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合法性研究脉络梳理与未来展望

作者简介:
陈怀超,男,安徽六安人,太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制度理论、战略管理和企业国际化;陈安,女,山西阳泉人,太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战略管理;范建红,女,山西榆次人,太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创新管理、战略管理和跨国治理(太原 030024)。

原文出处: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在所处的环境中获取合法性关系到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因此,组织合法性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和业界人士的关注。鉴于此,笔者沿着组织合法性的界定和构成维度、组织合法性研究的战略和制度视角以及获取组织合法性的机制对当前文献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对组织合法性的未来研究进行了探讨和展望。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14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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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Weber是最早注意到合法性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社会理论家之一。他认为,在合法性秩序中存在的信念是行为的准绳,是决定行为方式的公理和准则[1]。Parsons[2]首先将合法性纳入到组织社会学研究中,用以解释组织制度结构趋同的现象。至此,对合法性的探讨引起了组织社会学领域学者们的关注。

       组织需要在其生存的环境中建立并维护合法性。[3]合法性对于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具备合法性的组织可以获取资源以及持续的支持[4],诸如技术、财务和关系等关键资源[5]。合法性影响到组织的生存率和失败率,那些具备合法性的组织的失败率比较低,那些不具备合法性的组织要么有固定的初始失败率,要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失败率随之上升[6]。合法性不仅影响到利益相关者如何看待组织,也影响到利益相关者如何理解组织的活动和战略,于是,利益相关者认为,具备合法性的组织不仅更有价值,而且更有社会意义,更可预测,更值得信赖[7]。具备合法性的组织体现了其与所处文化环境的一致性,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对组织“做什么”和“如何做”给出合理的解释[8]。正如Scott[9]所言,与缺少管制、规范和文化认可的组织相比,那些能获得法律机构认可、规范性机构支持,且实施在文化上得到认可的行动或战略的组织更可能生存下来。

       鉴于合法性对组织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影响,组织合法性的研究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对有关合法性的研究进行梳理后可知:(1)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合法性进行了界定和分类,鉴于不同维度的合法性对应着不同的环境和利益相关者,需要明晰合法性不同维度之间的区别和联系;(2)组织合法性的研究可以从战略和制度视角展开[7],二者密不可分,战略视角是手段,制度视角是目的,而现有研究往往从单一视角展开;(3)一些学者[5][7]提出了依从、选择、操控和创造环境以获取合法性的一般战略和策略。基于以上考虑,本文从组织合法性的界定和构成维度、组织合法性的两种研究视角、获取组织合法性的机制梳理当前文献,在此基础上,对组织合法性未来研究进行探讨和展望。

       二、组织合法性的界定和分类

       (一)组织合法性的界定

       合法性的多维度特性使得其在不同情境中所起的作用存在差异,且合法性有赖于基于问题本性而提出支持性的解决方案的过程而发生作用,学者们在不同情境下研究不同问题时,对合法性的界定就会产生差异[7],详见表1。

      

       可见,现有研究对合法性的定义强调了在合法性评价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合法性可以被理解为利益相关者对组织行为的感知和评价,以及感知和评价后的行为结果,即利益相关者对组织行为的可接受状况[15]。相对而言,Suchman[7]的定义较为全面,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认可。从其定义中可知:首先,合法性是经过归纳的,其起始于某一具体事件,但有赖于对历史事件的反思;其次,合法性是一种认识和假设,是评价者对组织可以注意到的行为的客观反应;最后,合法性是社会建构的,其不是个体对于组织行为的价值判断,而是社会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接受或支持组织的行为模式。由表1中各种定义可知,学者们对合法性的定义主要强调两个方面:组织的行为需要与其所处的环境相匹配;在与环境匹配的基础上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

       (二)组织合法性的分类

       1.Scott的三支柱合法性。Scott[16]认为,制度由管制、规范和认知三个支柱构成,管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对应于三支柱制度的三个维度,三个维度的制度分别赋予了组织三种合法性。管制支柱强调遵守规章制度而获取合法性,具备合法性的组织是那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建立的并符合这些要求的组织[7]。因此,管制合法性强调正式管制程序的压力,这些管制程序包括制定规则、监督和对行为进行制裁的措施[16]。如果组织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规章制度,那么组织在其利益相关者眼中也就相应具备了管制合法性[13]。规范支柱则强调评估合法性的较深层的道德,相对而言,规范性控制更有可能被组织内化[7]。因此,规范合法性侧重于具有规范性的各类法规把规范的可评估和强制的维度引入社会体系中[16]。社会环境中的组织不仅受到诸如公平竞争之类的一般性社会规范的约束,而且还受到从业者所认同的职业标准这类特殊规范的约束[17]。组织必须经由社会公众根据共同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来感知企业的行为“是否正确”而获取这种合法性。而认知/文化—认知支柱则强调通过遵守共同的情境界定和参照体系,或被认可的角色/结构模板而获取合法性。组织为与特定的情境相联系而采用正统的身份和结构,其实质是通过认知一致性而获取合法性[7]。认知合法性是指社会形成的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具体说明在这个社会中什么样的参与者可以存在,需要其体现出什么样的结构特征,其行为允许包含什么样的含义等[18]。由于依赖于潜意识的、被视为理所当然而接受的各种理解和认知框架,这种合法性是最深层次的合法性[7]。在实际研究中,学者们往往将文化—认知合法性与规范合法性相混淆。Jepperson[8]将二者进行了较为明晰的区别,基于“普遍接受”的认知合法性有别于基于“评价”的规范合法性,认知合法性侧重于“被人们所理解和认可”的状态,而规范合法性则强调符合共同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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