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其特殊性主要来源于它的特殊产权制度安排和特殊职能 国有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并不在于它的高效率,而在于其特殊职能 通过产权改革来搞活国企的观点是一个悖论。产权改革后或许企业很有活力,但此时的企业不可能再承担国有企业的社会职能 记者:最近理论界对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讨论又有了新的深化。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它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不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的经营目标,它同时还起到一般企业所起不到的作用。您能否就这个问题谈谈看法? 王宇:您提出的这一问题很有意义,由于我国经济改革的理论准备不足,因而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必须对一些问题进行重新认识。其中最为重要、最为迫切的是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定位问题,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性质与职能是什么?它是一种特殊企业还是企业一般?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国有企业改革就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几乎垄断了国民经济的一切行业和部门,成为企业一般,当时国外一些经济学家如日本的小宫隆太郎据此说过“中国不存在其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也许是因为传统体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现在我国的理论和政策大都依然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国有企业视为企业一般。因此,我们一直把搞活国有企业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中心环节,希望通过国企改革来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使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市场竞争主体,从而解决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问题。我认为这一思路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个误区。 记者:那么您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它是一种特殊企业还是企业一般? 王宇:我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其特殊性主要来源于它的特殊产权制度安排和由此而决定的它的特殊职能。国有企业的主权制度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国有资产归全社会的公众(全体人民)所有;国家拥有不可转让的剩余索取权;政府行使产权,委托其代理人经营国有资产。 记者:有人认为这一产权制度是国有企业低效率的主要原因,并由此得出只有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才能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的结论。您是否同意这一观点? 王宇:我不完全同意这一观点。国有企业特殊的产权制度形式的确是其低效率的主要原因。但是,这一产权制度是内生于国有经济的,是国有企业的根本属性,只要是真正的国有企业就必然采取这一既定的产权形式。并且,这一产权关系所产生的效应也是双重的,一方面它使国有企业失去了内在的激励与约束力量,损失了效率,但另一方面它又使国有企业突破了一般企业的利润界限,超越了私人资本单纯对盈利的追求,从而可以承担起一种特殊的职能,并从这一职能中获得了自己独特的生命力和生存发展空间。 国有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和其他经济成份所无法替代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的高效率,而在于其特殊职能。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能是生产那些一般企业不愿生产或无力生产却又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克服由于外部性所引起的市场失灵现象,弥补市场缺陷,实现特定的政府目标,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和宏观经济的稳定。 由上可见,那种通过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来搞活国有企业的观点是一个悖论。当一个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变后,也许它会很有活力,但它却很难再称之为是真正的国有企业了,也不可能再承担其社会责任。 记者: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可否这么理解,即国有企业的低效率是其为社会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这一牺牲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王宇:如果说国有企业的低效率是其为整个社会利益所作出的牺牲的话,那么,这一牺牲只有在一定的界限内才有意义。具体讲,国有企业的特殊职能决定了它的比重。若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是实现其职能所必需的,那么它的低效率就是社会为其经济的正常发展而必须付出的成本,若超过一定的限度,就会造成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浪费,以及体制性的无效率。我国传统体制缺乏效率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国有企业缺少活力,而在于国有经济比重过高。适当地降低国有经济的比重应成为我们由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前提。 记者:您似乎没有较多地强调搞活国有企业这一理论界限很关注的问题,能否就这个问题谈一谈您的思路? 王宇:要说明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如何定位,需要先说明两个问题:第一,什么是国有企业的性质和职能;第二,什么是市场交易和市场经济主体。下面我谈第二个问题,并试以此解释搞活国有企业并不与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同义,仅就实现中国的体制转轨而言,应较为强调的是后者。 由于市场是交换关系的总和,交换的本质是不同所有者之间为了追求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而进行的产权让渡与转移。因而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其本质及其基本特征就是以追求最大的资本收益率为唯一经营目的。当然这是以企业存在真正的资本所有者为前提的,所谓“真正”是其对企业拥有独立的、可转移的产权。因为只有真正的资本所有者之间才能发生真正的交易,才能使这一行为成为合理的资本行为,即唯一地追求最大盈利。而正是由于企业对最大利润率追求的唯一性,才使得均衡价格自动形成并发生作用。这是我们理解市场、市场机制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基础。比如,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上交易的企业,都按最大盈利原则行事(比如定价)那么它们将按均衡价格成交,并使市场出清。相反,如果一些企业按最大盈利原则行事,而相当多的另一些企业按其他原则行事,那么这一市场上就很难形成真正的交易和合理的交易行为,均衡价格就不会出现,供求失衡将无法避免。因此,只有当企业以资本收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经营目的时,企业之间才可能产生真正的交易和合理的交易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社会形态——价格机制;企业也才有可能对这一价格作出合理的反应,及时调整自己的产量,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