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经济下我国企业雇佣关系现状及其引申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拓,南京大学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赵曙明,南京大学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改革

内容提要:

转型经济时期,我国企业发展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机遇。在以动态不确定性为特征的转型经济下,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企业员工的高度流动性都使得雇佣关系,这一在我国企业管理中被长期忽视的问题逐渐引起了管理研究者和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应建立与转型经济特征和企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雇佣关系模式,而相互投资型雇佣关系是我国企业应对全球化竞争的有效模式。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1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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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完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有效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和创造就业、促进小康社会建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统计数据显示,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已经超过65%。2009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总额2589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8%,此外,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134625亿元,比上年增长8.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1.0%,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长6.9%;集体企业增长10.2%,股份制企业增长13.3%,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长6.2%;私营企业增长18.7%[1]。由此可见,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健康稳定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转型期以来,经济发展方式开始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企业也从劳动密集型为主向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转变。但是,在经济转型的条件下,企业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劳资关系的矛盾逐渐在转型经济条件下变得尖锐起来。例如,通化钢铁、深圳富士康和广州本田等企业出现的问题就是劳资关系矛盾尖锐化的体现。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并没有能够很好地协调和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反而造成了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但也有学者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促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乃至企业领导层、管理层都普遍关注新劳动法以及劳动关系问题,这必将推动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的发展进程[2]。

      因此,在转型经济条件下,如何充分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促进我国企业转型发展,同时充分贯彻落实新《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企业雇佣关系的现状

      劳资关系是建立在雇佣关系之上的代表雇主利益的企业经营者及其组织与员工及其工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影响企业劳资关系的因素有宏观和微观之分。前者包括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后者则包括企业特定的行业特征、工厂条件、领导因素、预算及市场行情等[3]。目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型经济时期,经济结构正在从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转变,同时中央政府也进一步提出建设创新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宏伟目标。与此相应,企业的经营发展模式也需要逐步地从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靠廉价劳动力获取利润向资本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转变,特别是在这个过程中随着工作生活中竞争的加剧、就业压力和生活节奏加快等的转变,劳动争议问题也逐渐产生。因此,我国企业和员工之间现有的雇佣关系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要适应这种变化,就需要对我国企业的雇佣关系现状进行必要的分析。

      (一)劳动力成本上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靠大量的廉价劳动力,抓住机遇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极大地改变了经济发展落后的局面。但是,随着我国经济进入转型经济时期,这种依靠廉价劳动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需要和企业竞争态势。富士康的跳楼事件和广州本田出现的集体罢工事件都说明了劳动关系的问题正逐步尖锐化。这充分表明员工已经不满足于高强度的工作和微薄的工资收入。2010年7月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工会新增会员1417.3万人,其中农民工会员798.3万人,工会会员总数达到2.26亿人,并进一步强调各级工会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与此同时,自从江苏省率先提高最低工资以来,北京、河南、深圳、陕西、安徽、海南等多个省份同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多在20%以上,2010年上调或计划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省份共有27个。这些举措必然会导致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从而进一步影响劳动双方之间在雇佣关系上的冲突。

      (二)多种雇佣关系模式并存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存在着三种形式的雇佣关系模式:绝大部分国有和集体企业所采用的集体协约型劳动关系模式;大部分合资及外商独资企业所采用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劳动关系模式;部分民企和合资企业所采用的返祖的劳动关系模式(赵薇,2002)。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所采用的集体协约型雇佣关系和西方的雇佣关系中的集体谈判制度是不同的。因为,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工会是归企业内的党委所领导的,因此工会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协调和向员工传达企业党委的决定。而在西方企业中,工会则是作为工人代表组织与资方进行谈判的。在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中所采用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劳动关系模式,更多的是从企业中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角度出发,是以将企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给进行匹配为导向的,这种雇佣关系模式在学术界很难得到具体的界定。因为不同的企业其价值导向和订立雇佣关系的目标是不同的。部分民企和合资企业所采用的返祖的劳动关系模式,这种雇佣关系模式在目前我国企业的雇佣关系模式中占据着主流地位。因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正是基于这种通过延长工时和提高单位时间内的生产率等马克思所论证的获取超额利润的雇佣关系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富士康等大批的代工企业的雇佣关系正是属于这种模式。

      (三)员工的高度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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