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社会责任与相关利益者理论全面结合的背景 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1])、公司社会业绩(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简称:CSP)或公司社会反应(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2])虽然称法不同,但大致上都可以将其看作是研究同一个问题。教科书上习惯上用公司社会责任统而称之,意指:“公司应该为其影响到他人、社会和环境的所有行为负有责任。”(注:见波斯特、弗雷德里克、劳伦斯和韦伯:《公司与社会:公司战略、公共政策与伦理》,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英文影印版,第37页。)相关利益者理论则“提供了一种关于公司战略管理的新思维,即公司如何与应该制定和贯彻其发展方向。”(注:见弗里曼:《战略性管理:一种相关利益者方法》,波士顿皮得曼出版社/巴尔格林出版社,1984年版,前言。)公司社会责任和相关利益者原本一直作为社会学和管理学交叉学科里两个相互独立的部分。前者探讨企业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后者研究社会各相关群体与企业的关系。历史地看,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研究要早于关于相关利益者理论方面的研究。据说公司社会责任作为社会问题被提起来讨论已经有“数个世纪”之久。(注:见哈里森和弗里曼:“相关利益者、社会责任与业绩:实证检验证据与理论性观点”,载《管理学会学刊》,1999年,第42卷,第479页。)托马斯·杰佛逊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曾就此进行过辩论,可见在美国,关于企业在社会中的作用或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到了20世纪,这场争论仍在继续。以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为代表的一派认为,企业的责任仅限于经济方面,企业介入社会和政治领域会危及自由。弗里德曼有句名言:“企业就是在遵循社会基本原则(包括法定的和道义的)的同时赚取尽可能多的钱。”(注:见弗里德曼:“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其利润”,载《纽约时报》1970年9月号,第122—126页。)相反,以德鲁克为代表的另一批学者却主张,在我们的社会里,企业不可能出于真空状态下,企业的作用更宽泛,应包括社会责任在内。(注:见弗雷德里克·斯特迪文特:《企业与社会:一种管理方法》,里查德·埃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3—5页。)美国在60和70年代出现的一系列社会和经济问题,如石油危机、危及生命的产品及污染等等,使人们认识到企业的环境不仅仅只是具有经济性和技术性,而且往往还带有社会性和政治性。(注:见伍德:“管理中的社会问题:公司社会业绩的理论及研究”,载《管理学刊》1991年,第17卷,第383页。)尽管这时期有关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致,如《企业与社会评论》的调查发现莫思科维茨(1972)选出的14家具有社会反应的公司的股票收益率高于市场收益率,支持了公司社会责任概念,而万斯(1975)和福格勒等人(1975)提出的实证检验证据却并不支持公司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是此时绝大部分的理论研究都已经认识到,公司社会责任已成为关系到公司生存的至关重要的问题,所以公司社会责任研究的内容不再是讨论企业是否应有社会责任,而是如何正确地界定社会责任的范围。在70年代,有不少学者在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发展方面做出了努力。塞思(1975)建议从防御、反应和响应三方面来评价公司的整体社会行动。普雷斯顿和波斯特(1975)提出了公共责任和渗透系统的双重概念。弗雷德里克(1978)认为公司社会反应是更为妥当的提法。(注:同上,第385—386页。)但是,他们部未能得出一个理论上一致和准确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第一个试图把公司社会责任研究带往理论化方向发展的是卡罗尔。在1979年发表的“公司业绩的三维概念模型”一文里,卡罗尔首度提出公司社会责任可以定义为以下四大部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用卡罗尔的原话说是:“公司社会责任包括社会于一个时间点上对组织在经济、法律、伦理和自愿方面的期望。”(注:见卡罗尔:“公司业绩的三维概念模型”,载《管理学会评论》1979年,第4期,第500页。)所谓经济责任指公司必须负有生产、盈利及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责任;所谓法律责任指公司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履行其经济责任;所谓伦理责任指公司必须符合社会准则、规范和价值观;所谓自愿责任指公司所具有的坚定意志和慈爱胸怀。不过,在卡罗尔看来,这四大部分并不是等量齐观的,相反,它们的权数各不相同,其权数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依此为4-3-2-1。这一权数关系后来被称为“卡罗尔结构”(Caroll’s Construct)。在卡罗尔结构里,公司社会责任具有了明确的内容,四大部分内容也隐含了相关利益者的概念和分类的成份在内,突出了经济因素在公司社会责任中的重要地位,被认为是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早期研究的“一种进步”,“引进了一种关于CSP的新的概念框架”,“既有可理解性又有综合性”,(注:见克拉克森:“分析和评价公司社会业绩的一种相关利益者的框架”,载《管理学会评论》1995年,第20卷,第94页。)卡罗尔结构为公司社会责任研究和相关利益者理论的最终结合提供了一条过渡的桥梁。奥珀尔里等人曾指出:“尽管没有哪一种单一的定义结构得到普遍的接受,卡罗尔(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化处理所具有的多重成份因子让它们可以得到衡量和检验,”(注:见奥珀尔里、卡罗尔和哈特菲尔德:“公司社会责任与盈利能力之间关系的实证检验”,载《管理学会学刊》1985年,第28卷,第447页。)这就是“卡罗尔结构”的重要之所在。克拉克森后来也称赞说:“卡罗尔模型的影响力可以从它持久不衰的生命力和后续成果里得到最好的判断。”(注:见奥珀尔里、卡罗尔和哈特菲尔德:“公司社会责任与盈利能力之间关系的实证检验”,载《管理学会学刊》1985年,第28卷,第94页。)在“卡罗尔结构”的基础上,瓦尔狄克和科齐赫兰(1985年)、卡罗尔(1989年)以及伍德(1991年)等人相继把“卡罗尔结构”里的内容加以定量处理,并把公司社会责任研究进一步推向相关利益者理论的怀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