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传统的规制研究中,被规制企业均被当做一个“黑箱”进行处理(Laffont and Tirole,1993)。这样的研究存在着两点不足:①不考虑被规制企业所处的宏观制度背景对规制者和企业行为的影响;②忽略了企业各契约方之间的治理结构,即公司治理结构,针对外部规制或规制变化被动或主动的反应。进入21世纪来,随着实证比较制度研究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一方面,监管者或规制者与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会系统地影响它们的行为模式,即规制并不发生在制度真空中;另一方面,企业的治理结构特征决定于多种制度因素,包括一国的法律体系、社会结构、监管或规制政策等各个方面。这两点均对传统的规制研究提出了挑战,即规制不仅会影响被规制企业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而且这种影响如何发生、结果如何还受制于规制者和被规制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 本文的目的就是在上述研究背景下,探究中国转型期制度框架下政府规制对被规制企业核心治理结构——董事会的动态作用。我们在考虑以往规制研究不足的基础上认为,在转型期的中国,比规制本身更重要的是规制所发生的制度环境对规制及规制变革的调节性机制。具体来说,在中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由于法制和监管体系建设的落后,由政府主导的行政型公司治理在各类企业中都发挥着重要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李维安,2009),此时企业政治资源的强弱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将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我们构建了这样一个研究框架,即规制变革将会影响被规制企业的董事会动态特征,但影响程度取决于被规制企业政治资源的强弱,在该框架下提出研究假设并进行实证检验和分析。 文章重点以中国上市发电企业为样本,考察放松规制变革下被规制企业董事会特征的被动反应。之所以选择发电企业作为样本,是由于自2002年以来,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SERC)成立和“厂网分开”为标志,中国电力行业进行了大范围的放松规制改革。发电行业经过一个短时期的发展后,整体呈现出了企业持股主体政治背景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加剧的局面,这为我们研究变动规制环境下被规制企业治理特征的反应提供了非常好的基础。 ` 二、研究框架和研究假设 1.研究框架 在传统的规制研究中,规制与规制变革是直接作用于企业效率的,Laffont and Tirole(1993)认为应该建立规制影响被规制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这样一个研究框架,公司治理应作为规制影响被规制企业效率的关键性传导机制。自此以来,很多实证研究开始在这一方向上进行探索,这些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如图1所示:①规制及其变革影响被规制企业股权结构(Demsetz and Lehn,1985;Kole and Lehn,1999;Lehn,2002);②规制及其变革影响被规制企业董事会特征(Joskow et al.,1993;Skeel,1999;Agrawal and Knoeber,2001;Helland and Sykuta,2004);③规制及其变革影响被规制企业高管激励水平(Crawford et al.,1995;Hubbard and Palia,1995;Becher et al.,2005)。 图1的一般性研究框架仅以英美等发达国家的规制行业为研究对象,这些国家的规制制度相对较为完备,规制不当和规制不力的情况相对较少,所以,这些研究都忽略了制度环境对规制的制约。在转型经济国家,一个很重要的制度特征就是那些脱胎于原计划体系的企业或集团、或者与转型政府及官员关系比较密切的企业或集团、又或者经济实力比较雄厚有能力影响或俘获转型政府的企业或集团总是能够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方向使用、扭曲或者重塑包括政府组织、法律体系、规制机构、经济政策等在内的一系列公共秩序(Shleifer and Vishny,1998;Helpman et al.,2000)。显然,这一点会对政府规制如何发生、如何影响被规制企业的运营产生重要作用,也就是说,在转型经济体中,如果我们要考察规制变革对企业治理结构的作用就必须要考虑被规制企业的政治背景或政治资源。 为此在考察转型经济中规制如何影响被规制企业董事会等治理结构时,我们必须要建立一个新的理论框架,如图2所示。在这个新的理论框架中,规制变革影响公司治理不仅仅取决于规制变革的深度和广度,也取决于规制变革所发生的制度环境对规制变革的调节作用。在中国转型期特殊的制度环境中,拥有不同政治资源的被规制企业,包括央企、地方国有企业、与政府关系较密切的其他控股性质企业、一般民营企业等,按照其距离权力中心的“差序格局”在经济交往中体现出了不同的谈判力①(钱颖一,2003;夏立军和方轶强,2005;Fan et al.,2007)。那些谈判力较高的央企甚至与规制者具有相同的“行政级别”,它们无论是在准入规制、价格规制,还是在财政补贴中,总是能够获得相当程度的政策倾斜;而那些政治资源较低的企业则往往会通过与高“行政级别”的企业合股,或者通过加强董事会或高管与政府机构的联系来提高自身的谈判力,这一点显然对于被规制企业治理结构的内生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调节性作用。
图1 规制与公司治理关系的一般性研究框架
图2 本文的研究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