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国外理论演进及最新文献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于光平,山东经济学院信息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杨艺,山东经济学院财政金融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于光平,山东经济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兼容的领域,这一领域内存有宽泛的边界、大量非集中的文献、多学科交叉的观点。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国外学术界主要持有传统经济价值和企业社会责任两大观点。基于企业决策过程完全理性的假设,传统观点认为企业的功能是经济性的,而经济价值是度量企业成功的惟一标准,企业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而社会责任观点则明确指出企业要实现利润增加和价值提升,就必须主动承担与相关利益群体相应的社会责任。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0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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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种行动承诺,企业社会责任① 实质上反映的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它使得企业对社会所产生的负效应最小化,另一方面力求在长期内带来社会正效应的最大化。就狭义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既包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又涵盖影响、受影响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包括股东、消费者、社区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而广义上,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经济、法律及中观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还涉及对社会应该承担、能够承担的责任——对社会合乎道德的一切行为。尽管责任内涵的复杂性及类型的差异性客观上加大了界定其内涵和外延的难度,但涉及企业社会责任,学术界还是达成了相关共识。本文主要对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演进及最新文献综述进行系统梳理。

      一、企业社会责任演进的总体脉络框架

      1887年美国最高法院决定,公司是由宪法保护的法人,并享有所有公民权和相应的法律保护。公司因此而获得宪法所规定的财产权以及可以在联邦法庭诉讼的法律地位。法律虚构人向意识形态人的转变使得公司的所有行为具有了社会性意义。此后不久,Andrew Carnegie(1899)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② 的观点。他认为公司为社会其他人托管财物,可以把钱用在社会认为合法的任何用途上,通过把负责看管的资源进行投资,就可以实现自身财产的增加和社会财富的翻番。然而受历史背景所限,Carnegie的观点主要针对大公司,且主要是企业家个人慈善行为,在当时并没有引起社会关注。

      (一)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形成

      随着美国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现代公司制),企业管理者逐步意识到企业必须具有社会责任感,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而言不仅是追求经济目标的要求,更是企业向社会进一步开放的标志。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也使得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不再只是利润最大化,还要求其提供更多的多元服务,改善民众生活水平,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至此,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基本形成。

      在《管理的哲学》中,Oliver Sheldon(1924)首次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人类需要的各种责任联系起来。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道德因素,企业经营应有利于增进社区服务和利益,而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应远高于企业盈利;Thorstein Veblen与制度学派(institutional school)(1920—1930)也提出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若干主张。制度学派的John Rogers Commons认为,社会的安定与进步应由集团进行管理,或通过司法机构由政府管制实现理性资本主义。他指出,技术进步导致生产费用下降从而使利润增加,企业、员工、消费者等利益集团间难免对立,这就需要创立缓和冲突的管理机制以协调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而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有效地缓和各种矛盾。

      (二)企业管理者职能论战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多维探讨

      1.Berle与Dodd、Manne与Berle关于企业管理者职能问题的持续论战。

      这一时期最为典型的是Berle与Dodd关于企业功能、角色与责任的论战。Adolf A.Berle(1931)认为,企业是纯粹的盈利性经济组织,其管理者只能作为股东受托人,权力也是为股东利益而委托的权力,股东利益始终优于其他潜在利益者的利益;而E.Merrick Dodd(1932)则认为企业使用私人财产时深受公共利益影响,企业是兼社会服务功能和盈利功能于一体的经济机构。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及其相应法律观念变革的研究,Dodd指出企业经营者应有态度是树立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大众社会责任感。此后,Berle与Dodd都趋于认同对方观点,以至于Dodd(1942)承认自己对企业管理者是企业所有利害关系人受托人认识欠妥,而Berle(1954)则承认Dodd的观点占主导地位。Berle在企业经营者的职能问题上主张发生改变,说明其认可了经营者既抱有经济动机又代表受托人承担社会责任。

      然而,Henry G.Manne(1962)不赞同企业经营者是企业所有利害关系人委托人的观点,他认为这并没有使经营者在执行企业利害关系人间分配企业财富的职能清晰化;而Berle(1962)则指出,之所以将企业经营者与企业所有利害关系人受托人和财富分配者相区别,不是企业经营者不适合承担这一职责,而是力图避免其转变成政治家或对学校、慈善等机构起决定作用的资金供应者。此后,Manne有条件地接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观点,这一关于社会责任的争论实质上是Berle与Dodd之争的延续。

      2.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对象的转移——从个体行为到企业行为的社会责任。

      作为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领域的开拓者,Howard R.Bowen指出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某些行动,进而提出了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至此,研究对象开始从关注商人个体转向关注企业整体作为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

      Keith Davis(1960)强调责任铁律,他认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回避将导致社会所赋予权力的逐步丧失,而社会责任就是企业考虑或回应超出狭窄的经济、技术和立法要求之外的议题,实现企业追求的传统经济目标和社会利益;W.C.Frederick(1960)认为生产的经济意义在于提高总体社会经济福利,公众期望社会的经济、人力资源能通过企业被运用于社会目的,而不是单纯追逐个人和企业狭隘的有限利益;James W.McGuire(1963)认可企业不仅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超越这些义务的社会责任的观点,同时他更强调企业经营对政治、社会福利、教育等的必要关注;Charles C.Walton在《企业社会责任》(1967)中提出社会责任能够使人们认识到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密切关系,企业行为不仅影响他人,还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系统。他强调当企业在追求经营目标时,管理者必须考虑到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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