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起,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持续扩大招生规模的阶段,2002年起,我国开始进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目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问题也逐步凸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求的适切性问题。因此,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解决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与人才需求的符合度问题,而且更要把握人才培养类型与需求之间的符合度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改善高等院校支撑人才培养的师资、管理、实践等相应保障条件相对滞后的情况,而且更要改变目前我国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的单一化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观和培养模式的精英化;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树立与高等教育大众化相适应的多样化的人才质量观,而且还要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确定多样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基于此,近年来,我国开始了关于应用性高等教育的初步探索。 一、高等教育大众化和高等教育分类 1.高等教育分类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必然之举。 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趋势的发展,高等教育系统不断分化和重组,横向教育类型出现类型划分,纵向教育层次也在不断增加、变化,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趋势。高等教育分类既是调整和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的理论基础,又是高等教育机构分类的前提,还是高校多样化人才模式实施的前提。因此,按照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必然多样化发展的规律,高等教育需要有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应该有不同的培养目标,不同的课程体系,不同的实践环境,不同的评价标准等,也就是要构建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体系。在我国精英化高等教育背景下,单一的质量标准导致多数高等学校纷纷趋向于学术型,过度重视学术水平层次提升而忽视类型上的科学定位、忽视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重视学术课程而忽视应用技术课程和职业训练等。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并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后,虽然出现了一些面向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建院校,但学校本身的教育类型定位还不清晰,出现了步学术性高等教育后尘的趋势,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结构还不能适应大众化阶段的需求,并已经成为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这也成为高等教育分类研究滞后于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大众化高等教育阶段对高等教育分类是必然之举。 2.当前若干高等教育分类法。对于高等教育的分类是一个难题,长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也一直处于研究争论中。我国对高等教育分类的研究较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等教育的发展。在我国,受到广泛关注和认同的高等教育分类有两种。一是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根据专门人才的类型和目标而不只是层次的高低与科研规模的大小对高等教育进行了分类,主要将第三级(高等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相当于专科、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第二阶段相当于博士研究生教育。第一阶段分为A、B两类,A类是理论型的,B类是实用技术型的,其中A类又分为A1和A2,A1一般是为研究做准备的,A2一般是从事高科技要求的专业教育。二是潘懋元教授的分类法。我国著名教育家潘懋元教授在对我国高等教育进行分类的研究中指出,依据《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我国高等教育可分为三类,分别是综合性研究型(按学科分类)、专业性应用型(按专业分类)、职业性技能型(按职业分类)。在此基础上,我国高等学校也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少量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开展综合性研究型高等教育,培养创新拔尖的科学家(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的);另一类是大量的专业性应用型大学或学院,开展专业性应用型教育,培养有宽厚理论基础的不同层次的工程师、经济师、临床医师、律师、教师等;还有一类是更大量的职业性技能型的高职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型高等教育,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从事实际工作的技术人员。 3.本文提出的高等教育分类方法。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到来是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才需求多样化的需求,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深层次内涵是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因此,我国高等教育的类型结构也必须从精英教育时期的单一学术性高等教育向多样化转变。以《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为依据,参考潘懋元教授的分类法,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了一种新的高等教育分类方法,将高等教育分为学术性高等教育和应用性高等教育两大类:学术性高等教育又分为学科研究型和学科设计型两种类型,它主要是以培养本科和研究生层次人才为主,以学科为支撑。应用性高等教育分为学科应用型和职业能力型两种类型,其中学科应用型主要以培养本科层次人才为主,并向研究生层次延伸,同时以应用能力和应用能力需要的学科理论为支撑;职业能力型主要培养高职专科层次人才,以职业能力为支撑。对于学术性和应用性教育的区分,专家和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学术性本科教育也可以看做应用性教育,他们的依据是学术性本科教育的培养目的最终也是在社会和经济生产中的实际应用,但是,我们认为应用性与学术性应有更为本质的区别,即应用性高等教育培养的是特定的应用型人才,指直接为生产生活服务的一线应用型人才;而学术性高等教育培养的是从事学术研究的研究型人才。 二、应用性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一切类型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出发点,没有明确的、科学的培养目标,人才培养工作就会失去发展方向。如前所述,培养目标指向的不同是应用性高等教育和学术性高等教育的关键区别。我国精英化高等教育阶段学术性高等教育目标,总体看其基本定位、规格要求及质量标准是与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在过去的历史时期内,我国对本科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规范,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分类发展的背景下,在应用性本科教育逐渐广泛开展并成为高等教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新时期,我们也必须对应用性本科教育培养目标进行研究。 1.应用性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的三个层面。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对培养目标的表述或者说对培养目标的定位可以分为三个层面:(1)法定层面。 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2)部定层面。依据教育部1998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简称目录),《目录》中按学科将本科专业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但是,《目录》中仍然是对我国高等教育精英教育阶段培养人才的定位,比较强调培养目标的通用性,更多地适于学术性高等教育培养研究与设计型人才,对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培养不同类型的人才,在类型特征的定位上仍不够明确。(3)校定层面。 学校依据《高教法》和教育部《目录》以及地方发展情况和学校特色等制定专业具体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开设规定的主要课程和校本课程。这三个层面中,法定层面是国家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制定的总体教育方针,是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办学必须遵从的指导方针;部定层面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不同学科门类、不同教育类型的高等教育制定的指导性培养目标;校定层面是学校开办的专业对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