的攻坚阶段时,颁布这个重要文献对各方面深化改革是有十分重要指导意义的。 《决定》在讲到“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时,提出要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近20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改革的文献不计其数。据我所知,明确提出建立和实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这是第一次!这是对旧体制的挑战!这是一项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 所谓“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就是由于错误决策导致经济、政治、社会、道义等诸方面不良后果,决策者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行政、道义的责任,并依照相关法规给予应得的处理。为了约束和规范决策者的行为,对错误决策的追究必须形成制度,制定相关的法规。 实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是市场经济及其规律的内在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价值规律是调节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和利用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就是择优规律。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通行的根本原则。利益和风险并存,机遇和挑战同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性。但经营主体在市场规律面前并不是任客观规律宰割的奴隶,并不是无所作为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决策。决策是经济运行的起点。它对宏观经济运行的态势和企业经营状况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常言道:“一着不慎,全盘皆输”。商场如战场;商家即兵家。决策者必须具备“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的优秀指挥员的良好素质。实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就是为了约束决策者的行为,把决策者自身的利害得失与决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形成和实施的科学性、精确性。 实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是与市场经济性质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特点决定的。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结合,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中央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建和参股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这种和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性质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就是资产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既互相分离、又互相制约,形成权、利、责统一的产权结构。如果只讲分权,不讲各自承担的责任,不仅所有者的权益会遭到损害,而且管理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也会最终损失。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正是国有经济有效运行的机制,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要的法律和制度保证,因而,是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法规。 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特点决定的一项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决策者行为的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将普遍实行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的经营管理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即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之间实行分工负责制,各就其位,各负其责,互相协作,互相制衡。出资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以维护出资人的权益为己任,它拥有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权,聘任或解除经营者的决定权。监事会对董事、经营者及企业财务拥有监督权。经营者拥有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权。公司制是以实行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相分离、相应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相分离为特点的。要保证公司有效运作,不实行法人治理结构是不行的;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不推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也是不行的。对于各类决策者,不能只讲激励、不讲约束,只讲分权、不讲监督,只提倡自律、不讲它律。只有切实地实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才能真正把责任制落到实处。 推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是切中时弊、根治旧体制弊端的重大举措。旧的经济体制的弊端,主要不在于“产权不清晰”、“所有者缺位”,而在于产权结构扭曲,权力、利益和责任分离,权利和责任不对称,拥有权力者享有利益,但对行使职权带来的不良后果并不承担责任,人民的血汗和稀缺资源因此遭到厄运。民间流行一个顺口溜:“情况不明,决心大;本领不高,主意多;有权有势,胆子壮”。这是公众对旧体制中靠“拍脑袋”决策的深刻批评。在这种扭曲的产权结构下,不管因决策失误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只要不触犯刑律,都会在“交一次学费”之类的堂而皇之借口下不了了之,而民众却必须吞食他们种下的苦果。《决定》提出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这是对旧的产权体制的挑战,是改革扭曲的产权结构的重大举措。 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质上是一项完全的责任制。它的适用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实行改制的企业。对各行各业、各级党政机关的决策者,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广泛地全面地推行这项制度,就是要把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原则推广运用到人事制度中,从而推动决策体系的科学化、制度化。所以,这也是一项重要的深化政治、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决定》指出:“协调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责权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建立和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搞好风险管理,避免出现大的失误”;“建立各级、各个环节的严格责任制度,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人负责”;“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到谁决策谁承担责任和风险”;“规范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真正做到客观、真实、公正。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惩处”。列举上述内容表明,如果不拘泥于字面,而是全面地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决定》对各行各业的改革都是有指导意义的,决策科学化和规范决策者的行为是各行各业共同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