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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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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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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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法国是个长期实行“计划市场经济”的国家,也是企业国有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到1991年,法国国有企业已有2265家,其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投资额占全国总投资的27.5%,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25%。据法国经济部1994年3月提供的资料, 到1993年初,法国国有企业数增至2750家,在法国境内雇用职工173.7 万人,国有部门的固定资产总额达1644亿法郎。

      法国的国有部门共分四部分:1.国家直接经营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没有法人地位,也没有单独的预算,由国家直接经营,数量不多,如少数军火工厂、军舰制造厂、造币厂和国家印刷厂等。2.公共事业单位。包括国立大中小学和国立医院等“公共行政单位”和巴黎机场、全国铁路运输公司、法国电力公司、法国原子能署等“工商事业单位”,因其没有竞争对手,又称“垄断性企业”。这些“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都有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3.国有企业和合资企业。即国家全部控股和国家大部分控股的公司,都被列入国有企业的行列,因其在国内具有同行业竞争对手,又称“竞争性企业”。4.国有资产租赁给私有企业经营的。

      法国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管理方式各不相同。对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垄断性国有企业,国家控制较严,在管理形式上,采取的是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对竞争性国有企业在不违背平等竞争的条件下,国家只限于任命企业领导人和对资产变动进行监督,这类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国家主管部门不下达指令,而是由企业自己制定年度与中长期发展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同国家签署“计划合同书”。在市场开拓、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劳动工资、利润分配等方面,由企业自主决策,国家在政策上为企业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在价格方面,企业享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权,按照市场竞争规律自行决定,但垄断性国有企业(如能源、运输、邮电、通讯等)的价格调整则需要上报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有权适时进行结构调整,必要时裁减职工,以保持自身的竞争能力。这类措施一般事先要经过企业大股东认可才能实施,政府一般不作直接干预,而是通过调整就业计划进行协调。但对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举措,政府也会干涉。如1993年,连年亏损的法国航空公司计划裁员4000人,从而引发了长时间的全面罢工,空运全部瘫痪。政府只得直接干预,撤销原计划,并将总裁免职,才平息了风波。

      法国国有企业经营在实现企业的利益之外,更要兼顾国家的利益,为社会公共服务是国有企业的首要任务。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公有性,决定了国有企业在享有企业经营权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以下责任:帮助国家履行经济调节器的职能;贯彻执行经济政策和发展计划;承担社会义务。企业为此付出的代价,国家则给予补偿。肩负服务与赚钱的双重目标,是法国国有企业经营的显著特征。

      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关系依据其股权结构而确定。1.国家通过控制股份而控制企业决策。电力、煤气、铁路、航空、电讯、邮政等部门企业,国家是唯一的股东,控制全部股份;汽车制造、化工、电子、金融等部门,国家不同程度地控制股份。2.国家对全部和大部控股的国有企业,通过直接任命企业领导人实行对企业行政控制。法国国有企业的最高领导由总经理或经理委员会和董事会或监督委员会构成。在一级企业中,即母公司和公司集团中,总经理或经理委员会主席、董事长或监督委员会主席,由政府内阁会议任命,任期一般三年。董事会或监督委员会一般由国家代表、职工代表、股东代表和消费者代表组成。3.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实行决策前审查管理。对煤气、电力等国家垄断性企业,除了任命企业领导人以外,国家还从技术和财务两方面进行决策前审查,即企业涉及劳动工资、价格、经营范围、兼并、发展计划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事先必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执行。法国大型国有工业企业分属工业部、交通部、农业部和国防部等政府部门主管。决策前的技术审查由派驻这些企业的“政府专员”负责。“政府专员”对主管部门负责,列席董事会议,向董事会传达政府主管部门意见,有权要求董事会对某项决议草案进行再表决,直至享有否决权。决策前的财务审查由政府派驻企业的国家财会监督员或财会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员列席董事会议,检查企业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监督员权限很大,企业重大财务开支不经他签字不得报销。此外,这类企业的年度预算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参股和让股也需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的投资计划由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基金会管理制订,债券发行由财政部批准。法国对国有企业总的管理思想是:重大决策须同政府有关部门磋商,一般性问题自主决定,经营则遵循市场经济法则,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法国对国有企业实施严格的外部监督,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外部监督包括事后监督和议会监督两个方面。1.事后监督。共有三个监管机构:(1)建立审计法院。它是一个专门的行政司法机构, 目的在于核实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是否严格有效。其方式是每两年由审计法院就国有企业的工作、管理和经营成果作出总结性的报告。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2)建立专门银行委员会,实施对国有银行监管, 控制银行经营风险的极限、监督银行结算等。(3 )建立专门的保险监督委员会、实施对国有保险业的监管。2.议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法国议会分为参议院和国民议会,两院各设有六个专门的委员会。议会对国有企业经营拥有重要的监督权和发言权。议会可通过预算的审议(主要对非竞争性国有企业)或随时成立的专门调查组和常设的监督委员会(主要对竞争性国有企业)实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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