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司法中,对在公司中设置监事会一事有专门的规定。我们制订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并从1995年8月起,陆续对20 家国有企业派出了国有资产监事会。在这里出现了两种监事会,那么,这两种监事会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呢? 一、相同点 1、二者在名称上都叫监事会。 2、二者都由出资者派出,并对出资者负责。 3、它们主要职责都是对经营者进行监督。 4、监事会成员不得与经营者相互兼任。 二、不同点 1、 监督对象——公司法的监督对象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经营者,而国有资产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是还没有按照公司法取得公司形态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 2、依照法律——公司法监事会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 国有资产监事会的法律依据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3、 监督目的——公司法监事会的监督目的是防止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国有资产监事会的监督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4、内外部性——公司法监事会是一个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 其所实施的是一种内部的监督;国有资产监事会属于外部机构,其所实施的是一种外部的监督。 5、人员组成——公司法监事会成员属于内部干部与工人; 国有资产监事会成员主要为外部兼职人员,如国家综合部门的干部、专家学者等,也可以包括一定比例的企业职工。 6、监督性质——公司法监事会是过程监督, 监事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的监督,可以随时检查经营者的各项经营活动;国有资产监事会是结果监督,平时不在企业内部检查,主要是对经营成果进行监督。 7、出席董事会——公司法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 国有资产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列席董事会。 8、 监督方式——公司法监事会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检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国有资产监事会则主要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对经营成果进行评价。 9、权限范围——公司法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检查权、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等等;国有资产监事会有对经营者任免的建议权,同时应企业方面的要求也可以提供某种咨询。 10、费用负担——公司法监事会的费用由本公司负担;国有资产监事会的费用由派出机构负担,而不可向被监督企业索取。 11、办事机构——公司法监事会在公司内部设立办公室;国有资产监事会不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 三、意义分析 不管任何现代企业,都有一个对经营者选择、激励和监督的问题。监督大体上可以分成会计监督与一般监督两个大的方面。从监督性质看,有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两大类。美国对上市公司主要强调会计监督,同时委托外部机构来承担,再加上股东的社会化,所以,在那里主要是外部监督。而在日本,比较强调监事的内部监督。他们并没有什么监事会,而是每个监事以个人为单位独立地进行活动。每个监事都有三个权力;检查权——随时对经营者检查经营的情况;召集权——一个人就有权力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权——如果要对董事长起诉时,由监事代表公司法人。当然,日本的上市公司也有来自股东的监督。 从实际结果看,内部监督并不是很有效的。这是因为在企业内部,董事方面占据了主动地位,监事只不过是一种附属物而已。所以,监事站在客观的角度,制止和揭发董事的不法行为,这种例子并不多见。 应该说总的发展方向是加强外部监督。美国的监督比较成功,其原因就在于侧重于外部监督。日本的公司也在加强外部监督,特别是来自股东方面的直接监督,例如鼓励股东代表诉讼的措施等等,都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当然,作为公司,也必定要有内部监督。 如此看来,我们对于国有企业实施外部监督的方向是完全正确的。回想过去的一段时间,国有企业亏损面和亏损额增加了,有的甚至于已经达到了濒临破产的边缘。但是人们并不知道那些企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亏损的,也无法分析责任在哪里。由于许多国有企业还没有转换成公司,所以,借鉴公司监事会的形式,对国有企业也要派出监事会。 四、存在的问题 对于公司法监事会的问题已经有所涉及,下边主要分析一下国有企业监事会面临的一些问题。 1、如前所述,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对国有企业派出的, 如果这些企业改组成公司后,还要不要改换监事会的构成? 2、按照目前的规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等也要派出国有资产监事会,是派两个还是派一个?如果是派一个,是按照公司法执行还是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执行?显然,二者是有着很多的不同的。 3、按照目前的构想,我们逐步要对1000 家大型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现在的试点主要是国家综合部门的处级以上的干部,对于1000家企业,不可能有那么多的干部,在人员构成上有什么变化? 4、 如果说国有资产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阅读企业的财务报表的话,那么,国有资产监事必须懂得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结构,能够独立地进行分析。但是,现在的国家综合部门的干部是否都具备了这种能力? 5、既然美国的公司外部监督比较成功, 特别是会计部分委托给社会专门机构进行,所以,我们能不能考虑扩大会计专门机构的作用? 6、外部监督除了会计机构的监督外, 来自股东的直接监督也很有效。以前,我们国有企业的透明度不高,基本上没有社会监督,这也是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不高的原因。是否可以考虑提高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即规定一定范围的报告制度,同时要有利于允许广大群众的查阅? 总之,我们分析了两种监事会的异同,认为对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方向是正确的,同时也提出了某些问题,在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监督形式也要发生一定的变化。在这之中,最重要的是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的结合以及如何加强会计机构的监督和来自社会群众的监督。只要我们持续探索,就一定能找到更为有效的监督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