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外部性的企业技术标准控制策略

作者简介:
翁轶丛,陈宏民,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上海 200030; 孔新宇,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上海 200437 翁轶丛(1971—),男,博士生.

原文出处:
管理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研究具有网络外部性特征的市场中,拥有主流技术标准的主导厂商对其技术标准的控制策略.结果表明,在从属厂商技术联盟等联合反击行为的影响下,网络外部性的强弱以及厂商的用户基础规模决定了主导厂商的策略选择.只有网络外部性较弱而且主导厂商的用户规模优势较大时,主导厂商才会独占技术标准;当网络外部性较强或者主导厂商的用户基础优势相对较小时,主导厂商应全面开放或者仅对部分厂商开放技术标准.若政府强制主导厂商实行非歧视性的技术标准控制策略,则可能会损害社会福利.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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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807(2004)02-0001-06

      0 引言

      在具有网络外部性特征的市场中,产品及其兼容产品的用户基础规模是影响产品价值的主要因素.用户基础规模越大,产品价值越高,因此用户基础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厂商的竞争优势[1~3].实际竞争中,主导厂商往往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并拥有市场的主流技术标准.通过控制技术标准的开放性,防止竞争对手通过互联等方式分享其用户基础是主导厂商经常使用的竞争策略[4~7].例如,占有PC操作系统90%以上市场份额的微软迟迟不愿公开Windows核心代码,并通过技术不兼容的方式阻止Linux用户分享Windows丰富的应用程序.主导厂商独占技术标准的行为恶化了其它厂商的市场环境,会促使其它厂商通过兼并、技术联盟等方式进行联合反击,削弱主导厂商的竞争优势[8~10].1997年,Modem厂商罗克韦尔和朗讯就是通过建立技术联盟,成功缩小了与主导厂商3Com的市场差距.因此,主导厂商的技术标准控制策略往往受市场具体条件的影响,不同情况下,选择也会有所不同,如Sun对Java语言标准采取了开放策略,而Intel则对其奔腾芯片MMX规格保持了很大的独占权[11].文献[12]分析了在从属厂商存在兼并可能性的情况下,主导厂商的技术标准控制策略,结果表明,只有当主导厂商拥有较大规模的用户基础时,主导厂商才会独占技术标准,而且网络外部性越强,独占标准所需的最低用户基础规模也越小,主导厂商越容易实现独占.然而文献[12]仅考虑了主导厂商的两种技术标准控制策略:全面开放和独占.而在实际中,仅针对特定厂商开放技术标准也是主导厂商的重要选择,早期的AT&T在电信市场竞争中就采取了类似策略.文献[12]也忽略了从属厂商通过技术联盟形式对主导厂商的独占行为进行反击的情况.本文在文献[12]模型基础上,引入了主导厂商有限开放标准以及从属厂商建立技术联盟的竞争策略,对主导厂商的技术标准控制策略进行了更为全面的分析,并对政府实施技术标准管制情况下的社会福利进行了初步探讨.

      1 模型描述

      在市场竞争中,主导厂商一般也具有成本优势,然而为了集中研究网络外部性对主导厂商技术标准控制策略的影响,本文不考虑供给方的成本差异因素,假设所有厂商具有相同的单位可变成本c.在软件、电信、互联网等信息产品行业,虽然厂商的一次性固定成本投入较大,但产品的单位可变生产成本一般很低,因此本文假设c=0.

      假设市场中存在三家厂商:拥有主流技术标准的主导厂商1,从属厂商2、3.初始状态,三家厂商的技术标准互不兼容,各自的用户基础分别为β[,1]、β[,2]、β[,3].

      假设1 β[,2]=β[,3]=β,β[,1]≥2β,β[,1]+β[,2]+β[,3]=1因此可得0<β≤1/4,1/2≤β[,1]<1,即主导厂商拥有处于绝对优势的用户基础.

      实际上,尽管主导厂商的技术标准在性能上并不一定比其它标准优越,然而由于该标准往往已成为市场预期的主流标准,因此从属厂商普遍对该标准存在一定的偏好,并希望能与主导厂商实现互联[1].为了反映这种偏好,进一步假定:

      假设2 若主导厂商开放其技术标准,则从属厂商都将采用该标准,产品相互兼容.

      假定各厂商的用户基础已被锁定(locked-in),不会再进行第二次购买,市场中的剩余消费者按照其支付意愿t均匀分布在[0,1]区间上,每个消费者至多购买单位产品.根据网络外部性,定义剩余消费者t的效用函数为

      

      (注:①若网络效应过强,三家厂商的竞争均衡不稳定,即至少一家厂商将被逐出市场,因些假定0<μ<1/3.)

      本文模型为三阶段动态博弈模型(图1):

      

      图1 动态博弈树

      Fig.1 Dynamic game tree

      1)主导厂商1选择是否全面开放(O)、独占(S)或仅对一个厂商开放(T)技术标准;

      2)从属厂商i(i=2,3)选择是否兼并(M)(注:当主导厂商全面开放标准(O)时,由假设2,市场产品相互兼容,因此本文不考虑该情况下厂商2、3建立技术联盟(L)的情况.),建立技术联盟(L)(注:当主导厂商仅对一个厂商开放标准(T)时,若从属厂商2、3兼并(M),形成一个新的厂商,则破坏了主导厂商实施策略T的前提,因此本文不考虑该情况下从属厂商实施兼并(M)的情况.)或保持独立状态(S);

      3)各厂商进行Cournot竞争.

      当主导厂商仅对特定从属厂商开放技术标准(策略T,假定为厂商2)时,不允许厂商2以任何形式向其它厂商提供与主导厂商互联的服务.因此,即使厂商2、3可以实现相互兼容,但主导厂商与厂商3的产品不兼容.这种现象在电信、计算机、互联网行业较为普遍,例如,微软向其应用软件合作厂商提供一些非公开的Windows API的接口时,一般均有类似约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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