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有权概念辨析

——兼与张维迎教授商榷

作 者:

作者简介:
年志远,吉林大学 经济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年志远(1956-),男,吉林东辽人,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关于企业所有权概念,张维迎有两种界定,一种界定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另一种界定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不同的界定,造成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混乱。我们对这两种企业所有权界定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认为应采用后一种界定,同时必须引入两个新概念——明晰控制权和参与控制权,对其内涵逆行重新廓清。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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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34(2003)02-0028-04

      企业所有权概念是企业所有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它的界定是否准确,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所有权理论的形成和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深层次、广视角地展开研究,进而加以准确的界定。

      一、张维迎对企业所有权概念的界定及评析

      在现代企业理论的研究中,关于企业所有权概念的研究并不多。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只有张维迎深入研究过企业所有权概念。张维迎关于企业所有权概念的研究,散见于其专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和《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以下简称张文)中。张维迎在其专著中先后几次对企业所有权概念进行界定。概括起来,这些界定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从经营者角度出发对企业所有权进行的界定,界定的目的是强调对经营者的激励,强调把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对应起来;二是从股东角度出发对企业所有权进行的界定,界定的目的是强调股东要严格监督和选择经营者,努力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切实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自身的收益水平。

      1.第一种企业所有权概念界定及评析

      张文认为,企业所有权是指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契约收益权而言的,是指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契约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剩余控制权是指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企业契约是不完备的;如果企业契约是完备的,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了,进而也就不存在企业所有权问题了。一个完备的契约意味着所有的“收益权”和“控制权”都合同化了,没有“剩余”存在[1](P70-71)。但是,有的时候,张文又把剩余控制权简称为控制权[1](P75),因此,张文对企业所有权的界定就简化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这种推论从逻辑上看是没有问题的,他在以后的著述中也常这样使用。比如,在论及企业所有权分配问题时,张文认为,如果撇开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不讲,那么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应该分配给经营者,因为经营者的工作是最重要的、最难监督的[1](P80)。需要注意,这里的控制权就是剩余控制权的简称。

      笔者认为,剩余控制权不能简称为控制权,因为两者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控制权是指契约中规定的决策权和没有特别规定的决策权,即包括明晰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而剩余控制权则只是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决策权,只是控制权中的一部分,两者不能互相替代,否则,将引起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混乱。事实上,类似的简化使用,已经造成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混乱:有的人把“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作为企业所有权的概念使用[2],有的人则把“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作为企业所有权的概念使用[3]。

      笔者认为,张文以上界定的不是企业所有权,而是经营者企业所有权,因为该企业所有权是为激励经营者而设立的。

      经营者企业所有权应使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对应起来。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应安排,既可以避免权力的滥用,又可以充分激励经营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2.第二种企业所有权概念界定及评析

      张文虽然明确地把企业所有权界定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但他在以后的著述中又多次对企业所有权进行重新界定。他认为,“委托权是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顾名思义,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剩余(总收益减去固定合同支付)的要求权。而控制权,大体上说是选择和监督其他代理人的权力。”[1](P102-103)在这里,张文所说的委托权就是企业所有权。但是,笔者认为,委托权中的控制权并不是剩余控制权的简称,而是指明晰控制权,即契约中已经明确规定的股东拥有的选择、监督经营者(代理人)和重大决策的权力。

      张文还认为,当企业有偿债能力时,股东是企业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对经理的最终控制权;而当企业偿债能力不足时,即处于亏损破产状态时,债权人就成为企业所有者,取得企业控制权[1](P110)。笔者认为,这里对经理的最终控制权也不是剩余控制权的简称,同样是指股东拥有的明晰控制权。

      很显然,张文在这里界定的企业所有权(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中的控制权是一个新提出的概念,是指股东所拥有的契约上已明确规定的权力,即明晰控制权。因此,笔者认为,这种企业所有权应该称为股东企业所有权。更明确地概括一下,股东企业所有权应界定为剩余索取权和明晰控制权。

      笔者认为,生产者也应该分享到企业所有权。生产者企业所有权应界定为剩余索取权和参与控制权。参与控制权是指契约中已经明确规定的生产者拥有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是归属于生产者的权力。

      二、企业所有权概念的廓清

      1.理论界对企业所有权概念的困惑

      关于企业所有权概念,理论界感到很困惑,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企业所有权概念比较难以界定,因为其中的剩余控制权概念难以界定。

      张文先后几次对企业所有权概念进行界定,但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具有广泛性和包容性的概念。所以,他认为,剩余控制权是一个不好定义的概念,因为无法确定是经营抉择权力(科斯意义上),还是对管理者本身的权力[4](P20)。杨其静也认为,剩余控制权不是一个科学的、确定的概念,如果不慎重使用,就将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混乱[5]。杨瑞龙和周业安认为,为了避免因概念内涵的含糊性所引起的理论上的混乱,比较现实的态度是把剩余控制权定义为企业的重要决策权,它是“当一个信号被显示时决定选择什么行为的权威”,这些行为能给企业带来较直接的损益,同时决策人要承受一定的风险[6](P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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