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股份制的企业都设有监事会。它是股份公司的常设机构。主要工作是监督公司董事会及经理人员的行为。检查公司财务。监事会的工作受股东大会领导,对股东负责,同时又对社会负责。 虽然大部分股份公司都设置了监事会,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监事会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公司违法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股东权益受到侵犯的行为也屡见不鲜。这些事件的发生当然不能完全归咎于监事会,但可以说明,需要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我国实行股份制的时间很短,理论准备并不充分,立法也不完善。有关发挥监事会作用的文字资料和实践经验很有限,这就要求各公司的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中不断探索,摸索出一些具体的方法。在探索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监事会的作用应引起高度重视 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采用委托代理制,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股东的利益是否能实现,掌握在代理人手中。而作为所有者的股东并不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股东经营企业的知识、才能和经验等素质远不及代理者,因而缺乏对董事会和经理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另外股东只能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开会时受时间限制并不能就具体的经营活动进行详细讨论,只是对重大议题行使表决。并且股东人数众多,单个股东掌握的股份非常有限。因此,设置监事会十分必要,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明确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 董事会和监事会是不同的职能机构,独立开展工作。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经营,追求资产增值;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对整个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全面监督。公司的经营决策应向监事会公开,接受其监查并作出解释。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的董事、经理由于在公司的创办和经营中立下汗马功劳,树立了很好的威信,手中集中的实际权力很大,不免独断专行,既不重视董事会的集体领导,又视监事会为可有可无。作为监事会成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以《公司法》为依据大胆开展工作,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公司财务,列席董事会议,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现问题即要求董事会予以解释,必要时还可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注册会计师协助工作,问题严重时可以以公司名义对董事会进行诉讼。当然,监事会不得以监察为名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监事会的监查主要是保证公司决策,领导层正确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掌握公司决策人是否滥用职权、危及股东和第三者利益,而不能借机干涉或妨碍董事会的正常决策。 三、监事会的人员设置至关重要 对企业产权研究有杰出贡献的经济学家阿尔奇安和德塞茨认为,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就是为了克服企业内部各种要素所有者之间,在协作群生产过程中的偷懒和搭便车动机而建立起来的制度安排。监事会的设置就是为了减少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但对于监事会来讲又怎样克服其成员的偷懒和不负责任呢?法律的约束是监事在执行职务时,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市场机制的约束是:监事会不能开展监察工作的,股东大会会另外作出选择。除此之外,监事会的人员的有效性在于通过将不同身份而又与公司经营活动有机联系的人聘为监事,使其既能有效监督董事、经理,又能互相制约,避免监事的渎职行为。具体地讲,监事会中必须有股东,因为他们最关心公司的经营是否符合股东的利益。而如果全部是股东又会产生监事与董事利益趋同,出现同一鼻孔出气,只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社会效益。日本《公司法》明文规定禁止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临事和董事必须是股东,在监事会中设置非股东监事可以有效防止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同流合污,但这部分监事又缺乏利益趋动,因此在设置时应该选择有社会责任感、道德感和文化素质高的人,他们可以是经济学家、律师和知名人士。总之应挑选以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繁荣为己任的人为监事,而不能将监事会作为管理层中冗员的安置处。 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是股份制运作走向规范化不可忽视的。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都十分重视监事会的作用。例如德国和日本。我国在整顿经济秩序,反腐败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公司内部这一预警装置的作用,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摸索一套行之有效的具体方法,通过公司章程将其制度化,使其有效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