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信誉缺失的微观机理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朝孝,管理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中原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已有的研究倾向于将组织信誉缺失的原因归结为法制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力、地方保护主义等外部原因,而忽视了基于交易关系的微观机理分析。交易关系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基本关系,任何组织都是由基于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的契约交易链条组成的。信誉缺失问题正是伴随内部及外部交易行为发生的。交易活动可以分为简单交易活动和复杂交易活动,后者信誉缺失的机理虽然在单个交易环节上与前者相似,但整体上与前者不同并且复杂得多。不同产权类型组织信誉缺失的原因在于治理结构及激励结构的差异,以及由此引起的内部交易中信誉问题向外部市场的传导,产权类型的差异不是信誉缺失的唯一原因。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0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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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誉就是信守承诺、说话算数的意思。信誉在交易中表现为,交易双方应全力履行义务,以确保对方权益的实现。信誉可以作为获取垄断利润的激励机制,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深化社会分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等重要作用。如果严重缺乏信誉,则交易本身不会发生,市场也会随之萎缩直至消失。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由于交易范围的扩大和交易的深化已经超越了传统信誉观念所涵盖的范围,而基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显性规则(如法律制度)又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存在健全性和操作性的难题,所以,信誉问题不断凸现,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我国产品市场中一直存在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破产逃债、偷税漏税等问题,人们将企业信誉缺失的原因部分归咎到政府的保护上,又将银广厦、琼民源、蓝田股份、郑百文等在资本市场上层出不穷的财务舞弊案件主要归结为法制不完善、监管不力、政府政策多变和产权不清、产权保护不力等原因。但是,随着安然、安达信、世界电信等具有清晰产权关系并且成长于西方严格监管市场条件下的世界知名大公司财务舞弊案件的相继发生,我们发现,当我们把监管、产权、政府保护等问题解决之后,中国企业信誉缺失的问题依然存在。笔者认为,信誉缺失的原因包括政府、法制、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外部原因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内部原因。仅仅从环境条件出发,不能解决组织信誉缺失的根本原因,必须从组织参与市场交易的过程及组织治理结构的微观层面来进行分析,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信誉机制依赖于三个假设:重复博弈、参与人完全理性和有足够的耐心,但实际情况往往无法满足这三个假设。信誉缺失是伴随交易活动产生的,交易关系是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关系,任何复杂的组织都可以分解为简单交易关系的复合。我们可以将交易活动分为简单交易活动和复杂交易活动。简单交易活动指的是交易活动的参与人不存在代理关系,即交易双方代表自己的利益从事交易活动,或者说委托人与代理人是合一的。传统的社会分工程度很低的市场交易就属于简单交易活动。现代社会中的交易活动是基于高度社会分工条件下的交易活动,实际参与交易活动的人与交易活动初始委托人往往是分离的,并且存在层层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任何复杂的交易关系都可以分解成若干简单的交易关系,所以我们试图通过分析交易活动中的博弈关系来解析组织的信誉缺失问题。

      此外,不仅作为盈利性组织的企业会产生信誉问题,而且非盈利性组织和政府也会产生信誉危机,信誉缺失现象已经成为一个广泛的社会问题。这说明,盈利组织与非盈利组织在信誉缺失方面具有共同的机理,只有找到了社会组织信誉缺失机理的共性,我们才有可能找到解决信誉缺失的针对性策略。因此,与以往较多研究我国企业信誉缺失问题的文献不同,我们分析的着眼点主要是包括企业、政府在内的组织信誉缺失的现象及机理。

      本文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简单交易活动的原则、信誉的作用机理及防范失信的策略,第二部分分析了复杂交易活动中信誉缺失的原因,第三部分比较分析了公共产权与私有产权下组织的信誉问题,第四部分以西安宝马案为例对我国政府信誉缺失的微观机理进行了案例研究,第五部分是结论。

      一、简单交易活动分析

      (一)交易的基本准则

      合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规定着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保证双方权益能够实现的重要手段。为了防止双方的道德风险。双方当事人应当将交易的条件用合同条款的形式明确下来。合同谈判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公平。公平的含义就是,交易的收益与成本对等,权利与义务责任对等,没有哪一方可以获得超额收益。或者说,不公平契约必然基于这样的事实:一方超额收益的获得必然以另一方的损失为代价。在完全市场中,公平意味着价格、质量、数量等交易条件为交易双方的共同知识;在不完全市场中,交易双方对于公平的理解各不相同,但交易双方都有维持交易条件不偏离各自理想的公平性的动机。从形式上讲,公平意味着交易中任何一方应当就交易条件与另一方平等磋商,履行承诺。虽然交易当事人都具有追求利己条件的理性意识,从而在针锋相对的谈判博弈中取得自认为公平的条件,但是,这只是形式上的公平。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博弈一旦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下来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从而对双方具有强制约束力。实际上,这种形式上公平的合同并不代表在事实上就是公平的。谈判中的当事人会因为主客观条件而失去公平谈判的地位,倒如,不具备对等的能力或信息不对称,进而使另一方产生道德风险,所以,现实中的合同或多或少地均偏离了契约公平的基本原则。

      假定在既定的利益格局中,契约双方的谈判是一个零和博弈。我们按照合同条款的实施是否会减少社会福利将合同分为两类:帕累托有效合同和帕累托无效合同。帕累托有效合同是指,在一个零和博弈谈判中,不管利益格局怎样安排,合同的实施都不会减少社会福利;相反,帕累托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实施的结果会造成资源浪费,减少社会福利,使双方的总效用水平降低。我们还可以将合同划分为公平合同与不公平合同。公平合同是指,合同不仅形式上公平,而且在事实上也是对利益格局的公平划分,没有任何一方在合同中能够取得与其所付出代价不符的权益,而不公平合同则相反。按照合同的公平性与帕累托效率两个维度,可以将合同划分成四种型态,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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