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自1932年Berle-Means发表《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的著作以来,股权结构及其引致的相关问题始终是财务金融领域研究的热点。回顾股权结构研究的历史,从纷繁浩杂的文献中我们不难发现,几十年来股权结构研究主要沿着股权结构集中度(单一控股、相对集中、分散股权)、股东类型(政府、工商业公司、金融机构、家庭、外国投资者)、形成原因的理论解释(经济、政治、流动性、法律)以及经济后果(正相关、负相关、不相关)等四个方面展开。其中具有影响的重大突破主要有四次:(1)1932年Berle and Means得出的分散股权结构的经验证据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所有权一控制权分离的结论,从而构筑了现代企业理论以及后来兴起的公司治理理论的研究基础;(2)1976年,Jensen and Meckling提出的代理成本观点和关于管理者所有权的论述,不仅开创了企业理论和资本结构理论的代理成本学说,“激励相容”的观点也开创了管理者持股研究的先河从而进一步丰富了股权结构的研究;(3)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兴起的集中股权结构观点不仅否定了分散股权结构的传统观点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Berle-Means定理,而且正在改变主流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主题、重心和方向;(4)因应集中股权结构观点,对其形成原因以及国际化差别法律观点的全新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系列研究成果开创了法金融学分支学科的建立(John Coffee Jr.,1999),使得后两方面及其交叉内容的研究无疑成为上个世纪90年代末至今此领域研究的主流。 伴随着集中股权结构的兴起,股权结构的计量方法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在分散股权结构条件下,传统的方法是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公布的股权结构数据计算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相应的控制权结构,由此计算出的所有权称为直接所有权或者中间所有权。这种方法无疑不能适应集中股权结构的需要。在集中股权结构的观点兴起之后,为适应集中性股权结构的特点而产生了一种新的方法,根据公司的控制权结构计算其最终所有权以及相应的控制权,这种方法计算出的所有权称为间接所有权或者终极所有权。两种方法得出的结果有一定差异。① 终极所有权的计量方法也因能更加客观、公平地反映股权结构而开始取代传统上的中间所有权方法成为国际范围内研究股权结构的首选和必须,从而从技术层面上改变了整个股权结构领域的研究。 在国内,以放权让利为主线的国有企业(银行)改革和张维迎(1999)“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安排”为代表的理论观点的流行标志了股权结构研究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这方面的研究也非常集中。在20世纪90年代的绝大部分时间里,此领域的大部分研究主要集中在国企改革以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相关理论的适应性方面(如陈工孟,1997;郑红亮,1998;郑红亮、王凤彬,2000)。自何浚(1998)开始,围绕股权结构的研究主要以经验研究文献为主,在计量股权结构的方法上,受数据可获得程度的限制主要采用中间所有权方法,刘芍佳等(2003)尝试引进终极所有权的方法对最终控制人进行分类,此后国内陆续有文献采用此方法进行研究。 在中间所有权方法下,研究的主题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有效性问题,具体可以划分成两部分,一是按照股份性质,将公司股份划分成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并检验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自许小年、王燕(1999)较早采用这种方法以后,陈晓、江东(2000)、施东晖(2000)、杜莹、刘立国(2002)都加以沿用。这种方法有针对性地对中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份性质进行分类,最大的优点是可以检验国有股的效果,但存在的最大疑虑是法人股的性质在国有与非国有之间难以界定,从而影响检验效果;二是检验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主要采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其他衡量指标刻画股权集中度。孙永祥、黄祖辉(1999)、陈小悦、徐晓东(2001)、吴淑琨(2002)据此得出的不同的经验结论以及宋敏等(2004)、白重恩等(2005)的著名研究,都是此领域的代表。 在最终控制人方法研究下,自刘芍佳等(2003)采用这种方法对国家直接控股和国家间接控股进行对比研究以来,夏立军、方轶强(2005)、徐莉萍等(2006)将最终控制人按照级别(非政府,包括民营、乡镇、外资)、政府(包括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类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地方所属国有企业、私有产权、外资、金融机构、高校等7类)进行了进一步分类研究,并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结论。胡一帆等(2006)采用世界银行对中国企业的调查数据验证了最终控制人改变所导致所有制结构改革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与国外的研究相比较,受转型背景的影响,国内的文献更加关注国有股权及其持股比例问题(如徐晓东、陈小悦,2003;夏立军、方轶强,2005;田利辉,2005),此外在研究的内容、主题以及结论的混杂程度等方面都相差无几。其中最大的差距是目前国外股权结构文献都采用终极所有权方法,而国内受数据可获得程度的影响一直采用中间所有权方法,成为制约国内研究与国际接轨的瓶颈。虽然从刘芍佳(2003)开始,尝试用终极所有权方法进行研究,但仅仅是追溯到最终控制人的身份并据此对样本进行重新分组,衡量股权结构集中度仍是采用中间所有权条件下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前几大股东的持股比例。 2004年,国内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要求,公布最终控制人的身份及其持股比例,并且披露最终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路线图,从而为终极所有权方法的应用创造了基础条件,也使本文得以如愿完成。本文是我们采用最终所有权方法衡量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我们主要尝试以下三方面的工作:(1)比较两种不同股权结构计量方法下,股权结构是否表现出不同特征及其对公司绩效是否存在不同的影响;(2)在终极所有权方法下,对最终控制人的级别和身份进行分类并检验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3)采用二阶段最小二乘法,检验了股权结构内生性假设在两种不同所有权计量方法下对于中国上市公司的适应性。与国内同类型文献不同的是,本文第一次真正采用终极所有权的方法度量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并在(股权结构)外生性和内生性两种假设下检验了不同性质、级别的终极控制人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从而弥补了目前国际领域内对中国上市公司同类实证经验提供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