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03)02-0057-07 改革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区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为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经营者年薪要与经营业绩挂钩,这是大家的共识,但不少地方的做法缺乏规范性,使年薪制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激励作用。为此,我们在组织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经营者年薪与经营业绩如何挂钩的问题作了预案研究和模拟测算,以供有关方面研究参考。 一、关于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依据 根据国内外的实践经验,经营者的年薪收入一般包括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对于前者,一方面要体现经营者承担的经营责任和经营风险大小,另一方面要在满足经营者劳动力再生产的基础上,体现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价值。当然,确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还必须考虑现实国情。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基本年薪的确定依据包括企业规模、平均工资水平、经营人才市场价格等。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比较难以确定的因素是经营人才市场价格,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经营者选择没有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进行复杂的测算。对于后者,即效益年薪主要体现经营者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在理论上称为经营者的剩余分配权。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也在这里。通过科学评价经营业绩来确定经营者的效益年薪收入,可以充分发挥经营者报酬计划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所有者投入资本的持续安全与增值。但关键是要建立科学的企业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与方法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经营者的业绩。从各地的年薪制探索看,有的直接将实现利润与效益年薪挂钩,有的用净资产收益率和保值增值率等个别指标与效益年薪挂钩,近两年一些地方也开始运用综合效绩评价结果。众人皆知,实现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等单个指标极容易受到操控,而且不能反映企业的综合经营成果。只有采用多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全面考察企业财务效益、资产管理、偿债风险和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情况,才能发挥效益年薪的积极引导作用,促进企业健康、全面地发展,而且通过指标之间的相互牵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利润作假。 1999年财政部等四部委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是目前国内比较完善、能够全面反映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的评价方法,并得到了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有关方面的认可。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也在全国各地逐步开展起来,一些地方还实现了企业效绩评价与企业经营者考核和年薪制试点的成功结合。2002年财政部又在总结前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对企业效绩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做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可以说,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是实施经营者年薪考核的一个比较成熟的方法。因此,我们在预案研究中,将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作为确定经营者效益年薪的主要依据,并选取了150户大型企业,依据2000 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进行评价与测算。 二、企业效绩评价与经营者年薪制结合的基本思路 年薪制作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配套改革措施,能够充分体现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差别化原则,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年薪制经验和我国近年来的年薪制试点工作情况看,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要在充分考虑企业管理体制以及区域、行业、规模等方面差异的基础上,遵循经营者报酬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科学评价企业经营效绩,积极组织试点,稳步推进实施。现就企业效绩评价如何与年薪制相结合提出如下基本思路: 1.经营者年薪的基本构成 年薪是经营成果在经营者个人收入上的反映。经营成果包括两方面,一是进行日常管理的成果,二是增强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贡献。在设置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构成时,应充分体现以上两个方面的劳动补偿。反映两方面不同性质经营成果的薪酬,一般包括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两个部分。也就是以反映经营者作为企业家人力资源再生产的成本价值量为基础的基本年薪和以经营者在经营期间的贡献为依据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的效益年薪。 2.确定经营者年薪的基本原则 实施年薪制应以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为主要目标,充分体现企业资产运营的效率性、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和考核评价方法的科学性。 (1)效率激励原则。 年薪制的主要目的是激励和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积极性与创造性。年薪收入的确定必须与经营者的经营业绩挂钩,通过必要的激励机制使经营者努力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3)科学评价原则。实行年薪制必须科学考核评价经营业绩, 考核内容应全面、系统、综合,合理区分企业经营者主观努力程度和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正确引导企业处理好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关系。 (3)激励约束对称原则。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应该建立激励和约束对称的双向机制,加强激励的同时加强监督,以充分发挥年薪制的激励和约束的双重功能。 (4)适度兼顾公平原则。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阶段性, 在产权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经营者竞争市场还不完全成熟的条件下,经营者年薪收入应适当兼顾社会公平。 3.确定年薪收入的基本方法 一般情况下,年薪收入的确定应以企业规模和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为基础,确定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以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为依据,确定经营者的效益年薪。但基本年薪与效益年薪的比例必须适度,效益年薪过低没有激励性,过高则会增大经营者的风险,也不利于积极性的调动。我们认为,基本年薪与效益年薪的比例确定为5∶5或4∶6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