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制企业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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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实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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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要做到产权清晰,就必须有一种充满活力的产权组织形式,这应当是公司制。目前,公司制已成为我国增强企业活力、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形式。在公司制企业中,仍必须坚持实行民主管理。但公司制企业毕竟不同于原来的国有企业,因此,较之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和内容必然要起一定的变化。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它的职权主要有: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审议建议权;对企业重要方案和规章制度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企业职工福利问题的审议决定权;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对企业厂长的民主选举权。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在国有企业中,它履行着类似公司制企业股东会的职能,是企业的一种权力机构。

      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后,企业的资产结构由原来单一的全民所有变为多元混合所有,这不得不导致以资产为依托的权力机构从职代会变为股东会。根据股份制的基本原理——出资者为企业的所有者,即股东,因而公司制企业的权力机构只能是股东会。作为国有企业主人的普通职工,并不因公司制企业中仍有大量国有资产或全民财产,而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在公司制企业中,职工首先是劳动者,而不是出资者,因此,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职代会应当让位于股东会。基于此,在公司制企业,若设立或保留职代会制度,职代会的职能应有所改变。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公司制企业职代会的基本职能应当是:对公司内部各级领导干部实施民主监督;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开展民主管理;对公益金的使用、公司内部的分配制度和医疗、保险、养老、待业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进行民主审议。(可概括为:“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审议”。)

      我们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只能按照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去办,因此,职代会不属于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若设立或保留职代会制度,那么,职代会应服从于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于股东会作出的符合企业职工根本利益的正确决议,职代会应当执行,并应努力动员和积极组织全体职工贯彻落实股东会的决议。

      二

      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在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应当设立职代会,并应以此作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实行民主管理采用何种形式,即是否采用职代会的形式,这在法律上未作规定。但我们认为,在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都应当采用职代会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在政治上保证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才能“加强民主管理,听取群众意见,在制度上保证职工了解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实现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的有效监督”。

      职代会在公司制企业中,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虽然职代会不能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为了充分发挥其民主管理的作用,故应有一定的能起实质作用的职权。我们认为,其职权除了上述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审议”之外,还应有:

      1.选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力。可以说,这是我国《公司法》赋予职代会的职权。但目前,职工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实际情况并不十分理想。1994年9月至10月, 有关部门曾对北京市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进展较快的一些单位进行了调查。在所调查的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的12家单位中,发现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只有4家,占33%,其中工会主席作为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有3家,占25%; 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的有9家,占75%,其中工会主席、 副主席作为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的有8家,占66.7%。 一些按《公司法》规定应有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单位,没有按《公司法》的规定去执行。(参见《求是内部文稿》1995年第9期P3—4)造成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身份不明,即职工代表到底是以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还是以劳动者的身份进入董事会?我们认为,职工代表应以劳动者的身份,准确地讲应以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劳动者的身份进入董事会。董事不一定非要是股东或股东代表,这在西方国家也是有例可循的。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建立职工参与制度,这是世界上带有普遍性的做法。西方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出发,吸收职工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已实行了多年。在职工群众为主人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更应该强调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除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外,在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成员中也应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产生,应由职代会组织公司职工来民主选举。若在某些公司中,没有设立职代会,那么,可通过工会来组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2.对企业某些重大事项的先审权。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等,这些应先由职代会进行审议,待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或批准。股东会享有终审权。若这些重大事项在职代会首次未能获得通过,不得提交股东会审议;若这些未能获得职代会首次通过的重大事项,经过按职代会的意见认真修改,再次提交职代会审议未能通过时,股东会有权直接对这些修改后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作出批准或同意与否的有效决定。这样,既能充分发挥职代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作用,又可维护股东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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