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学良,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上海 200434 张学良,上海财经大学2004届区域经济学博士生。

原文出处:
当代经济管理

内容提要:

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作法。部分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在对企业欠薪保障的立法和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偿付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这对我国建立健全企业欠薪保障制度有许多借鉴意义。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06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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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企业雇员欠薪进行制度性保障是一些西方国家的通行作法,国际劳工组织也早在1949年就通过了《保护工资华约》、《在雇主无偿债能力情况下保护工人债权公约》等文件,要求各国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对雇员的工资要以法律形式规范加速垫付或担保程序。部分西方国家很早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其中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国外企业欠薪保障制度的法律支撑

      1.国外企业欠薪保障的立法形式

      在国外,20世纪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过规定工资优先债权的形式保护工人索赔企业欠付工资,但是由于优先权的行使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实践中遇到困难,这时候各国开始考虑能否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机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对企业欠薪保障进行立法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个服务工龄保障基金,该基金仅保障雇佣合同结束时应支付的工龄补贴。目前国外对企业欠薪保障的法律支持一般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对企业欠薪保障专门进行立法,这类国家主要有丹麦、瑞典等国。1972年丹麦制订了《工资保障基金法案》;1992年瑞典制订了《工资保障法案》;澳大利亚于1998年制定《雇员保护(工资保障)法案》;而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于也于1998年颁布了《工资偿付保障法案》。第二种形式是有的国家将企业欠薪保障列入劳工关系法的专门条款中。如西班牙根据1976年《劳工关系法》建立了工资保障基金,在《雇员宪章》中又规定雇员由于经济、技术、组织或生产等原因而面临集体裁员时,雇员代表有集体协商的权利。第三种形式则是有的国家在就业保障立法的专门条款或破产法中规定企业欠薪保障,如英国1996年在《就业权利法案》中就对雇员追诉企业欠薪等就业权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荷兰也于1968年开始实施破产企业欠薪保障,规定当企业财产清算不足以偿付雇员欠薪时,余额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而加拿大、美国、新西兰等国则由破产法调整破产企业欠薪的保护问题。

      2.国外企业欠薪保障的立法原则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企业欠薪保障立法一般遵循社会共济、低水平以及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原则。有的国家立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应优先用于支付雇员的欠薪,如荷兰、英国等;也有的国家将欠薪雇员的债权优先权后置,比如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的立法就将企业欠薪债务放在司法费用、债权人的丧葬费用和医疗费用之后。

      二、国外欠薪保障基金的运作与管理

      一些西方国家一般对欠薪保障制度都设立了专门的企业欠薪保障基金来进行支持,下面介绍这些国家欠薪保障基金的来源、管理及其偿付的一些具体作法。

      1.欠薪保障基金的来源

      欠薪保障基金的来源一般是:将企业工资保障基金作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障,覆盖到所有的企业,一般由雇主按月缴费,个别国家雇员也缴费。

      表1.部分国家欠薪保障基金的来源

      国别实施年份 基金名称 缴费率

      意大利 1982年终止工资保障 雇主缴费,费率1982年为雇员工资总额的

       基金 0.03%,1988年上升为0.15%,1992年起为

      0.2%。

      西班牙 1976年工资保障基金 雇主缴费,费率为雇员工资总额的0.4%;覆

      盖所有的公营和私营企业,但账户分开管理。

      英国1975年国民保险基金 雇主和雇员均需缴费,费率不详。

      比利时 1967年破产基金 雇主缴费,雇员少于20人的,费率为雇员工

      资总额的0.31%,雇员大于20人的,费率

      为雇员工资总额的0.43%。

      丹麦1972年雇员工资保障 雇主缴费,费率与其支付的增值税相关联。

       基金

      希腊1985年独立保险基金 雇主缴费率为雇员工资总额的0.15%;国家

      每年补贴287万美元。

      芬兰1973年工资保障基金 雇主缴费,费率为雇员工资总额的0.05%。

      韩国1998年工资偿付保障 雇主缴费,费率不超过雇员工资总额的0.2%。

       基金

      从表1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的欠薪保障制度建立得比较早,大部分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已经建立。欠薪保障基金除了英国雇主和雇员均需缴费以外,一般只需要雇主缴费,费率是雇员工资总额的0.05%~0.45之间,其中西班牙和比利时的最高。

      也有部分西方国家的企业欠薪保障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收入,比如北欧的瑞典、挪威分别于1970年、1973年建立了工资保障基金,奖金来源均为国家税收;澳大利亚于2000年、2001年分别有EESS计划和GEERS计划,前者有50%的经费来自政府税收,后者则完全来自联邦政府预算。

      另外一些东欧转型国家也纷纷建立企业工资保障基金,2000年立陶宛建立工资保障基金,完全由雇主缴费,费率为雇员工资总额的0.2%;斯洛伐克的雇员工资保障基金由雇主缴费,费率为雇员工资总额的0.25%,同时国家财政向基金补贴与雇主缴费相同的数额;拉脱维亚于2003年建立“企业风险基金”,雇主按雇员人数每人每月缴纳1.2欧元,基金的75%用于支付雇主欠薪及社会保险费。

      2.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

      部分已经建立工资保障基金的国家都设立了专门机构来管理基金,有的是社会保障机构直接托管,也有的是建立专门的工资保障基金机构进行运作。大部分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也有的实行权责发生制。具体情况详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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