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8日至11月4日, 由国家经贸委综合司司长马建堂率团一行9人,赴德、法两国就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管理进行了考察培训。 通过考察和培训,对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监督与管理国有企业,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我国如何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政策也有一定启发。 一、德、法两国国有企业的状况 1.德国国有企业的状况。德国区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标准是看企业产权的归属如何。根据德国财政统计上的定义, 国家股份占100%的为纯国有企业,超过50%但不足100%的为多数参股企业, 高于25%但低于50%的为少数参股企业。二战后,西德确立了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在保持国家对经济最低限度加以干预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以此为指导思想,政府开始对国有企业分阶段改造。通过改造,国有企业的实力逐步壮大。1988年后政府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政策,国有企业的数目较大幅度减少,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有所下降。 2.法国国有企业的状况。法国历史上有过几次国有化运动的浪潮。1936年的第一次国有化浪潮主要发生在银行和铁路领域,国家采取收购或国家参股形式成立了一批国有或公私合营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第二次国有化浪潮,使能源、交通全部实现国有化,保险行业部分实现国有化。1981年到1982年的第三次国有化浪潮包括了11个大工业集团、2个金融集团和36家居民存款额在10亿法郎以上的私人银行。 这一时期由国家直接控制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曾增加到183家, 其子公司和孙公司达2770家,如果再加上属于地方行政单位的近1100家企业和未列入目录的合股子公司,国有或国家参股的企业达4300多家。 二、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1.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1)企业为主体。 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由市场和竞争调节,国家需要时,可通过社会、劳工市场和结构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进行适当干预。(2)政府少参与。 当市场机制在某些领域不能很好发挥作用或正常运行,政府可以运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所允许的手段,为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创造必要条件和适宜环境。 2.国有企业的调整目标及主要方式。(1)调整目标。第一, 逐步减少国家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第二,根据形势需要,修订国有企业公共任务目标;第三,完善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职能;第四,减少对国有企业的干预,增强其竞争能力以适应欧洲共同体内部建立统一市场的新形势。(2)托管经营。 托管经营是德国调整原东德地区国有企业的主要作法。1990年,两德统一后,为使原东德地区尽快实现社会经济体系的全面转轨,德国政府成立了国有资产信托管理局(简称托管局)。托管局作为原东德国有企业控股总公司,共接管国有大中型企业8000多家,国有小企业3万多家。 托管局的任务有四项:一是通过有目地拆散原来的大型联合企业,调整企业结构,创建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企业,促进高效率机制的形成;二是改组企业内部结构,采取合理经济措施整顿企业,使之私有化;三是对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四是为新建企业的合理布局筹备地产。托管局根据托管法和“国家条约”,在对国有企业排队摸底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企业采取相关的改造政策。第一类是基本条件好,产品在国内外有一定竞争力,又有业主愿意购买的好企业,通过招标尽快予以出售,实行产权转移;第二类是经过整顿,其产品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可以保留的企业,由托管局通过委托、租赁或承包等形式,限期整顿;第三类是即使经过整顿其产品依然在国内外市场不具备竞争力,没有任何发展前途的企业,则坚决予以关闭。这三类企业分别占国有企业总数的30%、40%和30%。经过四年的工作,托管局对所属的14000家国有企业进行了整顿、 改造、重组、最终出售,较平稳地实现了向社会市场经济的转轨。托管局于1994年底解散。 3.德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一是联邦财政部的监督。财政部在批准国有企业成立及资金供给等重大问题上有决定权,对国有企业发展状况、关系国家经济命脉企业的发展目标、适当的投资或补贴等方面进行监督。二是经济审计人的监督。经济审计人要对公司的年终结算进行检查,年终结算包括房地产、债权、银行存款、其它财务价值及债权清单、业务结果原因的追究等。三是联邦审计署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联邦审计署是德国的最高稽核单位,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均由联邦审计署稽核。该署的职责是稽核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开支帐表和经济行为的合理性。 三、法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1.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法国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尽管也是按市场规则运营,但政府在资产管理、主要人事任命和企业重大决策上有很大的权力。政府通过干预国有企业,借以实现国家发展、社会公平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国家参股是法国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方式。国家参股使政府取得了关键企业的部分所有者身份,从而可以从企业内部影响企业重大决策。需要指出的是,在企业内部,政府只是以投资者的身份出现,与其他投资者一样,按商业原则平等地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按其参股的多少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2.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控制与监督。法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分为事先管理和事后管理。事先管理的内容有:(1 )财政经济部向国有企业派驻国家监督员。为保证国有企业的运行符合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财政经济部向国有企业派出国家监督员。国家监督员的具体权力有:第一,签字权。企业做出重大决定如制定预算、进行重大投资等时,必须有国家监督员的签字同意,方可实施。第二,可以参加董事会议。国家监督员虽然不是董事,但可以以董事的身份参加董事会议。没有表决权,但对某些重大决定有否决权。第三,有权查阅所有会计资料。(2 )通过制定国家规划合同,明确界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合同主要确定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阐明国家和企业计划确定的优先项目,不规定任何数量指标,只明确双方共同制定的战略总方针。合同要说明国家期望企业能达到的社会利益目标,国家在财政投资、补贴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对企业承担的义务。 事后管理主要由国家审计院行使,主要对每年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和监督。审计院是司法机构,从1976年开始,审计院有权审计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一般每隔四、五年审计一次。如果审计院发现企业有问题,可以在年度向国会的报告中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