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行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年薪制

作 者:
秦玲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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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传统的分配体制下,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是按照行政级别进行的,并且同职工的工资分配混淆在一起,其结果是严重阻碍了经营者积极性的发挥,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改革的方向是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把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所创利润挂起钩来,调动他们多创利润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一、经营者管理劳动的特点及与其收入分配的关系

      企业经营者是受资产所有者委托,承担企业日常经营事务管理的高层经理人员。他们承担的职责和从事的管理劳动具有鲜明的特点和功能,这对于他们的收入分配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经营者是高级管理人才,他们必须具备专门的经营管理知识、才能和经验,有驾驭市场、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而这些都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付出较高的费用和代价才能获得。因此,他们投入的管理劳动,也必须相应地取得较高的回报。

      第二,经营者是受资产所有者的委托,自主地从事经营活动并承担经营风险的人。如果企业经营不善,经营者的利益、名誉、地位都要受到连带影响。因此,他们的收入应包含风险收入的因素。

      第三,经营者以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率为其主要目标。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施经营者对企业法人财产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以促使资产的保值、增值,取得收益。经营者承担的责任重大,相应必须从资产收益中取得较多的回报。

      第四,经营者的主要任务是利用和组织各种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优化劳动组合,创造新的生产力。他们是企业的总指挥,必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中必须得到应有的物质奖励。

      第五,经营者要有长远的发展动机,从而把企业长期发展与短期利益结合起来。为此,经营者必须具有高瞻远瞩、远见卓识的品质,以及洞察未来、预测市场的本领。这就要有博大精深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积累。对于这种高智能的劳动,应该给予较高的报酬。

      上述管理劳动的特点,决定了经营者动机和利益必须独立化。作为经营者只是企业利益的代表,他既不代表职工,也不代表政府,与所有者也有区别。经营者管理企业并与之生死共存的独特功能和与其他利益集团相分离的独特地位,要求有独立的、持久的动力来支持,以形成强烈的经营者动机。经营者利益独立化是确定经营者主体、制约经营者行为的制度基础,也是使经营者能真正承担其职能的基本前提。

      二、经营者收入应与企业利润挂钩,实行年薪制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和职工一样,每月领取工资、奖金。即使近年来搞承包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允许经营者收入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1至3倍,但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仍始终与职工收入捆绑在一起。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者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经营者收入应与职工收入分配相分离,而与企业利润挂钩,并实行年薪制。

      企业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分配相分离,即把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与职工的收入分配,分列为两个系列:职工收入根据其劳动贡献,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经营者收入根据其管理劳动的特点与所创利润挂钩。经营者不得享受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等。这一做法的优点在于:

      第一,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及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也应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但是,传统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只规定厂长、经理多少级别拿多少收入,却不论企业经营好坏、效益高低,经营者收入差别不大。这使得作出很大贡献的经营者很难获得相应的报酬,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不利于培育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与经营者的管理水平有直接联系。某种意义上说,经营者对企业的命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经营者需要更强的管理能力和更高承担风险的素质等,所以,经营者的收入既要体现其生产经营成果和所负的责任,又要反映其承担一定的风险。这样,才能使收入分配对经营者既有动力又有压力。经营者收入应与企业类别、当年实现利润挂钩,使经营者利益与其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紧密联系在一起。

      第二,有利于建立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目前,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主要涉及到经营者利益与劳动者利益两个层次的问题。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捆在一起的分配制度,既会不可避免地使经营者难于较好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难于真正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又会使经营者与职工“坐在一条板凳上”,联合起来追求收入最大化。一方面经营者的名义收入不高,另一方面化公为私,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十分严重。若经营者利益与职工利益相分离,经营者收入与企业的效益相联系,既使经营者有了内在动力,有利于激励经营者搞好企业经营管理,又会使经营者与职工利益相互制衡。经营者为保证企业利益,就不会随心所欲地增大职工工资总额,从而产生了控制人工成本增长的自觉性,但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也不会把职工工资总额压得过低。

      第三,有利于完善工资分配中的集体谈判机制。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是市场机制决定工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工资由劳资双方依据劳动力市场供求等情况共同协商决定,并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劳资协商离不开两个协商主体,而协商主体的雇主代表在国有企业中往往难于确立。国有企业属全民所有,企业员工包括经营者都是生产资料主人,谁是雇主,谁是雇员,政府亦无明确的政策界定。经营者就具有了双重身份:他们既是由政府任命的,代表着国家管理企业产权的人员,又是企业一名普通劳动者,与职工利益趋向一致。因此,确定雇主就比较复杂,集体谈判协商也因缺乏主体而成为不可能。若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分离,与实现利润挂钩,就使经营者处于企业利益代表的地位,从而为企业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构造协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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