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中,国有控股公司属于中间层,处于一个较特殊的位置。对上即国资委而言,国有控股公司是国有资产的授权投资机构,对授予其经营的国有资产负保值增值责任;对下即一般的国有企业而言,国有控股公司又是子公司的出资者,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由于国有控股公司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位置,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因此,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必须加强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研究与设计。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公司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理论工作者与改革者曾经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进行众多有益的研究与探索,其中,对西方国有控股公司的研究及实践探索就是当时的重要成果。其成果的主要表现就是:深圳、上海、珠海、武汉等地都大力发展了各种形式的国有控股公司。 这些国有控股公司的形成途径可以归为以下四种方式;一是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二是将行业性总公司改组为控股公司;三是将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即集团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改组为控股公司;四是新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各种组建方式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时期改革中仍然可以进行不断地探索。我们认为继续以集团公司为授权主体,把已有的集团公司改造为控股公司应该是新时期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方式。 (一)国有控股公司的一般理解 对于控股公司的理解,有着很大的争议,既有众多学者的不同观点,也有各国不同法律的规定。 美国学者Robert W.Hamilton将控股公司定义为“持有其他公司大多数股票的公司,而控股公司除持有股份外,并不经营其他业务”;英国学者Gar-nsey认为控股公司是以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控制其他公司营运活动为主要功能而存在的公司组织;还有的国外学者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公司,只要至少持有其他公司一部分证券,可支配或实质左右该公司重大决策,就是控股公司。 除了众多学者的定义,各国的法律也做出了明文规定。根据1935年美国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案的规定: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拥有被控股公司大部分有选举权的股票,以控制这些公司为直接目的而建立的公司。控股公司一般可以指任何气个事实上控制被称为子公司的其他公司的公司;德国《股份法》规定:一个控制公司与一个或数个从属公司在控制公司统一管理下形成联合,即形成控股公司;按照日本《关于禁止私人企业的独占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的定义,“所谓控股公司,是以支配国内的公司的事业活动为主要事业的公司”。 综上所述,控股公司有两点共性:一是控股公司拥有其他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有选举权的股票;二是对被控股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控制权利。因此,控股公司一般可理解为:通过拥有其他公司全部或大部分有选举权的股票,能够控制其董事会、经理阶层,从而最终控制该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 在我国通常根据控股公司的功能,把控股公司分为纯粹型和混合型两种。纯粹型控股公司经营具体业务,只从事产权、股权运作;混合型控股公司既从事生产经营,又进行资本运作等业务。 同时,根据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性质不同,可把控股公司分为私人控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简单来讲,当控股公司出资者是政府时,就形成国有控股公司。因此,当控股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的股份属于国家所有时,控股公司就成为国有控股公司。国外国有控股公司的具体形式主要为(1)多是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出资,也多称为国家控股公司;(2)大多数是从事资本经营、管理活动的控股公司,像意大利的工业复兴公司、英国国家企业局、新加坡淡马锡公司就是一种我们经常提到的纯粹型的控股公司,母公司只是从事资本经营,并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3)大多数国外的国有控股公司都有广泛的社会目标,具有特定功能,如实现就业、避免企业破产、国有企业的重组等;(4)国有控股公司本身既可以是国家独资的也可以是国家控股的。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公司 我们认为国有控股公司就是政府以独资或多元化投资形式建立的旨在控制其他公司,从事产权、股权经营、生产经营以管理各被控股公司而存在的国有公司。 本文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1)要把国有控股公司与“国有控股的公司”区别开来。“国有控股的公司”是指国有股在该公司中处于控股地位,它也只是表明了国有股在该公司中处于控股地位,但是,“国有控股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关系,是否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该定义并没有涉及。而我们所指的“国有控股公司”的概念内涵主要是揭示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即主要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多数股权,而实际控制着其他公司。(2)国有控股公司可以从事资本经营或生产经营。我们所指的国有控股公司既可以是一种类似于纯粹型的控股公司也可以是类似于混合型的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从事产权资本经营、生产经营,以国有资产的增值为出发点,以整个控股集团战略为核心管理各被控股公司,并寻求整个国有控股公司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这一特点是与我国当前国有控股公司所肩负的功能紧密相联系的。(3)我国当前建立的国有控股公司应具有特定功能。国有控股公司从西方产生开始,就表明了他的特殊功能。在我国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其应具有的特定功能就应更加明显。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一直到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改革国有企业战略思想应是十分明确的,即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重组,国有企业在各行各业中,要实现有步骤有秩序的退出,在战略重组过程中,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我们认为,实施国有企业战略重组的一个主要工具,可以是建立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担负着具体实施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的功能。(4)鉴于我国各省市具有大量国有企业,因此,除中央建立的国有控股公司之外,各省市也可以建立一定数量的国有控股公司,可称为市属或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因此,在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不仅指中央政府所建的国有控股公司,还存在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所建的国有控股公司。(5)处于改革中的国有控股公司既可以是国有独资,也可以发展股权多元化,但是在短期内,应以国有独资控股公司为主。国有控股公司以独资的形式存在,有利于实施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改革,降低改革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