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内企业”和“体制外企业”,是近年来经济理论界常用的一种说法。企业分为体制内、外,是相对于传统计划经济、产品经济体制而言的。那些根据传统体制的要求设立、至今还基本上按照原有体制管理的企业,可列为体制内企业;那些在市场中自己生长起来、基本上不受制于传统体制管理的企业,可列为体制外企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这几年体制内企业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以至于同体制外企业相区别开始有了一定的难度。尽管如此,从一些本质特征上还是可以加以区分的。体制内企业的最大特点是其本身拥有一定的行政级别——科级、处级、局级等。在其之上还有一个企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等,不管这些主管部门被称为局、部还是叫做总公司、集团公司或集团控股公司,只要它直接涉足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自身又具有行政级别,其本质基本上还是一样的。而体制外企业是没有行政级别的,在它上面也不存在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这一简单分类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大集体”企业以及一部分由这两类企业改组而成的股份制企业——甚至上市公司,属于体制内企业;而近几年新产生的“无上级主管的”股份制企业、民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则属于体制外企业。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属于体制内还是体制外,主要并不在于它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而在于它同政府和准政府机构的关系。直接隶属于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的,属于体制内企业;“无上级主管的”,属于体制外企业。 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方式取决于其目标和动机,而目标和动机,取决于对其去留及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的部门和人员。 从实践中看,对体制内企业经营者的去留和自我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企业主管部门,对体制外企业经营者的去留和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所有者——股东。这点不同造就了经营者目标、动机和行为方式的根本性区别。 决定企业经营者前途与命运的机构和人员的要求,直接影响着经营者的目标、动机和行为方式。 对体制内企业经营者而言,其能否坐稳现有位置,自身能否进一步发展,主要取决于上级主管部门。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最近发布的大面积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67.3%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指出,他们最关注的评价来自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企业经营者的目标和行为方式往往是:第一,千方百计处理好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关系,勤请示多汇报,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类事项;第二,处理好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尽量不得罪人,化解各种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少给上级找麻烦;第三,个人在收入、住房、福利上尽可能少拿,同时千方百计解决好职工的生活困难,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带头人;第四,在上述几方面做好的同时,积极争取经济效益;第五,如有条件,上级又同意,千方百计地争取投资、扩大规模,因为除了增加产出提高经济效益之外,扩大规模和提高企业的重要程度,往往非常有利于经营者的升迁或企业的“升格”,而如果投资决策失误,其责任一般不由经营者一人去承担。 根据所有者的要求,体制外企业经营者的目标和行为方式一般是:第一,千方百计地争取多盈利;第二,争取不断扩大企业的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第三,争取资本增值。对上市公司来说,经营者一般还比较重视本公司股价的高低,因为它将直接导致股东的“用脚投票”,而从长远看,使股价保持较高水平的因素,主要在于资本利润率和资本增值率。当然,由于中国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之中,产权制度、市场规则等均有许多不规范之处,因此,体制外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也未必都那么符合市场经济的常规;但是,他们同体制内企业经营者行为方式的差别,应该说还是明显的。除去前面分析到的体制内外企业的主管部门、所有者的要求以及经营者的目标和行为方式之外,这两类企业的经营者在其他许多方面特别是经营管理环境方面遇到的问题也是极不相同的。列出这些不同之处,有助于我们搞清体制内企业及其经营者为什么会遭遇困境,有助于我们理清思路,对症下药,帮助体制内企业尽早摆脱困境,获得新生。 第一,体制内企业的观念一般比较陈旧。一方面以老大自居,习惯于等、靠、要;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束手无策、无所作为甚至怨声载道。体制外企业市场观念、竞争意识一般要比体制内企业强得多。 第二,体制内企业时刻面临着“中心”、“核心”关系的处理问题。厂长、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中心,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党委书记处于核心的核心地位。企业运作过程中的各种决策,特别是重要管理人员的任免,无一不涉及“两心”之间意见的协调。现在许多地区号召并强调要“两心变一心”,但从实际情况看,真正变为“一心”的比例并不是太高。体制外企业则基本上没有这类问题,它们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一般并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其任务主要是抓好党员和非党积极分子的工作,促使他们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体制内企业的领导班子一般比较庞大,领导成员的关系比较复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厂(公司)级领导班子,一般有十几位成员,包括正副厂长、正副书记、工会主席(一般定为副厂级)、纪委书记(副厂级)等。另外,一些企业还有几位享受厂(公司)级待遇的顾问、咨询员、巡视员等。如此庞大的班子,又要集体决策,自然是会议繁多又冗长;一事当前,往往议而不决,其效率之低可想而知;名义上集体决策、集体负责,但是真出了问题,常常是谁也不去真正负责。另外,在由体制内企业改制而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有时还能见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总经理同董事长“打架”。按一般常识,一个是所有者的代理人,一个是聘来的高级“打工仔”,这两者怎么会打架呢?原因在于,体制内企业中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是上级任命的同一级别的“干部”,总经理实际上主要是对任命他时起决定作用的主管部门负责而不是对董事会负责。因此,只要不引起主管部门的过分反感,同“老板”打架,是不会有什么了不起的问题的。上述情况在体制外企业中相当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