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过程中,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与改建的认识和理解是见仁见智,不尽一致。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当前的企业改革和今后我国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发展。下面,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看法。 一、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改建的权限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指出:“本法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理解为: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委,这种认识在范围上不免太狭窄了,应当将县、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包含在内。这是因为:1、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国有企业财产是“国家所有”,“分级行政管理”,该条例“原则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金融企业”。可以说,一定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负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责任,对其也应有着设立和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权限;2、 在国有企业按《公司法》进行公司设立与改建的问题上,应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务院和有关部、委不可能对地方政府管理的每个国有企业的设立与改建做到全面了解,也不应将设立与改建的权力揽于一身;3、从国有企业的投资来源看,中央财政投入建设或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企业,其公司设立与改建的权力应在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委。地方财政投入建设或管理的企业,其公司设立与改建的权力当然应在地方人民政府,这符合当前改革中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还指出:“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有人将此误解为:只有“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才可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而这段话应理解为是对“特殊产品或特定行业、企业”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一种强调,而不是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改建形式在范围上的限定。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改建问题时,不仅要看《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还应同时关注第二十一条,该条款内容专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国有企业改建问题,“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注:即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条文已对《公司法》施行前单一投资主体设立的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明确表示了“可以”这种肯定的态度,亦未就“特殊产品或特殊行业”进行限定,因为《公司法》施行前的国有企业有相当数量并不是“特殊产品或特殊行业”类企业。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后一段的内容是:“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有人对此理解成:国有独资公司的改建“要等国务院的另行规定”,现在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与改建不能操作。这种认识和理解失之偏颇。单纯从第二十一条这段话的字面理解,它是指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外,还有二个以上股东出资和开办设立形式,为何国有企业改建为二个以上股东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在规定之列,仅改成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要“等另行规定”呢?《公司法》的出台是改革的产物,有很多具体的内容和办法不可能在法律条文中全面涉及,但为了不拖延整个法规的出台,也可留待后续的有关补充规定中再予以明确,现在的问题是《公司法》颁布实施已一年有余,可这个“另行规定”却始终还未出台,而现在进行的企业改革,大量的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从中央到地方都是当务之急,企业组织形式的确立和依《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建是试点工作中首先遇到的不可回避的问题。近期,有消息说,国家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的杭州汽轮动力集团等4户企业中有3户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并将先后按照新的企业制度重新登记,正式启动试点。看来,国家级的试点都没有“等规定”,而我们武汉市作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同样也不能等。在按《公司法》原则实施的前提下,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需要出发,还是要提倡“大胆试”,而不能“一味等”。据了解,江西省早在去年1月份就在吴官正同志的支持下, 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批转了省体改委、省经委制定的“江西省国有独资公司试点意见”,江西省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改建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国有独资公司在整个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中应占有一定比例。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国有企业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营管理办法;在当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条件下,按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标准来看待原有的国有企业,其存在的弊端确实到了非加以改革不可的地步。但是,当前一定要注意防止良莠不分,全盘否定国有企业,主张“凡国有企业都要尽可能地按股份制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公司愈少愈好”这样一种“矫枉过正”的逆反倾向。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经过国家46年的经济投入、建设与发展和16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们的国有企业中确实已有了一批具备相当经济实力与规模,产品效益可观,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竞争实力的企业,这些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中仍然起着骨干和核心作用。还应看到,我们的国情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不同,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一些欧美国家,由于多年的资本积累和发展市场发育充足,国家直接投资和经营企业的必然性就日趋弱化,尽管如此,也没有一个西方国家采取清除国有企业的作法。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总量远未达到应有的层次,民间资本还很薄弱,社会筹资能力不强,资本的有机构成也很低,外资进入有限并都是看好盈利企业(甚至带有苛刻的条件),因此,股份制的实行需要的资金条件还很欠缺。从国有企业这些年改革的情况分析,政企不分,缺乏一批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与企业家也是国有企业不活的重要原因,因此,股份制绝非包治国有企业百病的“神药”。我们绝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要在正确认识和分析我国国有企业现状的前提下,从国情出发,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建实行分类指导,逐步实施,并注重在中央和地方保留与扶植一定比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