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的弹性

作 者:
余菁 

作者简介:
余菁(1976-,女,江西南昌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管理学博士,北京 100836

原文出处:
中国工业经济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制度的弹性是制度分析的关键所在。个体的多样性决定了制度的弹性是客观存在的,它是制度与制度参与者之间复杂互动关系的浓缩。只要制度弹性足够大,就会出现不确定性。企业,是人类应对不确定性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它在减少一部分不确定性的同时,又带来新的不确定性。利润,作为企业制度的人造物,它来源于不确定性。对不同的企业参与者而言,制度的不确定性及产生利润的可能性,是不一样的。企业可以通过调节制度的弹性,来改变自身获取利润的可能性。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界定利润及其分配的合法性。好的企业制度,不仅应该为企业获取利润的正当行为提供合法性的必要保护;而且,对于企业通过调节制度弹性来实现巨额利润的不当行为,应该有必要的限制力。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1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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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治理研究中的盲点及本文的分析思路

      企业制度,这个概念在中国应用非常广泛,日本学者也使用这个概念,但它在西方世界里,并不是一个被广泛采用的词汇。一个与之相关的常用概念是:公司治理。

      在从事企业理论的制度分析研究的西方经济学家眼中,企业即是一种制度,如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所言:企业,是生产的制度结构。在这一语境里,企业制度,意味着从制度分析的视角来开展企业理论研究,而交易费用、合约等术语,则是开展这类研究的必备工具。代理理论作为企业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将抽象的理论研究,嫁接上了公司治理这一实务性很强的领域。抽象的理论和喧嚣的实务相嫁接的结果是,企业制度这个抽象概念,渐渐隐身而去。

      在中国,企业制度,通常应用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来的“现代企业制度”一词中。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代名词,它蕴含的现实意义是,中国的企业制度伴随改革开放,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企业制度,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制度转型的动态演变过程。在有了将近20年的企业改革与发展实践之后,公司制股份制已日益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也日渐习惯于用“公司治理”这个提法来替代“企业制度”的表述。

      公司治理这个研究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伯利—米恩斯命题(A.Berle and G.Means,1932),即:两权分离的基础上。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大多习惯于将研究重心放在两权分离条件下的利润分配问题上,即如何通过恰当的利润分享方式与方法,来确保身处公司内部的代理人,对身处公司外部的委托人负责。

      然而,正如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1944)指出的:作为制度,经济嵌入于社会关系中。拉波特等(R.La Porta,F.Lopez-de-Silanes,A.Shleifer,1999)和马克·罗伊(Mark J.Roe,2006)的研究进一步指出,作为经济制度的公司治理规则,还嵌套在社会法律体系和国家政治体制之中。从制度分析视角入手来从事企业研究,不难发现,企业制度的有效性是难以在企业体系内部得到证实的——这和哥德尔的不完备性定律有相通之处。相比于公司治理领域反复强调的控制内部人员的阴谋性经济行为相比,有效的企业制度其实还有更多的要求。

      那么,什么是一般的公司治理研究与本文主张的企业制度研究这二者之间的差异呢?我们认为,对企业利润的性质及其合法性的认识,是两类研究之间的根本差异所在。

      公司治理理论习惯将企业利润视作为自由经济制度框架下市场竞争的自然产物,在这种制度体系中,企业利润的合法性,在遵守法纪的前提下即被视作为公平的、天经地义的。在此企业利润合法性假定下,流行的公司治理实践,将注意力锁定于企业组织内部利润分配问题。

      而本文,将利润的本质看做是制度的人造物;利润的合法性由企业制度赋予,具有人为可调节的特性。从这层意义上讲,企业制度不仅仅是决定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利润如何进行分配的制度结构,它还关系到将利润的合法性赋予特定的生产活动的制度结构。但凡影响企业利润形成、发生、变化的各种制度结构与过程,都应在企业制度的研究范畴之内。

      为论述上述观点,本文引入了“制度的弹性”这个关键概念,文中指出,没有制度弹性就没有交易成本。同时,文中将“不确定性”界定为“足够大的制度弹性”,随后发展了弗兰克·奈特(Frank H.Knight)的“企业利润来源于不确定性”的观点,得出如下结论:企业利润来源于企业制度的弹性,是制度的人造物。在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企业可以是被动的利润接受者,也可以主动诉诸权力和影响力,通过调节企业制度弹性,来调节自身盈利的可能性。在上述理论阐述的基础上,本文将企业制度界定为将合法性赋予利润及利润的分配行为的生产组织制度。

      二、关键概念的提出:制度的弹性

      “制度的弹性”这个概念,在英文里对应两个不同的词:一个词是Institutional Elasticity,另一个词是Institutional Flexibility。以下举两个例证。

      (1)Raymond Fisman and Wei Shang-Jin(2004)研究了特定税收制度下逃税行为的弹性(Elasticity)。在这项研究里,制度弹性指的是:既定制度对不同制度参与者行为偏离的弹性容忍。此弹性越小,就表明税收制度执行的质量越高。

      (2)Lewis Davis(2005)认为,经济制度的弹性(Flexibility),与发展新制度的意愿与能力相关;而经济制度的质量,取决于现行产权制度。在他看来,两者都是制度结构的重要方面,它们共同决定经济绩效的变化趋势。与之对应,有两种经济制度变革方式。一种是直接改变现行产权制度,以提高制度质量,寻求一种迅速的但短期的经济增长速度的提高;另一种是提高制度的弹性,也就是提高发展新制度的能力,以实现一种相对缓慢但持久性的经济增长速度的提高。在这项研究里,制度弹性指的是:制度参与者对新制度,或者说,制度变化的弹性适应。该研究的结论是,增加制度弹性,可以获得更持久的经济增长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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