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是西方人提出来的,英语表达为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在亚洲,日本率先引进了这一概念,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和实践活动也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果,基本形成了制度化的CSR履行体系。通过分析日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特征,总结其经验和教训,对于建立中国特色的CSR履行体系,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学术界和企业界的理解可谓见仁见智,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比如,美国学者佩斯特等人(Post JE.,A.T.Lawrence and J.Weber)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对受其活动影响的人、区域社会、环境应尽的义务”①。卡罗尔(A.B.Carroll)认为,“一切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企业在经济、法律、伦理等所有领域做出的社会贡献。用更加实用的经营用语讲,负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应该是努力提高效益、遵守法律、遵从伦理、优秀的企业市民”②。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委员会(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做出的将对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做贡献,将与员工及其家庭、当地社区以及整个社会合作来改善生活质量的承诺”。科特勒(Kotle P.)等人则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做好事”,并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通过自主决定的商业实践以及企业资源的捐献来改善社区福利的一种承诺”。③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还有很多,在此不再一一列举。企业社会责任之所以有如此多样的定义,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人们的观察角度不同;二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动态指标,会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以及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在全球气候变暖、地球环境遭到破坏、能源危机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人类深刻意识到工业发展造成的环境破坏已经威胁到自身生存,加上其他一些社会问题的凸显,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人们最关注的课题之一。“就像人在社会中要承担作为一个社会人的责任一样……企业在社会中也要承担社会责任”④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社会期望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远远超过以往的经济、法律范畴,进一步扩展至劳资关系、人权、消费者监督、社会贡献等领域。 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涵,根据卡罗尔的观点,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经济责任。作为经济行为体,企业负有开发、生产、销售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的经济责任。(2)法律责任。作为法人,企业在社会中必须遵守法律,并依据法律开展经营活动。(3)伦理责任。企业需要履行在正规、公正、公平等原则的指导下从事经营活动的义务,不可危害社会。(4)社会贡献责任。企业要争做良好市民,为社区提供经营资源、提高生活质量等。⑤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相当广泛,而且,随着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愿望的升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肯定还会不断得到扩充。作为一个企业,如果能够认真履行上述社会责任的话,就应该算是一个优秀的企业市民了。 二 日本各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 日本是亚洲地区最早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国家。实际上早在江户时代(1603~1867年),日本商界就已经出现了类似今天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公认的经营规则,并以“家训”的形式代代相传。例如,三井家有“贪婪起纷争”、“意见不统一时要协商处理”的家训;住友家的家训中有“不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不可做损害名誉、损伤信誉的事”、“重廉耻、不贪污”、“经营以重信用、诚实为宗旨,以期实现家族的兴隆永固”等内容;近江商人的家训中也有“卖方得利、买方得利、社会得利”,即“三方受益”的内容等。另外,江户中期的思想家石田梅岩(1685~1744年)也曾经提到江户商人的家训认为“真正的商人思考的是‘对方赢、我也赢’”,江户末期的思想家二宫尊德(1787~1856年)所主张的源于儒家的“报德思想”更成为日本企业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意识的伦理基础。进入20世纪,日本知名企业家松下幸之助、丰田佐吉等人提出的“企业是社会公器”、“产业报国”、“自来水哲学”、“感谢报恩”等创业理念,进一步深化了现代日本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 二战后,日本在“经济优先”方针的指导下,全力推动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结果,在经济实现高速增长的同时,因工业生产中有害物质的过度排放而引起的公害事件也频频发生,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末的“四大公害”诉讼事件,大大震动了日本社会。⑥在对公害诉讼事件进行反思时,日本国民意识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20世纪70年代后,企业的CSR履行状况日益受到日本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进入90年代,随着企业经营国际化的发展和泡沫经济的崩溃,日本国内外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不断增强。具体内容涉及依法经营、纳税,提供优良的产品与服务,提供和保持公平、公正的就业机会,保护环境,确保劳动安全与卫生、尊重人权、培养人才、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建立合理的企业监管与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说明、诚实面对消费者,开展支援灾区等慈善事业、支持志愿者活动等诸多方面。为了满足上述要求,并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日本的企业和经济团体开始积极主动地开展CSR履行活动,并于2000年引入了CSR体制。2003年以后,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经济同友会、日本标准协会、日本CSR普及协会等纷纷成立委员会,专门指导和评价企业的CSR履行。其中,日本经团联制定了“企业行动宪章”,经济同友会提出了“自我评价方法”,日本标准协会设立了“CSR标准委员会”并推动制定日本的CSR标准,日本CSR普及协会公布了“CSR指导方针”,涉及环境、人权、社会开发、地区贡献、投资者、政府、金融机构等内容。从此,日本企业的CSR履行活动整体进入了规范操作的阶段。近年来,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者,许多日本企业还积极加入“全球契约”(GC)⑦,通过ISO14001、SA8000等认证,有计划地开展各项务实活动,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