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正在开展着两场变革:一是企业与社会职能相分离,也就是改变“企业办社会”的状况,这是一个极其本土化的变革;二是企业与社会职责相结合,也就是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一个较为国际化的变革。这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运动。前者是让企业获得独立的法律人格;后者是让企业从单一的经济人格,转变成承担经济、社会责任的双重人格。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也正在出现一种声音,借“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之名,行“企业办社会”之实。认识两种不同变革的涵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当前存在的两种不同的变革 1.企业与社会职能相分离:企业形成独立人格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并不是经济组织,而是安置单位,是国家整合与控制的中介。企业办社会成为普遍现象。从个人与单位来看,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的缩影,内部齐全划一的构成满足了人各方面的需要。个人面临的问题无须到单位外面去寻求解决,事实上单位外部也不存在社会化的渠道和空间,整个社会已经被压缩到单位中。单位承担了各种社会职能,如社会保障职能、办教育职能、办医院职能、办浴室和理发室职能。[1] (P13)企业办社会的直接效果是每个企业都是一个小社会,企业为职工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社会福利。 单位代表国家全面支配着个人,个人通过对单位的人身依附体现着对国家的依附。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之下,单位和个人在法律上都不具有完备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单位只是当时社会大工厂的一个车间,是作为国家控制个人、强化国家管制的一个环节,财产均归国有,生产意志全部由行政机关制定。个人没有选择的权利,只有服从单位安排的义务,需要从严重依附的单位中汲取所有的生产必需品和必要的社会保障。 国有企业改革经过20多年的探索,正从旧体制下的行政附属单位转变为市场竞争主体和经营主体。这种改革是通过企业将社会职能分离出去来实现的。从外部看,一个完整的社会体系已经形成,为变革提供了资源保障,个人与组织获取资源的通道突破了单位制。从内部来看,通过将企业改革成自主经营、自我负责的经济实体重塑了企业的动力机制。将社会职能分离出去的同时,企业转变成了经济人,这种改革使企业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当企业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的人格也将更加完整。 2.企业与社会责任相结合:企业形成双重人格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及其管理者对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即社会公众所负义务的一个称谓,它使企业不仅负有经济的与法律的义务,而且更有对社会负有超越这些义务的其他责任。[2] (P144)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及其理论肇端于美国,20世纪以来凸现于西方国家,是建构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拟制人,“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形成,使人们对企业的人格有了全新的认识。对“人”的认识也逐渐突破了“经济人”属性的认识,随着“社会人”属性的认识,企业人格更趋合理,不仅有经济、法律的人格,而且应当有道德的人格。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也开始了这种从经济人到社会人的观念转变。 亚当·斯密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认为人类的本性是利己的,个人在利己心的支配下尽力追求个人利益,每个人都是自己经济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由于分工和交换的需要,每个人又不得不顾及其他“经济人”的利益。人们在自愿的交换中互相交易、互通有无,满足各自的需要。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以牟取个人私利或利润为目标的个人利益与为促进人类福利为目的的公共利益之间将达到自然均衡。依据“经济人”假说,企业认为它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是一种赤裸裸的市场竞争关系。至于众多利益相关者的非经济性的利益要求,企业是不需要过多考虑的。[3] (P9) 进入20世纪以后,工业的大力发展产生了许多负面的社会影响。社会各界开始指责“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残酷和冷漠,并意识到企业必须对那些与其有关联的群体负起责任。到20世纪20年代,出现了多种支持扩大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如受托人观①、利益平衡观②、服务观③。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学说中引入了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人”的观念。 企业社会责任观是对传统的企业利润最大化原则的补充和修正。传统理论以个人(股东)本位为出发点,认为最大限度地营利从而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唯一目标。企业社会责任则以社会本位为着眼点,认为企业的目标应是二元的,除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外,还应尽可能地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企业经济利润和社会利益两方面都是企业的重要目标,显然,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润最大化这一传统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且这一修正与补充并不否认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然而,两者之间经常会出现相互制约的情况。因此,企业的利润目标和社会利益目标的冲突及其平衡问题,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之提出和建构的出发点和归宿。 总之,就中国国有企业而言,面临着双重任务,一方面需要引入社会责任,否则企业不会有完整的人格;另一方面又需要分离出企业社会职能,否则企业会丧失独立人格。 二、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应当界定的责任关系 詹姆斯·布瑞姆尔(JamesJ.Brummer)认为可在“企业责任”这一属概念之下,建立起几个相关的种概念,通过对这些种概念的比较来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4] (P19~30)依此种思路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含义的学者认为,企业责任可划分为四种,即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对于我国而言,理解“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办社会”的区别,应当对三种责任关系进行界定,即企业的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