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宏观效应与退出成本研究

———个基于历史与宪法视角的国企存在合理性的逻辑证明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宏图,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教授 300071   李长英,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 300071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历史过程,因此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历史逻辑”。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必须置于历史形成的既有的“宪法”的规范下才能寻找到“产权改革”的真正的“历史逻辑起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单纯的寻利性的产权改革会面临合法性危机从而导致整个改革的合法性危机。国企改革的合法性意味着改革的始点必须公平,一旦满足了这个条件,产权交易的寻利过程会内生出各种所有制企业,则转轨后的经济就是“混合经济”。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0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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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导论: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几点讨论

      无论从学术角度,还是从政策角度,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时令性”很强的主题,理论界和政策界认为它理应淡出研究者和决策者的视线了。按照主流学术界的看法,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自然解决的过程,其原因在于:

      (1)国企改革仅仅是体制转轨中的一环,尽管它看起来可能是关键的一环。从微观角度看,国有企业改革可能因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产生某种程度的不合理性;但从宏观角度看,即从转轨角度看,只要它带来了社会的整体性效率的提高,即便是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改革也有其可取之处,甚至这样的国企改革是社会转轨的必要环节和必经阶段。

      (2)由于中国的转轨不仅仅是单纯的体制转型,而且伴随着市场化的历史与现实进程,因此,国企改革应该舍弃意识形态的偏见,让市场根据利润准则来自发地选择一个企业所应该采取的所有制结构或产权结构。市场的“优胜劣汰原理”自然会“内生”出国有企业改革的种种方案和可行路径。

      实际上,以上所说的国有企业改革逻辑忽略了一些基本问题:

      其一,任何一种改革都具有外部性,都会对相关的社会成员的福利造成影响,这类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一个好的改革方案必须对此类影响有足够的认识和评估。

      其二,改革的正义原则。在本质上,正义、公平与效率最终会归于“统一”,因为缺乏正义的效率不可持续,而缺乏效率的正义与公平由于不能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而最终无法贯彻和落实。但是,一个社会必然有一些最为基本的构成要素与“正义标准”,这类构成要素与“标准”理应先于功利主义的道德准则与效率标准而成为一切制度、政策和行动的合理、合法的基础。按照罗尔斯的理论,这些基本要素或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一切人乃至一切社会阶层都应该在一种彼此相容的体制内享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998,中文版,60-117)。显然,正义原则承认功利主义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如上述第二方面),但把功利主义所认同的“单一效率原则”置于“同享平等权利”的“正义原则”的“统辖”之下(如上述第一方面)。

      如果用上述正义原则来检验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就会发现许多问题必须引起改革者的关注。例如,单纯的效率原则是否评价改革成功的唯一标准?经济转轨是否意味着社会转轨、道德转轨与政治转轨?显然,对如此复杂的社会转型来说,企图用单一的效率标准来衡量它的成功与否已非常不合时宜了。当然,一个好的原则,如上述的正义原则虽然具有理论上的彻底性,但在现实中,彻底的原则必须经过“折中”的处理才能逐步得到贯彻和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改革者可以漠视正义原则的合理性,相反却更加有力地证明了,为使改革达到预期目标而必须关注改革的负面效应对工人及其利益相关者所造成的“权利冲击”和“机会冲击”。

      基于此,本文认为,国有企业改革既涉及到效率改进,也与公平相关,因此,有必要从改革的宏观效应(即国企改革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改革的“生产性”(即国企改革应尽可能保持生产活动的可持续性并产生正的利润流)与“交易性”(即国企改革可能会涉及到产权交易或转让,但交易与生产理应统一起来)以及改革的合法性等诸多方面对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综观性的、统一性的“逻辑梳理”。

      二、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概述

      无论是80年代的“放权让利”改革,还是90年代初兴起的“股份制改革”,以及后来的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根本目标的产权改革,都并没有彻底解决我国转轨过程中的特有的“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不能不注意的是,国有企业改革由于涉及到“政府退出问题”、“行业退出问题”以及改革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应(即“改革外部性”),因而使国有企业改革无论从实证角度看,还是从规范角度看,都应该是一个“系统性的解决过程”。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有如下几种:

      (1)产权至上论。强调国有企业产权事实上的不清晰,因而出现庞大的委托代理成本,因此主张要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实现企业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张维迎,1986,第30期;张维迎,1996,第9期;张维迎和汪丁丁,1996,第35,36,37期);

      (2)市场环境优先说。由于国有企业所处经济环境不是一个充分市场化的经济环境,国有企业本身面临着一系列沉重的政策性负担,使企业的真实利润难以通过这类不完全的市场充分地显示出来,因此必须剥离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使国有企业的盈利亏损状况能在市场中得到充分反映,从而使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此外,不完全的市场和政策性负担的双重作用也使得国有企业的责、权、利不分,不可能形成硬的预算约束,委托代理问题变得更为严重。这种理论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不是不重要,但给定国企所面临的非完全市场和所承受的政策性负担等前提条件,要想通过单一的产权改革来解决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根本达不到预期结果(林毅夫等,1997;林毅夫等,2004;林毅夫和李志贇,2006,123-153);

      (3)自生能力理论。与“市场环境优先说”一样,这种理论认为,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使得国有企业缺乏自生能力。政策性负担包括战略性负担和社会性负担。这两种负担往往使国有企业在所处的行业中不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国有企业改革首先是要解除国企的政策性负担,培育国企的自生能力,这就涉及到如何让处在资源依赖性产业的国有企业向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转型的问题(林毅夫等,1997,8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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