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益相关者三维分类的实证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宏辉,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510275 贾生华,浙江大学管理学院 310027

原文出处:
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借鉴“多维细分法”和“米切尔评分法”研究我国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分类问题。数据来源于对国内22家企业67位员工的实地访谈资料和在全国9个省市完成的423份有效调查问卷。统计分析的结果表明,可以从主动性、重要性和紧急性三个维度上将我国企业的10种利益相关者细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三大类,而且不同的个体因素和企业因素会对我国企业利益相关者分类的认识产生差异。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4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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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 Classification:D021,D079,L025

      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界已经达成的一个共识是:企业是一种人格化的组织,是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综合性社会契约的汇集点(多纳德逊、邓非,2001)。事实上,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已经把企业理解为不同个人和群体之间一组复杂的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交汇所构成的法律实体(Jensen & Meckling,1976)。在这种法律实体中,交汇的契约既有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契约、经营者与雇员之间的契约,还有企业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契约、企业作为供应商(或消费者)与消费者(或供应商)之间的契约、企业作为法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等等。这些被称作“利益相关者”的个人和群体不仅会影响企业目标的达成,而且还会受到企业目标达成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类行动的影响(Freeman,1984),如何有效地识别和应对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前沿课题。主流企业理论诟病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难以界定和分类”,因为倘若“连谁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弄不清的话,那么利益相关者理论也就无从谈起了”(Donaldson & Preston,1995;Shankman,1999)。事实上,在过去的40年里西方经济学界对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和分类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并完成了从概念思辨到实证研究的转变。我国诸多学者仍将目光停留在主流企业理论的框架之中,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在西方学术界的快速发展,现有的一些中文文献更多地是关注利益相关者理论本身的立意,而对于像“我国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分类”、“我国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内容、实现方式、实现程度”等基础性问题的实证研究还少有涉猎。本文借鉴西方学者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方法,着眼于如何对我国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科学分类,以此作为探讨我国企业合理安排公司治理架构的基础。

      一、文献回顾

      米切尔和伍德(Mitchell & Wood,1997)曾经详细研究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总结了自1963年开始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止前后共30多年时间里西方学者所给出的27种有代表性的利益相关者定义。总的来看,西方学者关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可谓形式多样,“没有一个定义得到普遍的赞同”(多纳德逊、邓非,2001)。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剖析近30年来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史,还是可以发现西方学者对利益相关者认识的主流趋势,即倾向于将利益相关者界定为那些与企业有一定的关系,并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的人(Clarkson,1994;Carroll,1994;Starik,1994)。一个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同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了一定的风险的个体和群体,其活动能够影响该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该企业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陈宏辉,2003)。

      然而,界定出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并不意味着就完全把握了利益相关者的特性,因为“列举出一个大公司的每一个可能有资格作为利益相关者的人,造成的结果往往是把具有极不相同的要求和目标的相互交接的群体混在一起”(多纳德逊、邓非,2001)。换句话说,虽然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但利益相关者作为一个群体还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类,细分出的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管理决策的影响以及受到企业活动影响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对企业而言,“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可能是十分重要的,但没有人说过他们是同等重要的”(沃克、马尔,2003)。梳理利益相关者理论文献,我们可以发现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后,西方学者已经认识到仅仅界定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不够的,由此兴起了对企业的众多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的高潮。其中“多维细分法”的思想和“米切尔评分法”是最为引人瞩目的成果。

      所谓“多维细分法”,就是从多个维度对“企业利益相关者”这一群体进行分类,以期寻找出不同利益相关者在某些特征上的差异。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90年代中期,利用“多维细分法”对企业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的代表性结果有以下一些:弗里曼(Freeman,1984)从所有权、经济依赖性和社会利益三个不同的维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开创性的分类。弗雷德里克(Frederick,1988)则认为利益相关者是“对企业的政策和方针能够施加影响的所有集团”,他将利益相关者分成了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查克汉姆(Charkham,1992)按照相关群体与企业是否存在交易性的合同关系,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契约型利益相关者(contractual stakeholders)和公众型的利益相关者(community stakeholders)。克拉克森(Clarkson,1994;1995)提出了两种有代表性的分类方法:(1)根据相关群体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承担的风险的种类,可以将利益相关者分为自愿的利益相关者(voluntary stakeholders)和非自愿的利益相关者(involuntary stakeholders);(2)根据相关群体与企业联系的紧密性,可以将利益相关者分为首要的利益相关者和次要的利益相关者。英国学者威勒(Wheeler,1998)则将社会性维度引入到利益相关者的分类中,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结合克拉克森提出的紧密性维度,威勒将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分为以下四种:首要的社会性利益相关者、次要的社会性利益相关者、首要的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次要的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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