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信任的经济,这种信任包括政府、企业与个人的信任。企业间信任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在网络组织中,企业间的信任尤为重要,它是形成企业间关系的重要纽带。当代经济学与管理学在研究企业联盟时大量讨论了企业间信任理论,这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视角和借鉴。 一、信任及企业间信任的特点 许多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和营销学专家都论述过信任,为我们了解信任的本质和特点提供了独特的视角。正如阿罗(1972)所指出的,每笔商业交易都包含有信任的成份。只要交易具有时间跨度,企业与企业之间就必须要有一定的信任。信任能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不良行为,降低正式合约程度以及便利争端解决。 在很多场合,信任可以看作是一种控制。一方面,信任可以是指交易中一方对另一方完成所想要行为的可能性的一种相信或预期,另一方面,信任也可以狭义地定义为对他人意愿和可靠性的一种估计或判断。这些解释无不反映了一个现实问题,即交易存在风险,而且这种风险存在于交易主体,而非交易客体或交易的客观环境。所以,有人更狭义地定义了信任,即信任是在有风险条件下对他人顾及自己动力的一种正面预期(Boon & Holmes,1991)。 信任的出现与两个因素有关。第一个因素是风险。风险可以看作是信任的核心。首先,只有在存在风险的情形中信任才是相关因素。在一个没有风险的情形中,信任和控制都是不必要的,所以信任能减少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其次,信任必然意味着承担风险,使自己在与被信任人的关系中处于劣势。如果被信任人的行为按信任人的意愿发生,信任则达到了预期效果;如果相反,则信任失效,信任者承担信任失效的责任。所以,信任又产生了新的风险。第二个因素是控制。有人认为,既然是信任,就不需要控制,反之亦然。控制和信任是相互替代的机制,尤其是在无法事先控制的情形下,必须用信任机制来解决秩序和组织的问题。所以甚至在组织和工作研究中,信任被看作是泰勒式和福特式控制的替代,因而信任与控制是相互对立的机制。我们认为这种两极化的理解无论对信任还是控制都是一种误解。正是因为风险是信任的核心因素,所以对风险要进行控制,因而信任与控制是相互包融的。首先,控制是信任的前提条件。信任都是在一定制度和系统下的信任。在许多看起来是信任的场合,事实上都隐含着系统控制,比如雇主与雇员间的信任;再如包括了自律成份的教育和专业社会化、法制等。良好的控制有助于增进信任。其次,信任本身是需要控制的。信任的对象、信任的程度以及信任的建立都需要进行控制,否则会出现误信或过度信任的情形。对信任的控制不仅表现为对结果的控制,还表现为对信任过程的控制。控制机制的不当将导致信任的损害。第三,不同的控制水平与不同的信任水平相结合,共同影响交易双方对交易的信心。 综观企业间信任,其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企业间信任是相互的。无论在何种形式的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信任是相互的、双方的,而不仅是单向的。信任一方对被信任一方有信心,被信任一方有责任。第二,企业间信任的建立与消失在速度上是不对称的。企业间信任是逐步建立的。这既需要时间,又需要成本。信任的成本不仅包括交易双方不机会主义行事的机会成本,也包括负责任或履行义务时的成本。企业间信任是可以快速消失的。尽管信任是逐步建立的,但其消失却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而且一旦信任遭到背叛,重新建立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第三,企业间的信任具有指向性和方向性特点。指向性指企业间信任总是指向某一具体行为,希望该行为发生或不会发生。方向性指企业间信任所指向行为是发生或不发生,发生或不发生都形成了信任的方向,而其方向在产生信任时也就确定了。第四,企业间信任必须进行管理。因为企业间信任是有风险的,对信任进行控制,即意味着必须对企业间信任进行管理,避免误信或信任过度。 二、企业间信任的种类 虽然说信任是一种相信或预期,但这种相信的原因和理由是不同的,这就为研究信任的产生、维持和增进提供了方向。 一种分类方法是把信任分为了解型信任(knowledge-based trust)与阻止型信任(deterrence-based trust)。了解型信任指在过去的交易中双方都对彼此有充分的了解而产生信任。阻止型信任是指机会主义行为将导致其成本大大高于其收益,交易一方因担心失去再次相同或其它交易机会或担心造成声誉上的损失而采取值得信任的行为方式。进一步讲,了解型信任是源自交易的一方因充分了解对方而有信心,阻止型信任则是指被信任的一方担心不被信任成本太大而采取负责任的方式,亦即被信任的方式。 Zucker(1986)为了说明控制与信任的关系,提出了两种信任:一种是基于个人的信任(inter-personal trust),一种是基于制度的信任(institution based trust)。 基于个人的信任指个人与个人间的信任,一般被认为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前提,但是却并不是信任产生的主要形式。Gidden(1990)进一步分析了信任关系基础的本质变化,比如病人对医生的信任,或者乘客对驾驶员的信任,并不是因为病人与医生、乘客与驾驶员个人之间存在信任,而是因为医生得到了执业资格,驾驶员得到了驾驶证,并且都有标准的操作规范。在此类情形中,医生的执业资格、驾驶员的驾驶证以及操作规范均为有关机构所颁发或制定,所以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实际上是对有关制度的信任。面对面的模式只不过是制度间关系的外化。在企业间交易,交易方身份往往比表现更有利于信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