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说: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股权论”和“债权论”都有优点和缺点,应将两者结合起来,通过产权改革,把国有资产分成两块:一块转化为股权、一块转化为债权,这样可以兼收二者之长而避各自所短。 中国国有企业的营运效益几十年来一直不佳,这已成为举国上下共同担忧的问题,而究其效益低下之根本,我们最终不得不回到企业的原本意义上去探寻。至此,产权问题这个多年来一直困扰国有企业的痼疾终于得见天日。于是,中共十四大决定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以治其“本”;“九五”计划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转为集约型的举措以治其“标”。这种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对于治“本”的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究竟如何进行呢?这正是目前争论的焦点,理论界各执一词,企业界莫衷一是。本文试图从企业的原本意义出发,对目前存在的两种主流观点展开分析,并提出一种新的见解,以期给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带来一些新的启示。 目前,有关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主要有两种论点:一种流行的看法是将国有资产转换成国有股权,吴敬琏认为:“法人化改革的第一步,可以将原来的国有资产划分为归各级政府的资产经营部门(投资公司、持股公司等)代表持有的股权”〔1〕。为了论述的方便, 我简称该理论为“股权论”;另一种观点是将国有资产转变为国有债权,张维迎认为:“将国有资产变为债权而不是股权,让国家变成债权人更为有效,对国家本身也更为有利”〔2〕。同理,我简称该理论为“债权论”。 在目前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过渡经济中,这两种理论都有偏颇之处,下面分别对其分析。 一、对“股权论”的思考 “股权论”认为:国有资产应该变成国有股权,将现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各种公有制法人分散持股;这些公有制法人包括各级政府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其他企业、养老基金会、捐赠基金会等;法人组织建立以后,出资者不再保持对已入股的财产直接控制,而是将法人财产的经营权交给由他们挑选出来的经理人员行使。我认为除政府的投资公司外,对上述其它形式的公有制法人所占份额不能过于乐观,所以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不妨假设是这样一种典型模式:国家组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把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作为控股公司的股权,即控股公司的经营者(一级代理)代表国家对企业进行控股,企业的经营者是控股公司的代理人,是国家的二级代理。明确这样的关系后,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 1.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成本太大。 按照现代产权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当国家作为股东领取剩余时,它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监督控制职能,否则剩余就很难保证。而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只是一种空泛的概念,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实体,也就是说国有资产找不到它的人格代表,这样国家只有委托控股公司的经营者对企业进行监督,也就是说国家通过一个中间环节对二级代理的企业进行监督,因而其信息的失真和“噪波”可想而知,信息是很不完全的,在这种信息极不对称的情况下,监督企业将是一项成本很高效率很低的活动,这样无疑增加了委托代理成本。 2.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不对应,不利于公平竞争。 国家控股公司的经营者虽然对企业拥有极大的控制权,但由于他们并不是最终的剩余索取者,因而对他们来说,国家股实际是一种“廉价投票权”(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不对应所致),也就是说控股公司的经营者对于所拥有的国家股控制权可以由个人的“灵活”偏好来行使,而不用担心其后果,因为盈亏都是国家的,与己关系不大。这样便产生了机会主义,在选拔企业的领导者时,某些并不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可以通过贿赂国家控股公司的经营者而取得企业领导位置。真正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就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于是廉价投票权变成了生产腐败的温床。 3.国家对企业的绝对控股,有走回老路之嫌。 国有企业的资产中,国有资产占绝对多数,因而国家享有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企业的重大经营举措势必要受到国家节制。市场经济要求各个经济主体按照市场规律来决策,而被绝对控股的国有企业很难不遵照其委托人的意愿而一味根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来行事;而且,就国家这个概念本身来说,其首要功能并不是经济,当国家以非经济的目的来要求企业时,企业也只能照办。这样企业的经济活动还是掌握在国家手中,这与以往的国营企业似有相通之处,因而有走回老路之嫌。 二、对“债权论”的分析 “债权论”认为:当国有资产转换成债权时,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甚至无须直接与企业打交道,国家完全可以把资产委托给银行经营,自己做收利息。当国家作为债权人领取固定收入时,它仅仅是个后备所有者,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国家无须从事高成本的监督工作,而把这项工作留给其他资本所有者;只有当企业无力支付那份固定收入时,国家才接管监督职能。这样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是可以“旱涝保收”的。而且,国有资产债权化可以大大节约代理成本,还有利于将最有才能的人选拔到经营者的岗位上。不过,这里面不难看出有如下问题需要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