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重产权制度模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现代企业导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5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编者按: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产权制度改革是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对产权的理解和界定尚有分歧,争论颇多。但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却是各界人士的共识,因此,我们刊发有关产权改革的两篇文章,旨在推进产权研究与改革的深入。

      产权是一个包括所有权、经营权的综合概念。依据产权自身的分离程度将其划分为三种不同的产权制度模式。产权制度的改革过程,实际上就是三种产权制度模式依次更替的过程。

      一重产权制度模式及企业产权缺位现象

      一重产权制度模式是指企业产权没有发生分离,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于所有者手中的一种产权制度模式。例如,资本主义初期的自然人企业,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掌握在私人老板手中,老板既拥有企业,又经营企业,企业的产权是统一明确的,构成了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其主要问题是企业的发展受到老板私人财产及其经营能力的限制。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也采取了一重产权制度模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地掌握在所有者手中。但是与资本主义初期的自然人企业不同,国营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是统一于企业之内,而是统一于企业之外,即统一在国家手中。国家既拥有企业,又经营企业。而企业自身既无所有权,也无经营权,我们把这种现象叫作企业产权缺位现象。由于企业对自己的财产无任何权力,也就无法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

      由于国营企业产权缺位,企业财产全部归国家所有,企业缺乏财产约束,造成企业的不合理行为,企业负盈,不能负亏。由于企业无经营权,企业失去了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因此,对这种一重产权制度模式的国营企业必须进行改革。

      二重产权制度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重产权制度模式是指企业的产权出现二重性,即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出现分离的模式。例如资本主义经理制企业,企业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私人老板,但是企业的经营权是由拿薪水的经理支配。在企业内部,产权出现分离,老板与经理形成一种互相制约的关系。但是从企业整体看,由于企业既有所有权,又有经营权,其在市场中就可以保持完全的独立性。经理制使企业经营能力得到提高,但是企业的发展仍然受到私人财产的限制。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普遍实行的承包制,也是采取了二重产权制度模式。承包制是建立在两权分离理论基础之上的,其实质在于,通过改革与权力下放,国家把手中的一部分企业经营权下放,使企业具有了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力。但是企业的所有权与一少部分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这种二重产权制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但是也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

      第一,承包制实行的两权分离只是一种适当分离,而“适当”是一种模糊概念,因此,这种改革,反而使企业的产权不明确了。

      第二,两权分离到什么程度才是适当,难以把握,因此,国家与企业之间就陷入了“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又放”的恶性循环之中。

      第三,我国的承包制企业,两权分离是在企业外部,企业只拥有一部分经营权,另一部分经营权与企业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因此,企业只能相对独立,不能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也就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对于市场主体的要求。

      总之,我国的企业通过改革,由一重产权制度模式过渡到二重产权制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企业产权缺位的状况,这是一种进步。但是如果只是在经营权的放权与收权上做文章,而不彻底变革企业的产权,企业的经营机制是无法真正转换的。因此,必须进一步对企业产权进行改革。

      三重产权制度模式与现代企业制度

      三重产权制度模式是指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产生分离的同时,企业所有权自身也出现分离,从而使企业产权具有了三重性的一种模式。

      三重产权制度模式的特点集中地体现在公司制的法人企业之中。在公司制的法人企业中,企业的产权具有不同的特点。公司制法人企业在产权上是一种三重结构,股东们分散地掌握着企业的最终所有权,董事会整体地掌握着企业的法人所有权,经理具体地掌握着企业内部的经营权。公司制法人企业的产权不但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且出现了最终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公司制的法人企业实际上实行的是一种三权分离(不是两权分离)的企业产权模式,这种三权分离的企业产权模式是一种现代的企业产权制度。

      三重产权制度模式的一个最大特点是,企业的所有权出现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最终所有权,另一个层次是法人所有权。

      三重产权制度模式是在企业产权关系及其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的领导制度不断演变的情况下产生的。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不但对企业的经营者提出了要求,而且在客观上要求打破个别所有者的产权界限,以扩大企业的规模。从一个企业只有一个所有者变为一个企业存在众多的所有者,一般来讲,后者是以入股的方式组成的法人企业。在这种法人企业中,一方面,企业的股份上存在一个归谁所有的问题;另一方面,在企业整体上存在一个归谁所有的问题。就是说,在这种法人企业中,财产所有权具有两个层次。

      从企业股份这一角度看,各个股东对企业财产都拥有一定的所有权。但个别股东只能拥有个别的股份所有权,这是一种最终所有权,凭此,股东可以获得企业的股息和红利,获得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和投票权。但是这种所有权是一种不完整的所有权,股东个人没有权利凭此来支配企业的全部财产。而且,按照规定,归股东所有的股份是不能随意撤回的,这就保证了企业的财产始终处于完整形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