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联盟的风险分配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红玲(1976-),女,湖北广水人,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科技哲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与发展战略 华中科技大学 哲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 钟书华(1957-),男,贵州毕节人,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科技哲学专业教授、系主任,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与发展战略。 华中科技大学 哲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

原文出处:
《科技管理研究》

内容提要:

企业技术联盟风险分配只作为一种影响力存在于联盟成本分配与收益分配中;风险分配分为期前与期后两个阶段,每阶段有各自不同的分配机制。风险分配的重点,在于期后分配中的风险责任鉴定。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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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0-7695(2001)04-0012-03

      企业技术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联合致力于技术创新的行为。与企业独立创新相比,企业技术联盟的优势在于可在各成员间分散创新压力。近年来,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技术创新投资越来越高,而欲实现技术创新却越来越难,一旦失败,企业损失惨重,即技术创新风险越来越大。在此压力下,不少企业结成技术结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相互依存。与此同时,如何认识企业技术联盟风险、实现其合理分配,在联盟中显得特别重要。

      1 风险分配的本质

      风险,指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企业技术联盟风险,指该联盟在技术创新活动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具有无形性,这决定了它不同于具体的事物,能被赋予一定数量、大小而在各成员间实现平均分配。

      企业技术联盟的风险损失是相对于联盟预期收益而言的,在形式上可表现为联盟实际成本上升、实际收益下降或收益成本比下降。在预期收益的激励下,联盟对所从事的技术创新项目不断投入,即企业技术联盟成本。这种投入可以是资金上的、劳务上的,甚至精神上的。联盟在成本投入过程中,一方面受预期收益驱动,另一方面更意识到预期收益不一定会实现。因此,联盟成本支付是在动力与压力的双重作用下进行的。联盟解散时,在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间往往存在差距。当前者小于后者时,风险不再是一种可能,而转化为现实的风险损失。企业技术联盟的风险分配,不仅包括风险事故发生前,各成员如何分摊这种来自可能性损失的无形压力,即风险期前分配,也包括风险事故发生后,对现实损失这种有形压力的分配,即风险期后分配。

      但是,无论是可能性损失或现实性损失,都是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相比较的结果,因此,风险分配必然同时渗透在实际收益分配和预期收益分配过程中。前者即联盟收益分配,后者是不存在的,但预期效益与成本相联系,它是联盟成本投入的动力机制,所以风险分配在预期收益分配中的体现即其在成本分配中的体现。这样,风险分配又转化为对收益分配与成本分配的影响。同时,只有将联盟收益分配与成本分配相结合,经过比较对照,找出各联盟成员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差,即风险损失大小,才能全面反映联盟的风险分配,缺少任一方面都是片面的。

      因此,没有具体的联盟风险分配,它只作为一种影响力,存在于联盟成本分配与收益分配中。风险期前分配正强调了风险对成本分配的影响,期后分配则指它对收益分配的影响。

      2 风险分配机制

      2.1 风险期前分配。风险期前分配指风险事故尚未发生、利益损失尚停留在可能性阶段,各联盟成员如何分摊这种潜在性风险压力。由于市场经济的多变性和联盟主体预期的不完善性,联盟活动在成立之初即存在风险。各企业自决定结成技术联盟时,就已对联盟环境,包括外部环境如市场竞争状况、技术前景、国家政策导向以及内部环境,如各联盟伙伴的技术实力、相互间优势互补度等客观情况有了一定的认识,初步估计出该项联盟活动的风险大小和效益期望,即联盟成员一开始就形成了自己的风险认识。这种认识将严重影响它在企业技术联盟成本分配中的表现,这就是企业技术联盟风险的期前分配。

      具体说来,这种影响表现在:成本分配中企业承担较大的成本份额,往往意味着它分摊了更多的联盟风险。在联合创新项目确定的情况下,该项目的成功率对各联盟成员是相同的,虽然创新过程中某些因素的变化可能影响其成功率,但这种影响对所有的联盟成员是均等的。因此,各成员面临的风险度时刻相同。但由于成本投入不同,一旦风险事故发生,投入最多的企业往往损失最多。尤其当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联盟效益为零时,成员的投入量即其风险损失量,二者呈绝对正相关。因此,成员企业的成本份额越大,所承担的创新压力越大,即分摊的风险越大。1999年初,深圳中兴通讯公司与广州新太集团合资组建“深圳市中兴新太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以发展我国数据通信技术。在4300万元的总投资中,中兴公司持股65%,新太集团持股25%,员工持股10%。这种成本分配局面,不仅表明在将来的收益分配中,中兴公司将取得65%的可观份额,也意味着对于可能出现的联盟损失,中兴公司也将承担65%。显然,由于投资比例不同,中兴公司承担的风险远大于新太集团。与此不同,1999年6月,德国西门子公司与日本富士通公司各出资50%组建计算机公司,这表明二者将平摊风险。

      当然,成员对联盟进行较大投入,承担较大的联盟风险,并不仅是一种非理性行为,在其背后,预期收益起着激励作用。一方面,根据收益分配原则,成员企业今天较多的成本投入将换来明天较大的收益份额;另一方面,从效用价值论的观点来看,由于各联盟成员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该项技术创新活动成果对各企业的效用可能不同。当它能给某一成员企业带来特别效用,并能转化为较大收益时,该企业也愿承担较大风险,对联盟给予较多投入。

      总之,风险期前分配体现在成本分配过程中。联盟成员的预期收益不同,它的联盟成本分配比重就不同,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也不同,并呈正相关。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高(预期)收益与高风险相伴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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