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096(2002)01—0043—04 众所周知,在法律上,有限责任有两种形式,一是民法上的一般有限责任,此种责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仅以其全部财产的一部分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仅就债务人的部分财产请求和强制执行,这就是所谓的有限制责任,此种责任又称为物的有限责任。另一类有限责任就是指公司或法人的有限责任,此种有限责任不同于民法上一般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其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没有支付超出其股份的价值的义务。有限的含义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针对公司而言的,而是针对股东而言的。 一、有限责任存在的积极意义 有限责任制度自产生以来,经过逐渐完善,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的法律工具。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在评价公司制度对美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时曾谈到:正是公司制度使人们能够聚集起来对这个大陆进行经济征服所需要的财富和智慧。[1 ]公司的产生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了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并在更广泛和更深层领域中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使资本主义在短时期内创造出比以前所有社会都大得多的生产力。然而,公司乃是以有限责任为其显著特征的,公司制度正是通过有限责任等制度发挥作用的。因此,将有限责任公司称为当代最伟大的发明是妥当的。实际证明,有限责任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2]: 1.减少和转移风险。市场竞争充满了风险,风险总是与投资的利润相伴随的;希望获得的利润越大,则风险也越大;只有在投资的预期利益超过预期的风险时,才能促使投资者投资,而预测和减少风险,主要靠限制责任的办法实现。如果对股东的责任没有限制,而单个的股东又不能完全控制公司,那么公司欠下大笔债务时,有可能使众多的单个股东破产。所以,有限责任是减少风险的最佳形式。有限责任的价值是转移风险,一方面有限责任促使投资分散,无论投资多么复杂,股东都不会受到追索;另一方面,有限责任促使股东将其投资自由转让,因为有限责任的存在,股东才会作出更多的投资,而因为风险减少,才有可能使投资自由转移。假如风险是无限的,公司的责任与个人的责任难以分开,则股份不能随意转让,证券市场也难以形成。所以,有限责任对投资者的广泛参与投资形成了有效的刺激。 经济的发展需要靠投资推动,但是鼓励投资应通过良好的法律形式实现。只有当立法者为资本设计出有限责任与适当的形式,投资者才能通过此形式而自由地扩大其权力。有限责任不仅减轻了投资风险,同时使股东的投资风险能够预先确定,即投资者能够预先知道其投资的最大风险仅限于其出资的损失,这就给予投资者一种保障。从有限责任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其作用主要是鼓励投资。 2.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投资者(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但投资者不一定实际参与管理、经营,投资者是否应实际参与管理和经营,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责任形式的影响。在负无限责任的情况下,投资者为避免承担不可预测的巨大风险,必然要求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从而难以促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以,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参与公司的管理。但在有限责任情况下,由于风险的事先确定性和有限性,股东没有必要实际参与管理从而控制公司。所以,有限责任导致了投资与经营管理的分离,促进了劳动的合理分工。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有限责任吸引更多的股东,而股东的增多必然使许多股东无机会参与管理,使经营管理权专门交给一部分人来行使。反过来说,正是因为在一个公司中,许多股东不可能实际参与管理。 3.增进了市场交易。由于有限责任促使投资增加、股权分散、股份可以转让。因此它导致了这样一种结果:即股东之间并没有什么人身所属关系,他们可能彼此互不相识,他们也不会承担超出其股份利益的义务,他们所希望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在出售股票时,尽可能从公司中得到一切。所以,有限责任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有限责任所具有的上述功能使这一制度在历史上发挥出巨大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必然会释放出新的能量,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二、现代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缺陷 有限责任自产生以来,虽然在历史上它起到了鼓励投资、促进资本积聚、促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等作用,但它也同时受到现实的挑战。我们先看以下实例: 资料一: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存在和蔓延,造成市场信用危机,危及金融业运行安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于1999年对昆明重型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等10户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予以通报曝光,但是成都分行辖区企业逃废债务的行为仍较为突出,到2000年末,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达5103户,涉及贷款本息144.9亿圆, 严重损害了西南四省(区)的信用环境。为进一步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国家信贷资金安全的有关规定,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决定将恶意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第二批企业予以通报曝光。[3] 资料二:1998年6月,同达律师事务所获悉,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债累累,经营严重恶化,已经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且准备关闭。职业的敏感性使该所对这一消息高度重视。此时,该所的长期客户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传来消息,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属深圳分公司尚欠营业部200万美圆债务到期,多次催交未果。 从有限责任制度的角度看,如果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闭,下属深圳公司尚欠营业部200 万美圆债务则有死滞的危险。后经过该律师事务所多方、及时努力,农业银行的债权风险降至最低。 据统计,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债额已达50亿美圆;如果进入破产程序,债权的清偿比例极低。[4]