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全面推进,组建国有控股公司,已成为确立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理顺产权关系,再造国有经济新优势的重要途径。目前,各方对组建国有控股公司表示出极大的热情,并进行了大量探索。国有控股公司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新的热门话题。 呼唤国有控股公司 我国的企业改革,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已进入制度创新的攻坚阶段,由产权制度改革入手已成为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无法回避的选择。从政府层面讲,政府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但缺乏具体的、人格化的代表,政府的计划、财政等部门都分掌一部分权力,但又没有真正的所有权代表,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上海、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所指出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这是清楚的,但在实践中并没有解决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人负责的问题,国有资产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必须将具体的所有者出资权从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分离出来,由专门的政府机构去行使出资者所有权。但这个专门部门又不直接去管企业,因为这样管理幅度较大,管理难度较高,而且也不利于政企分开。如果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设置一个专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机构,由政府授权它代表国家拥有一定范围内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使其通过控股或参股进行产权经营,上述问题便迎刃而解。这样便在政府和企业间设置一条“隔离带”,有利于推进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 从企业层面分析,一方面经过几年放权让利式的改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没有真正落实,相反却出现了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使我们认识到,如果所有者缺位,企业难以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因此,进行产权改革,确立国家投资主体势在必行。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控股公司应运而生。另一方面,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跨国公司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迎接挑战,一些优势企业急于发展、扩大,以形成规模效益。通过产权纽带促进生产集中和联合,形成大规模的企业集团,作为参与国际竞争的代表队,这是竞争时代的呼唤。 自从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一汽、二汽、贵空、渤海、五矿、东方、重汽、中纺机等八家企业集团进行授权经营,以及上海市将纺织局、仪表局改建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以来,国有控股公司正在呈星火燎原之势。目前,中央级除八个集团外,又有中石化、有色、航空三个行业性总公司和冶金、电力两个部被列入试点,省级的国有控股公司已有94家。国有控股公司正以前所未有的冲击力活跃在当今的经济生活中。 国有控股公司——特殊的企业法人 国有控股公司,简单地说就是指经国家授权和批准,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所有权,主要以控股方式进行资产经营活动,介于政府与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之间的特殊企业法人。 国有控股公司的特征可概括为: 1、国有控股公司是企业。它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 不行使政府和经济管理职能,也不行使行业自律职能;不具有行政级别,领导人也不套官员级别。 2、国有控股公司是公司制企业。它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在法律上受《公司法》调整,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3、国有控股公司是以产权经营为主的企业。 它主要通过对外持股而支配其他企业资产经营活动,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 4、国有控股公司经授权批准设立。 它必须在被授予出资者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后才与被授权企业建立母子产权关系。 5、国有控股公司不同于证券交易所一类的商务中介人, 不是政府与企业联结的中介机构。 6、国有控股公司是国家独资的。 全面、深刻把握上述特征,要求我们在现实操作中防止出现“翻牌公司”,防止将资产行政化,切实改变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防止将国有控股公司一般化、泛化,将其与一般企业在设立组建时严格区分开来,认真履行审批程序,并在职能、规模、性质等各方面充分体现“特殊企业法人”的特征。 组建:把好、选好“进口” 切实抓好国有控股公司的组建工作,并使之规范化,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相当紧迫的任务。在这方面,一要严格掌握好条件,二要选择好适当途径。 一、组建条件 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条件是:组建单位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下属企业或相关企业,并与组建单位有密切的经济和技术联系;下属企业和相关企业必须完成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授权后形成的各类子公司国有资产净额之和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组建后不能形成垄断,即这类产品的市场销售额不得超过全国的50%;组建后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能够显著提高经济效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组建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一定的报批程序。在申报工作中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申请方案和公司《章程》的制订。申请方案应载明组建目的,拟列入授权范围的企业群数量,国有资产净额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职能、组织结构、领导体制以及一些配套改革措施。公司《章程》则应按《公司法》的要求将国有控股公司的一些重要事项予以明确。这其中,相当重要的是政府职能的剥离、母子关系的确立、资产的优化配置、产业结构的调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