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

作 者:
晓亮 

作者简介:
晓亮 经济学家

原文出处:
理论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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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本文对企业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形式进行了理论剖析,指出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类型,其实质是合作制而不是股份制。它是深化企业改革、明晰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其实质是改制,老的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其性质属于恢复合作制原则。股份合作制既不是股份制,也不是规范的合作制,随着发展,它或者向股份制转化,或者向合作制转化,因此,从总体上说,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过渡形式。

      对于股份合作制问题,我已经写过几篇文章了。现在又有一些新想法。这些想法,我前不久在山东诸城举行的“全国小城市企业改革问题研讨会”上讲过。现在把它整理出来,供参考。

      一、推行股份合作制不是搞私有化

      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如果要归类的话,可以把它归到集体所有制中,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类型。因为股份合作制的实质是合作制,而不是股份制。现在有些人把它作为股份制的一种形式,是不对的。它的基本特征是: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实行彻底的民主管理。而合作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现在有的同志不赞成这个定义,认为集体所有制与合作经济不是一回事。即使如此,也不能认为它没有集体所有的内容。

      为什么说合作制企业也有集体所有的内容呢?第一,尽管它的财产为个人所有,明明白白地记在个人名下,但是这种财产已经为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共同使用了。在一定的意义上说,这种财产已经社会化了。所谓个人所有,实际是集体财产中有个人的份额,至于具体的实物,已经很难说这一部分是你的而那一部分是我的。第二,一般说,这类企业都要提取公共积累,而且随着企业的发展,公共积累会愈来愈多。50年代我国在城乡合作化初期,把这种资产同个人相联系的合作社,定义为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我认为是错误的。

      据我所知,私有与个人所有,在马克思那里是严格区别的。个人在没有联合起来时是私有,联合起来就不是私有了。它符合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或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

      所以,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把推行股份合作制当作搞私有化,是错误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现实中有的地方在私营经济中搞的所谓股份合作制,并不是真正的合作制,它仍然是戴了红帽子的私营经济。这要做具体分析。

      二、对“集体所有”要重新认识

      我国从50年代中后期实行的集体所有制, 由于否定了劳动者个人的集资入股分红,企业财产就不再同个人相联系了。人们把它称为财产归堆。吃“大锅饭”也就是从此开始的。这种企业的资产确实是集体化了,但是职工再也感觉不到自己是所有者了。它的弊端同目前国有经济的弊端一模一样,不改革是没有出路的。这种财产归堆的集体所有制,实际是斯大林模式,而不是国际社会合作制的共同做法,也不符合马克思对合作企业的论述。

      大家知道,马克思在论述工人的合作工厂时,曾说在合作工厂内,“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8页)在这里,马克思把合作工厂视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而把股份企业视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消极扬弃。也就是说,合作工厂的资产是工人自己的。

      但是,长期以来斯大林模式的推行,已经使人们对马克思的论述、国际社会合作经济的共同做法,逐渐地淡忘了。它造成一种误解;似乎只有财产归堆,吃“大锅饭”才是集体所有;而资产同劳动者个人相联系的合作制、联合体,反而成为私有了。这种认识影响很深,流行很广,以致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统计部门,竟然不承认资产同个人相联系的合作经济组织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并且规定,只有职工放弃了资产所有权,才算集体企业。这不是明目张胆地提倡对劳动者个人实行剥夺吗?这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吗?所以,现在确实需要对集体所有制重新认识,正本清源。

      多少年前我曾经作过一点考证,集体二字,在马克思那里,常常是同公共、共有并用的。因此集体也就是公共、共同、大家的意思。但是,集体所有制是一个特定概念、专用名词。马克思在谈到古代公社时曾经使用过“集体所有制”这个概念。现在我们所使用的集体所有制,是同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并列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按照宪法的定义,它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因此,作为专用名词的集体所有制的“集体”,应当是有范围的。什么范围?我认为就是企业集体,或集体企业。因为企业才是联合体、经济组织。只有在企业内,才有联合劳动。但现在人们把它扩大了,泛用了,这不好。例如,把农村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投资办的企业,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我看来,这类企业并不是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而是这些组织代表社区群众所有,所以是社区所有制;社区所有可以改革为合作社群众集体所有,改为股份合作制,但未改前严格说不是集体所有。还有人把联社投资办的企业也称为集体所有。但联社是社团,严格说,这类企业是社团所有制,即企业的上面有一个社会团体。它们同样可以改革为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现在还有的地方把集体所有制定义为全县人民集体所有,这就更加扩大化了。实际上是把集体所有制企业视为地方国有企业了。我们的实践已经证明,集体所有制概念的扩大化,不过是为“平调”和“过渡”大开方便之门罢了。有同志说我是集体所有制问题上的窄派。我认为集体所有制本来就是指企业集体,不宜扩大。集体企业的资产,要同国有企业资产严格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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