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适度的企业破产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占辉 中共山东省委研究室

原文出处:
发展论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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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企业破产由于涉及诸多敏感问题,一直是改革中的难点。自198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破产法》至今, 真正破产的企业仅1000多家。实际上,我国现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困境之中,理应加大破产的力度。然而,企业破产又不能盲目求快。鉴于此,笔者提出“适度的企业破产”的观点,其实质是,在保证人员妥善安置、债权人能够接受、经济秩序不乱的前提下,积极推动企业走向破产。

      一、从全局的角度认识适度破产的战略作用

      目前,我国企业改革已逐步进入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阶段。在这一阶段,实施企业破产是对企业原来计划经济体制积累下来的诸多“病症”的一种彻底诊治方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有利于推动企业改革向深层次发展。企业破产的实施力度,一定意义上关及企业改革的深度。一方面,破产本身就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改革难点,也是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另一方面,适度的企业破产必然会牵动诸如社会保障、三项制度、资产运营等方面改革的深化,进而推动企业改革向深层次发展。

      (二)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转变企业经济增长方式,很重要的一点是,不盲目铺新摊子,转而实现资产的战略性改组。当前一些企业由于多种原因,丧失了生存地位,本身不产生效益,却占用大量资产,造成浪费甚至流失。另一些有效益的企业谋求更大发展,却受资金等要素不足的制约。实施适度的企业破产,劣势企业资产经过破产清算,可最终使资产向优势企业转移,调整现在企业的资产结构,真正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达到有效推动企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目的。

      (三)有利于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对市场竞争中丧失生存地位的企业及时破产,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环境,让企业、职工都产生忧患意识、竞争意识,激励其竞争生存,寻求发展。最终,推动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

      (四)有利于降低企业过高的资产负债率。我国工业企业负债率高,与一些企业不破产有直接关系。这些不破产企业长期举债经营,受连累的企业也不得不从银行贷款或对外借债,无疑加大了资产负债率。及时引入适度破产机制,将是降低企业高负债率问题的重要之举。

      (五)有利于消除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该破产企业不破产,职工发一点生活费,人心不安,容易激发企业和政府以及职工相互之间的矛盾,带来不稳定因素。而正常的、适度的破产,通过按政策清算债务和妥善安置职工,可甩掉亏损包袱,割断与其他企业的负面连带,还能打破企业对职工的“束缚”,使职工找到新的出路,这可使不稳定因素得到消除。

      二、用发展的观点分析适度破产的配套条件

      《企业破产法》实施八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政策环境、运行机制及主观思维等方面的变化,起初多种妨碍企业破产的因素,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已经初步具备了推动适度的企业破产的配套条件。

      之一,传统观念的束缚仍有表现,但破产开始逐步被接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观念,例如,社会主义企业不搞破产,国营企业职工身份优越等,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但总体上看,随着思想解放力度的加大,市场机制的逐步形成和企业内外部条件的变化,企业破产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正常现象已逐步开始被接受。尤其在企业整体效益下滑的情况下,企业职工对破产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主观接受程度明显提高,开始追求实际的选择,过去那种“好死不如赖活着”的想法,已被“另寻出路”的思想所替代,破产可能引起的震荡和带来的不安定因素明显减少。

      之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仍未到位,但破产的配套安全环境改善。近几年,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已取得很大进展。据统计,到1995年末,全国9500万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8900万城镇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2100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离退休费社会统筹,500 多万职工参加了大病医疗费统筹,各地劳动部门为250多万失业职工提供了失业救济。 社会承担相应破产责任的能力明显提高,形成和具备了一定实力,可以缓解企业破产后失业、再就业安置、养老保障以及病灾医治开支等可能带来的问题。

      之三,旧体制的约束仍然存在,但制约影响明显减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关系上,随着几年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展开,过去一度复杂的产权问题,开始依据政策或现实的办法逐步得到解决;政府职能上,政企仍未完全分开。但与前几年相比,政府对企业的领导方式,管理形式,在破产中的作用发挥都发生很大变化,目前,正在主动逐步地退出直接干预的“舞台”。

      之四,法规政策滞后问题仍很突出,但实践中已摸出了一些办法。我国《企业破产法》限于制定时的认识水平、实际环境等条件,有些地方已与实际不太适应。整个配套法规体系也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使破产缺乏有力的法规支撑。但是,在几年来的企业破产实践中,各地从实际出发,在不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展开了一些探索,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实践中普遍认可遵循的办法。从长远看,总结、规范这些实践做法,以正式法规政策的形式确立下来,只是个时间问题,最终必将形成有利于破产展开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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