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兼并通常被视为一个企业迅速扩张的重要手段。事实上,很多大企业集团都是通过兼并收购和资本运作迅速发展起来的。那么,从企业理论角度来看,通过兼并得以发展壮大的企业集团是否应该在企业与市场之间存在一个适度边界?企业规模越大就越好吗?在研究企业兼并时,这些问题是值得深思的。 实际上,大的并不一定总是好的,无限制地扩大企业规模反而会限制企业的效益。对于横向兼并和纵向兼并而言,规模经济和交易成本概念使我们了解到,企业存在最佳规模,那就是规模经济与规模不经济的转折点,这一临界点的存在确定了企业应有多大的规模才能获得最大利润。一定规模内企业的扩张能使长期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而超过合理规模的无限扩张,则走向规模经济的反面——规模不经济。对于混合兼并而言,还存在范围经济问题,若企业向另一陌生行业延伸过度,会导致技术及管理经验不足,从而走向非范围经济。由此看来,企业规模并非越大越好,企业兼并存在扩张界限,这正是掌握企业规模合理尺度的关键所在。 二、企业的边界:在企业与市场之间 如上所述,企业兼并的直接表现就是规模扩大,如何掌握合理的规模尺度就引出了企业边界问题。 (一)企业是否存在边界 在合适的市场环境中,在最大限度获利的动机下,企业会无限扩张,最终完全取代市场,使整个市场变成一个大企业吗?纵观企业史,庞大的企业王国与势微力弱的小企业同时并存,而企业并未无限扩张,许多企业王国最终都土崩瓦解了,迄今为止也未曾出现企业完全取代市场,使整个市场变成一个大企业的情形。从经验来看,企业似乎应当存在边界。在理论上,科斯(R.H.Coase)运用交易成本概念诠释了企业的存在及其边界问题。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文章中提出了两个概念——“企业”和“交易成本”,其目的正是试图解决企业的存在及其边界这两个基础性问题。在科斯看来,交易成本是决定企业存在、企业和市场分界的唯一变数。企业的存在是因为利用市场机制要付出某些成本(如搜索信息、讨价还价等),而企业作为相对于市场的另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可以节约交易成本。科斯认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在这个组织中,他可以以低于他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价格得到生产要素”。(注: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7页。)他指出,“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其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的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注: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Oct.1960.中译文可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1页。)。由此,科斯得出了企业存在的理由。 与此同时,企业组织也存在局限性,即:当企业扩大时,在企业内部组织追加交易的成本可能会上升,收益会减少。这是因为当企业组织的交易增加时,企业家不能成功地将生产要素用在它们价值最大的地方。 通过两个方面的论述,科斯得出了关于企业边界的结论:企业将倾向于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亦即,企业的边界就是市场交易成本和企业内部交换成本的均衡点:以扩大企业来内化一笔市场交易成本所节省的费用正好等于企业自身管理费用的增加,此时企业规模扩大的动因就会消失,企业与市场的边界由此确定。至此,科斯回答了经济学中的基础问题——企业存在边界。 (二)企业边界的决定因素 科斯没有解决企业规模极限的决定因素问题。对此,威廉姆森(O.E.Williamson)给予了回答。他提出了交易的三个维度和三种缔约背景,从而揭示了企业边界的决定因素:交易频率、资产专用性和契约环境。这三大因素决定了不同经济组织的交易成本,通过成本效益的比较可以得出企业的理论最优规模。 威廉姆森指出,企业组织替代市场机制的理论实质仍是交易成本,他将交易分解为三个维度(dimensions):交易受制约的不确定性;交易发生频率;资产专用性(特质交易)(注:参见威廉姆森所著《交易成本经济学:契约关系的规制》和《经济组织的逻辑》二文。前文原载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律经济学杂志》1979年10月号,中译文可见《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成本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4~63页。该文是威廉姆森的经典之作,它对交易成本理论的前提假设、对理论的基本术语——交易性质的划分、交易的三个维度的论述以及其后的经济组织的规制运用都是创造性的开山力作,构成了交易成本的理论基石。事实上,该文后来几乎未作修改地被改写进威廉姆森1985年出版的名著《资本主义经济制度》(The Economic Institution of Capitalism,NY,Free Press,1985)一书之中。后文原载于《法学、经济学与组织杂志》第4卷第1期(1998年春季号),中译文可见《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成本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64~109页。)。这三个维度实质上是交易的三大特性,或者说是三种不同性质的交易。那么,不同特性的交易就要求用不同的交易协调机制来进行组织。在此,威廉姆森把交易协调机制视为经济组织的代名词(注:威廉姆森常常用经济组织的设计(economic institution)、交易协调机制(transaction adjustment)和规制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来表达同一或相近的意思:企业组织或市场结构的选择。)。与经济组织一样,交易协调机制在本质上是节约交易成本的机制,这种节约就是在前文所述的降低有限理性成本的节约和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损失。不过,在一般情况下,要同时实现这两个目标似乎是不可能的。比如,降低有限理性成本的一个途径是减少内部组织的契约(有限理性意味着契约的不完备,因此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制定更多的契约来克服这一缺点),而内部组织契约的减少又意味着放松监督,但在现实生活当中,监督成本的减少往往同时意味着机会主义现象的增加。因此,对交易协调机制的选择实际上是一种寻求最优化或极大化处理的方式。正是在此基础上,企业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均衡点或者说企业边界可以得到理论上的最优化推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