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主要是指由发明专利、商标及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技术改进和商业秘密等组成的工业或商业产权。 今天,知识产权不仅成为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关键资源,而且是企业抢占和扩大市场的重要法宝,是企业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的源泉。在我国成功加入WTO的今天,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更显得特别重要。 有人把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称为WTO的三根支柱, 其实前两者中也包含了知识保护问题。因此,企业必须在不断的知识创新过程中,开发、积累、保护和有效运营知识产权,才能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激烈竞争中克敌制胜。 “圈地”运动: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 市场竞争的历史与现实都反复告诉我们,欲夺市场,先抢技术。经济学家认为,一个有作为的企业,一个优秀的企业家,其强烈的市场观念,在很大程度上首先表现在企业的技术竞争方面。美国《幸福》杂志1999年10月在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凡是世界上销售额最高的企业,恰恰也是专利拥有最多的企业。美国杜邦公司有3.1万件专利,柯达拥有2.7万件专利,德国西门子公司拥有2万多件专利,日本松下电器每年申请专利就达1万多件,日立公司目前的有效专利就有7万多件。目前,美国朗讯科技在其国内拥有1万项专利,在海外拥有专利数则达到1.7万项。这些企业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主要目的,是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扩大市场占有率,谋取在相应产业和产品领域的高度市场垄断,从而获取高额的经济回报和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人们将这种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抢占市场的现象,称之为人类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圈地”运动。随着知识资源重要性的日益增强,这种“圈地”运动不仅在企业之间,而且在国家之间都呈愈演愈烈之势。 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与美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就是很有说服力的例证。从1970年到1989年,日本在美国取得的专利从占美国专利批准总数的4%上升到20%。结果美国很多企业被日本专利捆住了手脚, 在市场竞争中动弹不得;而日本企业的许多商品却凭借其在美国拥有的知识产权,轻而易举地垄断了美国的大部分市场。进入90年代,美国企业从惨痛的教训中醒悟过来,认识到不能让日本人用专利技术控制美国市场,于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上与日本企业展开竞争。此后几年,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攀升,到1993年,美国的IBM公司终于击败日本的东芝公司, 成为在美国申请专利数量最多的企业。近年来,美国经济迅猛增长,特别是制造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大增,究其原因,美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努力功不可没。 现在,许多新兴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引进、开发和利用知识产权来抢夺市场。新加坡依靠引进新的技术专利进行企业的技术升级,在短短10多年的时间内,实现了由依赖技术水平较低、产品档次不高的基础制造业的传统工业经济,向以电脑、医疗设备、仪器、航空器材和电子元器件等高附加值、出口创汇能力强的高科技产业为主的现代工业经济的转换。韩国通过购买外国的专利技术使该国的半导体技术实力迅速增强,并且由技术优势很快转化为市场优势,市场占有率显著提高。现在,韩国企业生产的随机存取存储芯片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已达到50%。 人们已经注意到,要想谋求稳固的市场地位,企业必须依靠自身在产品和服务方面先进而独特的技术内涵。这些技术内涵只有通过知识产权这一制度形式得到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才能给企业带来持久的市场竞争能力。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的“圈地”运动,新兴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利用和发展知识产权方面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企业都有借鉴意义。 “核心”能力:知识产权与竞争优势 核心竞争能力(Core competence)理论认为, 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是指“组织中的积累性学识”,特指支撑企业产品线的独特技术和生产技能,它不仅能够创造用户价值和降低成本,而且具有独特性,难以被竞争对手模仿,并能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动力。知识产权恰恰具有企业核心能力的基本特点。 首先,知识产权具有独特性,其专有性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排除了非法侵害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损害,即使其内容遭到公开,在法律保护期限内竞争对手也不敢贸然模仿,企业的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可以由此受到保护,从而可以占领市场,创造高额的垄断价值。 其次,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独特的技术发明和成果,以及工艺流程、生产配方等专有生产技能和商业秘密等,都具有充分的用户价值,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而且可以通过使用许可权输出等技术交易手段获取巨额收益。目前,以国际商用机器(IBM)、德州仪器、 朗讯科技为代表的一大批美国科技企业正从自身的专利创新中获取巨额财富。1999年,美国对日本的知识产权贸易顺差达到40亿美元。知识产权正在成为西方许多大公司商务战略的核心。 第三,知识产权具有可积累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延伸性,知识产权的使用具有边际报酬递增效应,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越丰富,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越充分有效,其持续开发和使用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就越强,企业知识产权自身也会不断得到开发和增长;同时,有了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制度,企业的知识创新活动就有了法律保护,再加上企业的利益驱动机制,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动力才能被持续和充分地激发出来,从而可以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以日本索尼公司为例,1981年其在亚洲地区申请的专利仅250项,1994年增至1000项, 1999年激增到3000项;在此期间,其对亚洲地区出口的高科技产品以年均21.5%的速度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