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6.1 CLC:F27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079(2002)03-0005-(04) 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的关键是能否造就出大批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国企经营者,这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选拔合格的国企经营者;二是依据什么来建立对国企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这两方面的问题都离不开对国企经营者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前者就是否符合经营者素质作出评价,目的是为选拔国企经营者提供依据;后者对已选拔的国企经营者能否胜任这一职位作出评价,目的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科学的评价指标,不仅使经营者自我经营行为受到约束,避免因个人的不负责任或欺诈行为导致企业蒙受损失,而且可使企业效益向稳定增长和长期发展方向运行。本文针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评价原则、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进行探讨。 一、评价原则 所谓评价,是用相应的尺度来衡量、判断、预测事物的现实和未来的发展状况。对国有企业经营者作出评价,首先应解决经营者在国有企业中的职能定位问题。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由国家任命或委派,其评价经营者的业绩也带有“政府行为”的色彩。评价指标过多地强调了思想素质和经营过程,忽视了业务素质和经营效果。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不是政治家、教育家或慈善家,而是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紧密相联的企业家,企业家是以追逐企业利润为目的的,离开了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经济效益,评价就变得没有价值。评价需要有客观的评价内容,评价内容通过评价指标来反映,因此,评价指标的设置原则成为构建指标体系的首要问题。设置评价指标应遵守的原则如下: 1.科学性原则。是指用以评价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即包括标准的适用性,过程的完整性,结论的客观性。事实的真实、准确是评价的基础,建立评价指标应尽量做到内容相关、真实完整、科学合理,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的误差和失真。 2.全面性原则。是指评价指标体系应能完整、全面地体现经营者各方面的情况,指标的内容是对经营者的综合体现。国有企业经营者既是国家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因此,在对国企经营者评价时,既要考虑经营者的经营实绩(经济效益),又要兼顾到其对社会所做的贡献;既要考虑眼前的实力,也要考虑其发展的潜力。 3.注重实绩原则。是指对国企经营者进行评价时,应注重其经营效果。企业家的共性是通过经营企业,获得经济效益。企业家经营企业的过程就是对社会服务和贡献的过程,获得经济效益不仅是对社会服务的回报,而且也是不断巩固和扩大经营的必要条件。因此,评价企业家应注重经营能力和效益,当过程与结果不一致时,应以结果为重。 4.可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要求评价指标体系口径统一,有利于不同个人之间的横向比较。国有企业千差万别,经营者的经营理念因企业不同而存在差异,在设置评价指标时,在内容上应考虑其共性,在形式上应考虑绝对数与相对数指标的结合使用,以便评价结果具有可比性。 5.重要性原则。对经营者的考核有别于对企业的考核,既不能全部选择对企业的考核指标,也不能完全脱离企业的考核指标。因此,在设置评价指标时,重点以考核经营者个人为出发点,选择对经营者相关度较大的主要指标。指标的设置不易过细,过细的指标容易分散对经营者关键问题的考核,影响评价效果。 二、评价指标体系 由于评价指标体系是为经理市场服务的,因此,国企经营者的评价指标体系应考虑在选拔经营者和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两个目的之间的通用性。评价指标既要考虑自然条件好、能力强但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的潜力派,又要考虑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但自然条件较差的实力派。国有企业经营者评价指标可设为三大类(见表1): (一)潜质评价。潜质是指经营者的自然状况,比如,专业、学历、企业经历及职称等,潜质是经营者发挥作用的基础,潜质的评价是对经营者的最基本素质的评价。由于潜质指标主要是反映经营者的自然状况, 评价者只要按照项目的要求如实填写即可。 潜质指标的标准分共10分,合格者即可得标准分,实际得分以此为基础按规定的等级浮动。该指标分值的高低可以表明经营者的发展潜力,一般来说,分值越高,经营者自我发展的空间越大。该指标标准分只占总分10%的比例,说明好的自然条件只是经营者胜任此职位的一个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经营者的业绩大多是靠后天努力取得的,此项指标的分值高,不一定有好的经营业绩,反之亦然。 (二)显质评价。显质是指经营者已经具有的基本素质,比如,思想观念、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等。显质指标主要反映经营者胜任这一职位应具有的基本素质,此项指标占总分40%的比例,指标的评价标准分三个等级,好、一般、差或强、一般、弱,中间等级可得标准分,上下两个等级各浮动50%。显质指标与潜质指标合计占总分50%的比例,说明经营者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事业将成功了一半。 (三)业绩评价。业绩是指经营者在任职期间的经营效果。比如,对企业、社会的贡献等。业绩指标是经营者任职期间取得成绩的量化反映,是委托人对经营者完成受托责任的考核指标。该指标占总分值50%的比例,评价标准主要参考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一般来说达到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即为合格,可得标准分,超出按比例增加,下降按比例减少。由于参照系数是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因此,该项指标一般用相对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