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财务重述,是指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告中存在的虚假性、误导性或遗漏的信息,自愿或被审计师及监管者责令进行修正的一种事后补救行为。我国学者习惯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更正或补充公告称为财务重述。综观1999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上每年约有15%的上市公司发布各类年报更正或补充公告,因会计问题、重大事件等导致的重述占一半以上(魏志华等,2009);[1]1999-2005年间因会计差错导致财务重述的公司达到10%以上(于鹏,2007)。[2]财务重述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信息披露方式,引起了会计学者和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 重述行为不仅使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受到置疑,降低了公司的市场价值,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重述意味着会计系统的薄弱,可能存在董事会或管理层的操纵行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管理层试图通过粉饰报表来掩盖收益下滑的事实。[3]由此可见,财务重述与盈余管理动机紧密相关,基于盈余管理视角对财务重述行为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指导意义。 二、文献回顾 美国会计总署曾在研究报告中指出,2002年美国上市公司发布财务报告或其他财务信息的重述公告,直接导致了近1000亿美元的资本市场损失。随着公司财务重述的频繁发生,严重扼杀了投资者的信心。[4]鉴于此,财务重述的动机及其背后所隐含的制度安排成为国外学者研究的焦点。 Richardson等人(2002)[5]的研究发现,重述公司对未来盈余增长有更高的市场预期、更高的未偿还负债且高速增长、有更高的外部融资需求,进行盈余操纵的主要动机是获取较低成本的外部融资;重述公司倾向于采用激进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满足市场预期。Callen等人(2006)[3]以管理者有动机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来提高收益,并在随后发布收益降低的重述公告为假设前提,选取1986-2001年的重述公司为样本,将重述划分为13种类型,通过对比重述前几年和重述当年经营业绩的差异,证实了管理层确实有提高盈余的机会主义行为。随后,Callen等人(2008)[6]又进一步探讨了损失公司的财务重述与收益操纵动机。他们发现,当公司过去和未来预期损失程度越大、收益操纵的空间越大时,管理者越有动机提高收益,进而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更高。基于契约动机,管理者偏好的会计方法是契约变量的函数,也就是说,基于会计信息的契约会激励管理者操纵会计数字,以最大化自身利益,从而导致财务重述的发生。Burns和Kedia(2006)[7]发现,公司的股票期权与财务报告错误表述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Cheng和Farber(2008)[8]从财务重述之后公司期权补偿激励的变动来考察两者之间的相关性。他们发现,重述公告后两年,CEO期权补偿显著减少,这种减少使得公司未来投资风险降低、经营业绩提高。可以看出,期权补偿计划会激励CEO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损害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总之,为满足季节盈余目标、迎合分析师预期、过度的高管补偿等,都可能引诱管理者操纵财务报告信息,从而导致事后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增加。 在我国,财务重述是对前期财务报告存在问题的事后更正或补充行为,是财务报告体系纠错机制发挥作用的体现。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证实了财务重述公司可能存在的盈余管理行为。张为国和王霞(2004)[9]首次发现,因高报盈余而导致财务重述的公司有明显的盈余管理动机。雷敏等(2006)[10]的统计资料也显示,财务报告更正或补充说明的事项几乎涉及上市公司的各个方面,反映了财务信息的披露仍然存在很多不规范和随意性,而频繁更正的事项中有一半以上都与利润相关。可见,这一问题的背后可能隐藏着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粉饰财务信息的恶意行为。胡国强和彭家生(2009)[11]探讨了股权激励与财务重述之间的关系,发现实施股权激励,尤其是基于股价的股权激励模式的上市公司,经营者更可能有短期盈余操纵行为,之后发布重述公告的概率更高。 三、理论分析与假设建立 财务重述行为,是公司先前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不可靠和低质量的信号。从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特点和内容上看,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财务重述主要是由于收入确认不恰当、成本费用不真实等原因所导致的,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实现盈余管理目标而运用的具体方式,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期发布的盈余信息不真实,存在误导投资者决策的错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特殊性,从公开上市、增发配股、到退市预警等一系列市场行为,对公司的业绩都有严格的刚性约束,上市公司对盈余的关注程度毋庸置疑。不难看出,基于不同的经济动机,发生过财务重述的公司先前操纵盈余的可能性更大。而在我国,应计项目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又常常被认为是上市公司操作盈余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基于此,本文将从应计和非经常性损益两方面进行分析,探讨重述与非重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系统性差异。 (一)财务重述与应计 虽然上市公司通常不会直接表明,先前财务报告的错误是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所导致。但是相同或相似的经济动机,会激励管理者对应计项目进行管理(Defond等,1991)。[12]有研究表明,受到SEC强制行为的公司,在被控诉的操纵年度,往往有显著的正向应计,更倾向于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经营者为了影响股票市场对公司的预期、提高经营者的报酬、降低违背贷款合约的可能性以及避免监管部门的干预,往往会运用具体的应计项目进行盈余管理,这也是导致财务重述发生的主要原因。 应计项目按照其可变现程度被划分为短期经营性应计和长期性应计两部分。短期经营性应计主要涵盖了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营运资金项目,其会计选择的余地较大;同时,它们的增减变动直接影响到会计盈余的大小。因此,短期经营性应计项目通常被视为是一种普遍的盈余管理工具。相对而言,长期性应计的操纵空间较小,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现象操纵损益、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被减少。Richardson等(2002)[13]发现,营运资本应计和其他应计项目对于预测SEC强制行为非常有用。同年,Richardson、Tuna和Wu(2002)[5]又进一步验证了营运资金变动与财务重述之间具有显著的相关性。通过分析公司应计成分的特点,能够发现重述公司与非重述公司之间的系统性差异。本文沿用这一思路,首次对我国财务重述行为与应计之间的相关性进行考察。鉴于盈余管理动机是导致财务重述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应计又被看作是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本文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